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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2:31:18
哈哈,小师兄也来这里光顾了,哈哈!!!经验那么多舍不得兑换论坛币,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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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2:33:03
说的好,这也是咱们国家为何加强防御“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 111# xuyudong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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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2:33:19
126# bengdi1986
若师兄不指点迷津,你会光临人大经济论坛。现在感觉到好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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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2:35:08
师兄说的对! 110# zhuwen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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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2:39:12
其实楼主说今年是第11个知识产权日得时候,大家都能推出是01年是第一个哈哈!!就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决定在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119# beij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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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2:45:05
回复123楼
楼主你从微观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逻辑,个人行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影响,这个也许正是非正式制度在社会广泛存在和补充作用! 123# jxaa18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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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3:52:55
116# 见闻街

德鲁克总结企业的功能只有两项:创新和营销。营销有定位,创新也需要定位。这些定位在经济和管理上包括宏观经济分析(PEST)、中观经济分析(产业、区域、ZF管理政策)、内部资源能力分析等;在创新上包括技术路线图、专利地图、价值地图、创新能力图等等。我们不但需要创新大师,也需要营销大师,更需要集创新大师与营销大师、战略大师于一身的大师团队的持续不断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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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4:03:48
LZ所说的触痛了泱泱大国的神经,我国的历史其实也是一部科技创新的更迭史,我们无法简单用一两个因素去解释其中原因,历史总是由偶然和必然的部分组成。有一点明朝之前的时代没有所谓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价值是提高社会普遍生产力,以无偿形式传授到他国,就是在这种无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我国却仍然能不断创新技术领先世界,这确实值得自豪。并不是说我们不需要产权保护,相比之下最好的保护就是创新,但是吃老本却是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年轻人都有这个思想。对于创新的讨论又是老问题,哎创新性社会建立是个复杂庞大的工程,难啊。
巴菲特儿子写的那本书还是比较好的,值得看看美国人的精神b] 110# zhuwen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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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4:23:59
133# jxaa187330

能够不断创新,用创新保护创新,这是一种核心能力,是别人无法模仿的能力,这种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一点也不比知识产权保护差。

要想跨入创新型社会,需要研究社会变迁的阈值,和构成创新型社会的各项指标的权值。 要想跨入创新型社会,这至少需要一代人的努力,这样才能指导我们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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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6:18:48
134# shwany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于推动持续性创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产出数量庞大,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保障,很难保障其生产——交换——应用——生产的循环。
诺斯指出,“非人际关系化交换”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如果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何能够让创新的各项活动,在稳定的收益预期和可承受的交易费用环境持续进行?知识产权成为一种必要,甚至创新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环境,如果人人都可以随时得到盗版的**,那么这样就已经损害了社会的非创新环境。实质上,知识产权也不是绝对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而是兼顾了社会利益和创新主体利益。斑竹的“这种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一点也不比知识产权保护差”,发发感慨肯能还可以的。创新不同于投机,其需要的组织、资源投入与相应的环境条件具有较为苛刻的要求,离开了制度保护谈创新能力培养犹如空中楼阁。因为制度保护,一是提供运作的规则,二还要通过环境的塑造,影响个人的心智构念,进而又增强社会的潜在创新能力。

斑竹的后半段是很好的建议,进入创新型社会的确需要很长的时间,因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的是宏观的规则与微观个体的心理认同与行为支持。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弊端,尽管从立法精神和行动中已经给予知识产权弊端足够的修正,但是仍然可以发现跨区域的知识产权充分交易的困难。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可以给知识产权受让方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知识产权的转让方“隐形欺诈”案例早已屡见不鲜,然而这只是冰山一角。。
就算没有欺诈,知识产权也不可能在所有行业得到很好的实施。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没有找到合理的处置办法,一方面是无法支付医药费的病危的患者,一方是承担高额开发费用的制药商,所以,如何保护创新同时,又能保护生命,这是久争难下的问题。当然,对于教育问题,也是面临着重要的问题,知识传授能够标价?创新能力教育,可以程序化?在知识的源头和发动机处,我们能做点有益的什么?无疑,知识产权保护解决了很多问题,促进了社会发展,但这似乎只是问题的开端。
因而,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同时也关系社会问题。而且就算有了法律,缺乏相应的社会实施基础,那么其运行的成本也是高昂的,其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发展不均衡的情形下更是如此。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社会,其实就是诺斯所说的“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在其中,“产权的发生和法律制度亦为精英的权利所界定”。这时可否问询,在缺乏基本人与人之间尊重的前提下(阶层与阶层存在根本性歧视),能否为知识产权保护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之时,是否有些基础没有做好?是否在对外学习经验的时候,只看到表面呢?知识产权保护之路还有多长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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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6:36:1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都弄不好,经济转型就无从谈起。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些方便会流失。百度文库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让我突然觉得失落了许多,似乎有看到了什么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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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7:31:49
130# nongjing2012 人格交换和非人格交换,又叫人际交换和非人际交换,有人用来衡量市场的发育程度。人格化社会必然更注重资源的分配而不是资源的创造。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使人与人之间把大量的精力用在人际网络的建立上,私人关系对资源获取的举足轻重,促进了人的贪图便宜、走捷径或搭便车的心理的形成。这些非正式制度层面的因素确实在影响着人的创新能力,但又是一个非一朝一夕能改变的东西。所以,要提高创新能力,确实像版主说的,不是一代两代人能完成的。我们或许该沿着两个方向努力:一是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变迁和非正式制度的逐渐转变)的改进,二是继续加大力度进行人力资本(如教育、医疗)投资。但这些每个过程都显然是充满艰辛和坎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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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7:42:38
130# nongjing2012

开个玩笑,我知道你是哪所大学的,因为论坛有位区版以前在你们大学读过硕士的,而且跟我关系较好。

只是你有所不知的是,虽然你们省是国家技术创新方法试点省,而且在你们省八个地级市开展了8次大规模创新方法宣贯与培训活动,但好象你们大学所在的地方不在范围内,而且你们省的创新方法主要局限于TRIZ,所以我在102楼已经点拨了你的师弟,当然还有更多的产品设计方法,如AD 、QFD 、DC    、RD   、DFSS、IPD   、DFX等等。就是TRIZ,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这是一种系统化的创新思维方法,有效创新的工作量其实极其庞大。许多人并不知,国人绝大多数创新成果都是无效劳动,与市场需求并不接轨。所以美、日、西欧科技成果转化率在50%--60%左右,而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10%, 所以,“这种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一点也不比知识产权保护差”,绝不仅仅是纯粹的发发感慨而已。当然,这不怪你,因为很多专门研究创新方法的博导(比如一国内一直前十院校的博导),在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率差距如此大的问题上也是一筹莫展。这不是单个人能够左右得了的,这需要长期的宣传教育和知识积累沉淀,还需要社会后续配套工程的系统跟上。所以,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是远远不够的,但这里的讨论并不作太高的要求,能够让大家有所启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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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7:48:15
诺思在《制度,制度变迁及经济绩效》谈到了交易的三种形式,第一种的也是人类持续时间最长的就是人格化交换,第二种就是建立在关系,信任,网络等的非人格化交换,第三种是以第三方实施的人格化交换;交换的本质不是物与物的交换,而是隐藏其背后的产权的交易!产权制度的制度矩阵如何创造规模报酬递增,及其适应性效率的方式,对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这些貌似都是比较宏观,对于我们这些经济学初步入门的人,想提出一些比较好的建议是很困难的饿,只能是发现问题,便于日后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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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8:09:15
shwany 发表于 2011-4-21 17:42
130# nongjing2012

开个玩笑,我知道你是哪所大学的,因为论坛有位区版以前在你们大学读过硕士的,而且跟我关系较好。

只是你有所不知的是,虽然你们省是国家技术创新方法试点省,而且在你们省八个地级市开展了8次大规模创新方法宣贯与培训活动,但好象你们大学所在的地方不在范围内,而且你们省的创新方法主要局限于TRIZ,所以我在102楼已经点拨了你的师弟,当然还有更多的产品设计方法,如AD 、QFD 、DC    、RD   、DFSS、IPD   、DFX等等。就是TRIZ,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这是一种系统化的创新思维方法,有效创新的工作量其实极其庞大。许多人并不知,国人绝大多数创新成果都是无效劳动,与市场需求并不接轨。所以美、日、西欧科技成果转化率在50%--60%左右,而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10%, 所以,“这种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一点也不比知识产权保护差”,绝不仅仅是纯粹的发发感慨而已。当然,这不怪你,因为很多专门研究创新方法的博导(比如一国内一直前十院校的博导),在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率差距如此大的问题上也是一筹莫展。这不是单个人能够左右得了的,这需要长期的宣传教育和知识积累沉淀,还需要社会后续配套工程的系统跟上。所以,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是远远不够的,但这里的讨论并不作太高的要求,能够让大家有所启迪而已。
版主这个玩笑开得好,哈哈!我师兄看问题方式有点不同于常人,他没有看到我们国家取得的进步,毕竟我们国家才发展了多少年,除去建国初期的军事等一些技术的进步,在产权这些方面,从改革开放开始都基本还是个起点,在这短短的30多年时间,我们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为什么现在诺贝尔得住会经常来我们国家??是我们国家,创造了持续高增长的奇迹,他们想来我们这里学习!!!在90年代以前,在我自己看到的,当时比较欣赏我们国家的,也只舒尔茨,盖尔约翰逊等维护中国,替我们国家说话,还帮我们国家培育出了林毅夫这样的国家顶级经济学天才!谈到科技成果转化率,我想到了林淼等研究产业链,技术链和技术创新维度的分析,技术链和产业链要想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必须要考虑是否存在二者之间的转化函数,具体分析在我给大家上传的论文上哈!!晚上再帮大家传,现在没有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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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8:20:52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过程,的慢慢推进。不能一戳儿就,起大家一起努力,从自身做起。买正版,支持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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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8:25:23
我的操作系统win7是正版,我的office2010也是正版。算是支持正版事业,大家一起买正版,用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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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9:07:50
版主 关于本论坛有点建议 可否看看https://bbs.pinggu.org/thread-1074755-1-1.html
论坛的资料售价调整缺乏一定灵活性。不重复发帖虽然保证了发帖人的利益,但是又如何保证资料购买者的利益呢?知识产权需要在这两方面做出合理的协调。这有利于心爱的人大经济论坛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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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9:08:06
小知识:
郑成思语: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已经基本完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历任总干事都称“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是发展中国家的典范”。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在2001年底“入世”时,就已经完全达到了WTO中的TRIPS协议所要求达到的保护标准。这是无庸置疑的,否则中国也不可能被WTO所接纳。有些立法,还不止于WTO的要求。例如,2001年10月修正的《著作权法》与2006年5月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不断与国际上发展了的数字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同步。在司法方面,中国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素质总体平均水平也较高。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判决,水平也不低于发达国家,甚至美国法院。中国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自主品牌)的拥有量和竞争力,已经超过了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西班牙)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人们搞发明、搞创作,激励企业重视、维护和不断提高企业信誉。总的来讲,我国20多年的实践已表明,这是一个可取的法律制度。不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利弊以及今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走向应当如何选择,确实存在不同的意见。

  近年因国际上南北发展越来越失衡,国内外批判TRIPS协议的声音日渐增多。例如,澳大利亚学者Drahos的著作、2002年的英国《知识产权报告》建议发展中国家把力量放在批判乃至退出WTO的TRIPS协议上。在国内,许多人主张弱化我国因WTO压力而实行的“已经超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在经济全球化中,已经“入世”的中国不应也不能以“退出”的方式自我淘汰。在WTO框架内“趋利弊害”,争取WTO向更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变化是我们正走的路。在这种变化发生之前,可以争取在现有框架中更有利于我们的结果。例如,在近年的DVD涉外专利纠纷中,我们本来可以依据TRIPS协议不按照6C集团的要求支付超高额的“专利使用费”。与DVD一案相对的,是2004年中国碱性电池协会应对美国“专利权人”在美国依照337条款的诉讼一案,中国企业取得了胜利。这一胜一败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前者是我们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战中“不战而降”的一例,后者则是我们的企业真正明白了什么是知识产权。

  中央正确地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而要落实它,我们就不能不重视与加强对创新者、创新企业所做出的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并做出正确的选择,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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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9:10:59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研教学的使用不相互影响。应该是可以的,这是合理使用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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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9:16:24
“只是你有所不知的是,虽然你们省是国家技术创新方法试点省,而且在你们省八个地级市开展了8次大规模创新方法宣贯与培训活动,但好象你们大学所在的地方不在范围内"    \
感谢版主的回复,需要补充一点,我们院是没有在这个范围内,但学校有院所参加了,至少是食品学院参加了的。总的观点来看,我们的意思是一样的,就是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和这次人大经济论坛相关宣传活动的。除了核心主题外,也当无必要在其他方面展开无谓的争论。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知识经济与现代服务业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php?tid=1080624&page=14&from^^uid=1237258 133# shw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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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9:26:01
135# bengdi1986

谢谢,我看了一下,此论文有点老了,且为论文而论文,根本没说到点子上,解决不了实际的市场需求、物理矛盾、技术矛盾如何有效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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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9:40:30
1.人大这个讨论很有必要呀,大家可以认清利弊。权衡他可能带来的收益和损失,相对而言。
2.我认为这个主题必火,因为大家都有认识,都想畅所欲言表达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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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9:42:22
北京市取得成效:
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执法部门共同发布了《2010年度首都知识产权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相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发挥部门资源整体合力,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科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布局,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预防体系,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10年年底,北京市注册商标总量达27.3万件,其中驰名商标104件、著名商标456件。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645起,其中涉外案件74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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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9:48:31
大家看看了解一下.<2010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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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9:50:46
田力普驳斥外电不合理评价中国知识产权

田力普还列举了一些实际数据加以证实。近日媒体报道人民法院在2010年审理知识产权的情况,刑事方面中国的法院新收一审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992件,同比上升了9.58%,审结的刑事案件3942件,上升了7.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及罪犯人是6001人,其中有罪判决是6000人。民事案件数量更大,去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审结民事案件42931件和41718件,同比分别增长40%和36%,总得一审标的金额将近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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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20:37:27
129# shwany
创新能力的培养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二者关系已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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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20:41:29
118# jxaa187330
您提到“现实中我们很容易看到这种情况,尤其是文化产品,比如买卖盗版书籍、碟片等,仔细想一下对盗版产品需求最大的群体是中低收入群体,他们的需求对价格的敏感度很大或者是弹性大,因为他们可支配收入就那么一点,有什么理由叫他们花更多的钱去买给自己带来同样效用的商品,现在许多讨论都在说我们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动不动就和发达国家进行相比,是根本不了解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的基础是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不是教育程度有多高,我周围的大学生很多都喜欢去买盗版辅导书这些,难道他们不知道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行为和法律相互博弈,进入恶性循环,我们在不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更应该认真分析下根源,减点税收、多增加点就业、多完善点社会保障再来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岂不是更好?

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如果产权保护不力也会影响到收入水平的提高。
人家能从事高附加值的工作,我们大多从事低附加值的工作,工资孰高孰低自然明了。原因何在呢?高附加值的工作来源于创新的积极性,这种积极性来源于对其有效的保护。
短期和长期,静态和动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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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21:04:15
130# nongjing2012
您这里已经算是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前推进了一步,开始考虑具体实施层面的问题了。但大的原则是没有问题的,就是对原创性努力和积极性的保护。如果把文中提到的某些观点极端化则有可能得出创新不可预期不可管理的结论,事实却是西方在工业革命以来一直走在我们前列。
不知我这样说妥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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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23:22:36
提高全社会的创新能力,只能是一个宏观而又长远目标。万事开头难,需要在范围上从小到大展开,从关键产业关键环节逐步展开,可以节省学习成本和尽可能减少损失风险。虽然说全社会意识非常重要,但还是要注重现实的。所以这个问题的讨论就不好像其他问题那样容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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