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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1

关于一个制度分析问题: 因为在交通事故核定死亡人数时,不论年龄大小,故某交警队在检查客车超载时,将身高1.1米以下的儿童也计为有效载客.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1.1米以下的儿童在乘坐客车免票.

请各位大侠帮忙分析评价一下这个制度,以及该制度的优点,缺陷和改进方法

跪拜以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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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1 16:30:00

核定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负责,确定免费乘车资格由公交部门负责。它们是不同部门的不同制度,不能说成是“一个制度”。两种制度的执行也是不同部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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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2 12:49:00

抱歉 我发帖时语言组织的不好 我的意思是指交警部门的这一制度安排对客运部门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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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2 22:12:00

公交公司没有从1.1米以下儿童中获得车票收益,却要承担支付在事故中死亡的儿童的赔付金的损失(如果公交对所有乘客投保,则1.1米下的儿童的保费没有被他们的车票“遮盖”,产生一段暴露的风险损失)。显然这是一种外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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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4 13:47:00
这可能是部门利益冲突却没有第三方协调。公交公司的规定明显是迫于“国有”性质,作为一种社会福利。而交警部门将免票儿童计入,罚款的数量就增加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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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2 22:01:00
1.1米以下的儿童可以单独免费乘车吗?我印象似乎是一个成年人只允许带一名儿童乘车,这样——车上每一名儿童都至少有一个成年人陪伴——也算超载吗?如果是,那么制度存在冲突,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加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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