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统计之目的,在明了一国土地、人口、政事、资源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之发展与变迁,俾提供政府厘订政策与考核施政绩效之依据,并使人民了解国家发展情势,增进政府与人民间之相互了解,共同为建设国家而努力。
二、依统计法之相关规定,本总处应按年编纂中华民国统计年鉴,惟因主计制度建制初期,统计基础薄弱,故于民国 24、29、34、36 等年仅编制统计提要,迨民国 37 年首次编纂统计年鉴。民国 38 年间,因政府播迁来台,统计资料欠缺,至民国 44 年始恢复按年编印统计提要。自民国 73 年起,原编统计提要改为统计年鉴,并按年发行。
三、本年鉴内容分为「土地及气象」、「人口及住宅」、「劳工」、「教育、科技、文化及 大众传播」、「卫生保健」、「环境保护」、「司法、公共秩序及安全」、「社会保障及福利」、「国民经济」、「企业活动」、「农、林、渔、牧业」、「工业」、「运输、仓储及通信」、「金融及保险」、「对外贸易」、「财政」、「物价」及「一般政务」等 18 章。各表资料原则涵盖台闽地区,惟部分资料仅为台湾地区,将于各章前言或各表附注加以说明。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