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
【投行交流】固定收益融资业务-22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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