看到LS种种探讨,其实楼主这个话题太沉重,某和某二选一形成的“比较”也显得“过于现实而缺乏人情”。
多年前,在我还不明白为何亲人和朋友之间也有可能为了利益彼此出卖或诈骗时,竟然被“逼迫”写一篇关于中关村电脑经营中商业欺骗普遍性的评论文章,急得团团转时,一个祖辈经商的同事告诉我:我们是好“哥们”,彼此很友爱,别人说给我5块钱让我把你骗出去卖了,那一定不行!但是,如果他出了50万,说不得我就立马下手了,这就是你所谓“背叛”的原因——呵呵,虽然他说的道理我还是懵懵懂懂;当时,算是勉强把文章写完交了差事。而今,多年过去了,看到的,听到的,甚至经历的,无不严密地论证上述这个“原理”:如果两人之间有足够的感情,所有的可能的为利益而产生的“背叛”或“选择”都不会发生。而如果,两个人的“感情”只依靠法律上的关系来维系,那么“有机会选择房子”实在是太明智的举动。比如,在京津沪地区,一套像样的房子,绝对可以换来更体贴,更年轻,更有才华的“候选老公”;而因为有可能彼此“更紧密”地长期依偎(婚姻法最新规定:婚前财产再分配有时限要求),新的爱情和感情的产生或更为可能——这是个“次优”选择,因为,不去选择可能是“最优”的。当然,现实往往是“次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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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至于LS提到那个案例,个人以为与“房子和老公二选一”的主题有偏差,不可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