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判断(DasUrteil)
§166
判断是概念在它的特殊性中【判断=概念的特殊化/特别化/特定化】。判断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个体——特殊——普遍;主词(主语)——谓词(宾语)】予以区别,由区别而予以联系【判断=概念有区别的各环节的相互联系】。在判断里【指的是知性判断还是理性判断?】,概念的各环节【参前】被设定为独立的环节【各环节相互独立】,它们【概念的各环节】同时和自身【?】同一【各环节自身同一?还是各环节均(分别)与整体同一?】而不和【?】别的环节【?】同一【?】【概念的各环节相互独立,而不(至少是暂不)相互同一?还是这里的“别的环节”是指判断未涉及的其他环节?】。【最后一句话非常的难懂,可能又是故作神奇之语。——其中,合理的成分是:概念的各环节是相互独立的;在判断里,有关的“概念的各环节”又相互同一;在判断里未涉及的“概念的各环节”仍保持其独立性而不和判断涉及的“概念的各环节”同一(至少暂时不涉及它们是否同一的问题)】
【说明】通常我们一提到判断,就首先想到判断中的两极端,主词与谓词【!】的独立性【主词和谓词各自独立】,以为主词是一实物【!——应该是指的“个体性概念”】,或独立的规定【!——应该是指的“特殊性概念”】,同样以为谓词是一普遍的规定【!——应该是指的“普遍性概念”】【主词是个体性实体或独立的规定(特殊规定),谓词是普遍的规定,其格式为:“个体(S)是普遍(M/P)”/“特殊(M)是普遍(P)”】,在那主词之外【M/P(普遍)在S(个体)之外?——是因其各自独立吗?】,好象【?】是在我们脑子里面似的【这实际上是说“谓词”并非真的“在主词之外”——“在主词之外”只是知性思想的想象】。于是我们【知性主体或者“知性思想”】便把主词与谓词联接起来【!】而下一判断【判断=主词与谓词联接的产物】。由于那联系字“是”字,却说出了【?】谓词属于【?】那主词【知性思想通过“是”字将谓词“归属于”(?)主词】【从内含规定性的角度看,谓词的规定性较为疏简,主词的规定性较为丰富集成,谓词的规定性似乎“是”主词的规定性的一部分】,因而那外在的主观的联属【?——联系都是客观的,但判断中的“联属”是主观的?】便又被扬弃了【?其“主观性”被其“扬弃/自我否定”了?】【判断中的“联属”,究竟是人为的“联属”还是主词与谓词自身固有的“联属”?】,而判断便被认作【?】对象的自身规定【?】【判断中的“联属”究竟是主观的/人为的,还是客观的/自身固有的?】了【从外在的(?)“联接”到主观的(?)“联属”到客观的(?)“对象自身的规定”】。——在德文里判断(Urteil)有较深的字源学意义。判断表示概念的统一性【?——指的是主词/个体/实体/整体的统一性?】是原始的,而概念的区别或特殊性【?——指的是谓词?】【谓词是主词的区别或特殊性=特别化/特殊化?】则是对原始的东西【?主词/个体/实体/概念的整体?】予以分割【?】。这的确足以表示判断的真义【?】【谓词是主词的区别或特殊性(特别化/特殊化)的分割?】。抽象的判断【知性判断】可用这样的命题表示:“个体的【S/主词】即是【?】普遍的【P/谓词】”。【判断是相互独立的谓词(特殊/普遍)与主词(个体/特殊)的联接/联属/分割(可理解成界说)。】
【主词一般是较为具体、集成、多维的概念,谓词一般是较为抽象、普遍、疏简的概念。从主词的角度看,判断至少有两种,一种是析维式的,即试图以谓词的规定性来揭示主词固有的相应规定性;第二种是增维式的,即试图以谓词的规定性来揭示主词固有规定性之外的“其他”规定性。从谓词的角度看,判断是试图以谓词的规定性来揭示主词的相应规定性,并试图将主词的外延全部或部分归并入谓词的外延之中(否定判断是试图将主词的外延部分或全部排除出谓词的外延之外)。】
个体与普遍就代表主词与谓词【个体/主词、普遍/谓词】最初彼此对立的两个规定【个体与普遍、主词与谓词是彼此对立的】,由于概念的各环节【普遍——特殊——个体/个体——特殊——普遍】被认作直接的规定性【各环节相互独立时,是直接的规定】或初次的抽象。(又如“个体的即是特殊的”和“特殊的即是普遍的”等命题,则属于对判断更进一步的规定。【各环节相互联接时,是进一步的规定】)最值得惊异的缺乏【?】观察力之处,即在许多逻辑书本里并未【?】指出这样一件事实:即在每一判断中都说出了这样的命题:如“个体是普遍”【!】,或者更确切点说:“主词是谓词”【!】(例如,上帝是绝对精神)。无疑地,个体性与普遍性,主词与谓词等规定之间也有【?】区别,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一件极为普遍的事实:即每一判断都把它们表述成【?】同一的。【此(主词)是彼(谓词)意味着此(主词)与彼(谓词)是同一的,或者说是具有同一性的】
那联系字“是”字是从概念【这里似乎是指的前面所说的“概念的统一性是原始的”中的“概念”】的本性【?——指的什么?在自己的“外在化”里与自己同一?】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作为其“所指”的客观事物?还是作为其谓词的“普遍规定”?】里与它自己同一【?——保持自身同一性就是坚持自身完整性、自身稳定性、自生自新自持自足性】的本性【?——概念的本性之说又是一个自作神奇的例子】【概念本身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因此概念的本性(如果有的话)是且只能是意识的本性,而意识的本质是“主观映象”,因而其本性是主观的或者说是人的头脑所赋予的】。个体性和普遍性作为概念的环节【!】,是不可能彼此孤立的【!】两种规定性【!——个体性一般是判断的主词,普遍性一般是判断的谓词】。前面所讨论到的反思的规定性【是概念论中的一个范畴,是知性发展的一个阶段】,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也彼此有互相联系,但它们的关系只是“有”的关系【“有”是存在论的范畴】,不是“是”的关系【“是”是概念论的范畴】【这里实际上是说“反思的规定性”还是停留于外在的诸规定性的阶段,停留于存在论的阶段(即一般所谓的现象的直接反映的阶段),而没有进入真正的概念论的阶段】,这就是说,不是一种明白建立起来【“建立起来”!——不能是自在存在的东西,而必须是自我建立或建构起来的东西】的同一性【是=同一性】或普遍性【?——反思的规定性还不是普遍性的?还是说“‘有’的关系”是个别/特殊的关系而不是普遍的关系?】【将“同一性”与“普遍性”放在一起,似乎是一个错误,或者说又是一个自作神奇的说法】。【这段话实际上是在强调黑氏所理解的“是”属于理性认识的范畴,是具有自我同一性的范畴,是真正上升到“普遍性”的范畴,而不是知性“反思”的范畴、外在杂陈的范畴、个别的/偶然的/特殊的/或然的范畴】【真正的普遍性是具有自身普适/自我普及性的,因而是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的】
所以,判断才是【?】概念的真正的特殊性【?——这是在回扣本节的第一句话】,因为判断是概念的区别或规定性的表述【!——判断=概念的特殊化/特别化】,但这种区别仍然能保持其普遍性【?——普遍存在的区别?区别是普遍性的区别(不是特殊性的区别)?】。【判断=概念的自我区别或自我特殊化。——这种区别或特殊化不是外在强加给它的,而是它自身固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