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概念论(DieLehrevomBegriee)
§160
概念【黑格尔哲学中的概念是一种客观的、独立的、自觉自为的、主体性存在,可以将其理解成某种“概念神”或者说是“神化的概念”】是自由的原则【即自主自觉自为的“原则”,能自我展开、自我推进、自我实现的“原则”“力量”或者“实体性存在”】,是独立存在着的实体性的力量【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观点】。概念又是一个全体【!——不是片面的、破碎的、僵死的、凝固的,而是自全自足的——上升到“理念”高度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确实可以被人们赋予其一定的“自主自觉自为、自生自实自足,即自我维持、自我发展、自我补足、自我演化或演进”特性】,这全体中的每一环节【!】都是构成概念的一个整体【!——全体由诸多的环节构成,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小的”整体】,而且被设定和概念有不可分离的统一性【每一个环节都和概念有不可分离的统一性——即是整体所必不可少的,能与整体相互联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甚至相互依赖】。所以概念在它的自身同一【!】里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东西。【概念与自身同一,不是知性的、A=A的简单同一,而是“自主自觉自为、自生自实自足,即自我维持、自我发展、自我补足、自我演化或演进”的能动的同一,即辩证的同一、有生命力的同一,作为能自我实现的“全体”,“概念”或者“理念”是自在且自为的。——这固然是唯心主义的偏见,但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人的精神世界的某些特点,特别是强者的精神世界的某些特点,甚至在某种意义上“预见”到了超级人工智能的某些特点!】
附释:概念的观点一般讲来就是绝对唯心论【!】的观点。哲学是概念性的认识【这是把“哲学”当作了一个整体或者主体!】,因为哲学把别的意识【!——哲学之外的意识?】当作存在着的并直接地独立自存的事物【!——把意识当作“独立自存的事物”,这是唯心主义的本质特征!】,却只认为是构成概念的一个理想性的环节【别的意识,例如科学的意识、政治的意识、宗教的意识甚至文学的意识……,只是构成概念的一个……环节?——黑格尔的哲学,是要用他提出来的“概念”来说明、把握、再现(或者替代)整个世界或者整个宇宙!——真实“伟大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在“知性逻辑【=形式逻辑】”(Verstandeslogik)里,概念常被认作思维的一个单纯的形式【概念=思维的形式】,甚或认作一种普通的表象【概念=表象,或者说是“关于某种事物的表象”的抽象“整体或总和”】。为情感和心情【一般而言,它们是感性的东西,即非认识性的、“感性意识”】辩护的立场出发所常常重复说的:“概念是死的、空的、抽象的东西【这是知性的判断、认识】”这一类的话,大概都是指这种低视概念【!——知性概念是较低水平的概念】的看法而言。其实正与此相反,概念【理性概念或者“理念”】才是一切生命的原则【!——有生命力的“原则”,或者说是被注入了一定“原则”的“生命力”甚至“(精神性)生命体”】,因而同时也是完全具体的东西【理性概念是具体的!】。概念的这种性质【“独立自存”的事物】是从前此的整个逻辑运动发展【“逻辑”的发展史或者说是“概念”的“逻辑演化/演变/演进”过程】而来的,因而这里用不着先予以证明。至于刚才提到的以各概念只是形式【知性的概念=思维的形式】的那种想法,是由于固执【!——夸大、绝对化】内容与形式的对立【辩证法认为:内容与形式是对立统一或说辩证统一的,也就是说,没有脱离(完全脱离)内容的形式,也没有脱离形式的内容,再换句话说,形式总是内寓(包含)着特定内容的形式、与特定内容“合一”的形式,虽然这里的“内容”并不是事物内容的全体或全部,但是也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构成环节或者一个“既有”的方面】,而这种对立【知性对立或其的一种形式】已经和反思所坚持的一些别的对立范畴【知性对立的其他形式】,全都得到辩证地克服了【!】,亦即通过它们自身矛盾发展的过程【!】得到克服了【!——矛盾发展过程就是对立统一的展开、推进、演化过程】。换言之,正是概念【理性概念或者说“理念”】把前此【!】一切思维范畴都曾加以扬弃【!——辩证否定,既肯定又否定,既保留又克服并有所增添】并包含在自身之内了【!——此前的一切思维形式,例如知性的思维形式,变成了“理性概念”的组成部分之一、构成环节之一、“既有”方面之一】。概念无疑地是形式【理性概念也是思维的一种形式】,但必须认为是无限的有创造性的形式【无限的、有创造性的——也就是有生命的、自觉自为的、自生自实自异自新的——思维形式】,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在自身内,并同时又不为内容所限制或束缚【!——包容着种种内容在内又不为其内容所限制或束缚的形式,即积极的、能动的、活的形式】。同样,如果人们所了解的具体【“理性具体”】是指感觉中的具体事物【感性具体(及其对象性存在)】或一般直接的可感知的东西【同上】来说,那末,概念【理性概念】也可以说是抽象的【即不是具体的,“抽象”是指舍弃那些特殊的、个别的、暂时的、表面的东西,而牢牢把握其内在的、稳定的、普遍的、共性的东西】。概念作为概念【理性意义上的概念】是不能用手去捉摸的【非“感性”的】,当我们在进行概念思维【进行理性的思维】时,听觉和视觉【即感知觉】必定已经成为过去了【脱离了或超越了感性的阶段】。可是如前面所说,概念【理性概念】同时仍然是真正的具体东西【指的理性具体】。这是因为概念是“存在”与“本质”的统一【“概念”把“存在”和“本质”变成了其自身所具有的组成部分之一、构成环节之一、“既有”方面之一】,而且包含这两个范围中全部丰富的内容在自身之内【!——“存在”和“本质”的全部内容都被“吸纳”入“概念”之中,从而都变成了后者的组成部分之一、构成环节之一、“既有”方面之一】。
假如我们象早已提过的那样,把逻辑理念的各阶段【如感性——知性——理性等各阶段】认作一系列的对于绝对【黑格尔的“绝对”=“上帝”=“至高概念或者理念”】的界说,那么现在所得的界说应该是:绝对就是概念【“绝对”=“至高概念”】。这样我们当然就必须把概念【理性概念】理解为另一较高的意义,异予知性逻辑【=知性概念】所理解那样,把概念【指性概念】仅只看成我们主观思维中的、本身没有内容的一种形式【即认为知性概念是主观的、是“没有内容的思维形式”】。至此,也许有人还会问,如果“思辩逻辑”【如黑氏逻辑】给予概念一词以特殊意义,远不同于通常对这一术语所了解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把这一完全不同的术语也叫做概念【?】,以致引起误会和混淆呢?对这问题可以这样回答:形式逻辑的概念【知性概念】与思辩的概念【理性概念】的距离虽然很大,但细加考察,即可看出概念【理性概念】较为深刻的意义,并不象初看起来那样太与普通语言的用法相疏远。我们常说,从概念去推演出内容【这是唯心主义的通病!】,例如从财产的概念去推演出有关财产法的条文,或者相反,从这些内容去追溯到概念【知性的学者们经常做这种事情】。由此就可看出,概念并不仅是【!】本身没有内容的形式【即不仅仅是“形式”,而且内在地包含着某些“内容”】。因为假如概念是一空无内容的形式的话,则一方面从这种空形式里是推不出任何内容来的【!——某些知性学者经常“自相矛盾”而不自知】,另一方面,如果把某种内容归结为概念的空形式,则这内容的规定性将会被剥夺掉【把“内容”归结为“空的形式”,“内容”也就不存在了——完全剥离了其各种“形式”的内容实际上就变成了“无内容”】,而无法理解了。
§161
概念的进展【概念是自我展现、推展、演进的】既不复仅是过渡到他物【他物在此物之外、之侧、之旁、之邻——需先达到此物之边界、然后越过边界、向彼前进、直至到达彼之边界、……】,也不复仅是映现于他物内【在他物中保留、再现、体现或映现此物的某些要因素】,而是一种发展【向上提升、推陈出新、破旧建新、解旧构新】。因为在概念【理性概念】里那些区别开的东西【诸部分、诸环节、诸方面】,直接地同时被设定为彼此同一【相互作用影响、相互交流交换、相互渗透贯通、相互结合融合、相互过渡转化】、并与全体同一【共生共构、互生互构、密不可分、直至融为一体】的东西。而每一区别开的东西的规定性【诸部分、诸环节、诸方面】又被设定为整个概念【理性概念是一个整体、全体、主体】的一个自由的存在【诸部分、诸环节、诸方面亦可以各为一个整体中的次级整体、系统中的次级系统】。
附释:过渡到他物【见上】是“存在”范围内的辩证过程【诸“在”范围内的过程,也就是外在的、表象方面(表面)的辩证过程】,映现在他物内【见上】是“本质”范围内的辩证过程【深达“本质”层次的,即内在的、根基性的、必然的、稳定的过程】。反之,概念【理性概念】的运动就是发展【见上】,通过发展,只有潜伏在它本身中的东西【即“潜在”,指的是事物整体所内在“秉具”、因条件不具备而暂未展现(展开、实现)的特质、本质】才得到发挥和实现【发展的一种方式或一个阶段是让其诸“潜在”逐步展现、凸显或暴露出来】。在自然界中,只有有机的生命才相当于概念的阶段【有机的生命=概念,这是唯心主义特有的比喻、命题】。譬如一个植物便是从它的种子发展出来的。种子【概念=种子】已包含整个植物在内,不过只是在理想的潜在的方式下。但我们却不可因此便把植物的发展理解为:似乎植物不同的部分,如根干枝叶等好象【?】业已具体而微地、真实地存在于种子中了。这就是所谓“原形先蕴”【?】的假设,其错误在于将最初只是在理想方式内的东西【最初是以“可能性”的形式内蕴于事物中的】认作业已真实存在【潜在=诸可能性,只有在有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会逐步转化为现实(这个转化的过程中离不开内、外诸要因素的相互作用、交流交换、互生互构),因而与业已真实存在的东西(较为成熟、完善)不同】。反之,这个假设的正确之处在于这一点即概念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仍保持其自身【发展是其自己的发展,即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而且就内容来说,通过这一过程,并未增加任何新的东西【可以增加新的东西!但不是每次都必然会增加】,但只是产生了一种形式的改变而已【形式离不开内容,形式的变化必然伴随着内容的变化!!】。概念的这种在过程中表示其自身为自我发展【!】的本性【进行运动、变化、发展是“概念”的本质本性——这是唯心主义的说法,唯物主义认为:运动、变化、发展是物质的本质本性——具体事物可以生灭变化,但是物质(万事万物的终极共同本质)始终守恒】,也就是一般人心目中所说的先天观念【概念=先天观念(例如柏拉图的)】,或者即是柏拉图所提出的,一切学习都是回忆的说法了。但这种说法的意思并不是【!】指经过教育而形成的一切特定意识内容【=具体的、特定的意识】,前此就早已一一具体而微地预先存在于意识【意识的本质能力】内。【意识固然可以如此这般、如彼那般的动变,但是那时意识的本质能力与对象性存在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吸纳、渗透、融合、异构新旧意识内容或要因素的结果】
概念的运动好象是只可以认作一种游戏:概念的运动【概念是自我推演】所建立的对方【“此在”所建立的“彼在”】,其实并非对方【完全外在的“彼在”】,【而是在它自己本身内】【“彼在”在“此在”内】。这个道理在基督教教义中是这样表述的:上帝【“此在”】不仅创造了一个世界,作为一种与他相对立的他物【“彼在”】,而且又永恒地曾经产生了一个儿子【“彼在”】,而上帝【“此在”】,作为精神【这是整个“游戏”的终极“密匙”】,在他的儿子【“彼在”】里即是在他自己本身【“此在”】里。【首先,这是一个纯粹的语言游戏;其次,整个游戏的唯一关键,就是“精神”无形无体,具有创造性且可以“寄身”于任何“实体”中——因而,是唯心主义故作神奇的“游戏”。——它对读者的可能的启发在于:实体(物质性整体)可以自己动变、发展;动变、发展可以改变其形式、形态、样式、样貌,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可以不改变其本质(根基、根本性质);“此在(此形态)”与“彼在(彼形态)”不是简单互斥、互外的东西,而是相互联系、联结的,是相互包含、“互在”的,是可以相互贯通、过渡、转化的;从“此在”到“彼在”,在一定条件下是物之固有的“多态”之间的转化,在这种“多态”的转化过程中,其本质的某些特性(规定性)会逐步展现出来;只有在一定的条件被根本改变或突破的时候(其改变达到并超过了某种极限或临界点的时候),从“此在”到“彼在”的变化才会涉及本质的变化(解构、破构、异构、另构、新构)】
§162
关于概念的学说【黑氏哲学】可分为三部分:(一)论主观的或形式的概念【主观的概念=形式的概念=主体性存在?=知性概念?】。(二)论被认作直接性的概念或客观性【直接性的概念=客观性的概念=实体性概念?=客体性概念?】。(三)论理念【理性概念的最高形式】,主体和客体、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绝对真理【真理=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绝对真理(黑氏概念)=上帝】【真理的绝对性是说,在既有的一定条件下、范围内,它只有一个且完全正确;真理的相对性是说,既有的条件、范围是诸多(无限可能多)的条件、范围之一种,因而其真理性是“渺小”的、“有限”的、“暂时”的。】【知性概念是主观的、形式化的概念,但是其仍有(蕴涵)着一定的客观内容;理性概念,也是主观的,但是它是“理性具体”,因而包含了更多的客观内容(及其间的辩证关系),并因而渴求达致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真理是关于对象性存在的整体(各构素、各部分、各环节、各种关系、各个方面所辩证构建而成的整体)的正确把握与表达,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是达致了的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简言之,真理是主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阶段性的和内含丰富的统一。——知性概念既不是主体性存在,也不是客体性或实体性存在;当然理性概念也既不是主体性存在,也不是客体性或实体性存在。——在这里莫名其妙出现的“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要么是纯粹的唯心主义的恶趣味,要么指的是人与人相互探索、研究时特有的“双重身份”的重合,要么指的是人与物之间的“相互嵌套、渗透、结合、融合”!】
【说明】普通逻辑【知性逻辑】仅包括有这里所提出的全系统的第三部分的一部分材料【主观逻辑、形式逻辑】,此外还包括有上面所讨论过的思维的定律【?】。在应用的逻辑学【为特定学科或专业工作服务的逻辑学】里复有一些关于认识论的材料。这里面还参杂有许多心理学的,形而上学的以及各种经验的材料。其所以要参杂这许多经验材料进去,是因为感到那些思维的形式【形式逻辑、普通逻辑】自身最后并不充分足用。但这样一来,逻辑学【形式逻辑】便失掉它的坚定的方向了。而那些至少是属于真正逻辑范围内的形式【黑氏“概念”推演的“各构素”“各环节”等】,却仅当作被意识着的思维的范畴,而且仅当作知性思维的范畴【!】而非理性思维的范畴【!——知性是理性的低级阶段或初级阶段,理性是知性的高级阶段。——对形式逻辑而言,理性是超越了普通知性而“溢于其外”的,正如“面”溢于“线”外、“体”溢于“面”外、“四维”溢于“三维”之外一样】。
前面所讨论过的逻辑范畴,即“存在”和“本质”的范畴【“存在”“本质”是逻辑的范畴,即黑氏“概念”演进的“构素”“环节”“关系”“过程”——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观点,其唯一的合理之处即在于:他讲的“存在”“本质”等等只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而非真实的客观存在物!】,诚然不仅是思想的范畴,它们在它们的过渡、辩证环节、和返回自身和全体的过程【“过渡”“环节”“返回自身以成就全体(即自我——他我——大我的辩证推演)”都是对象的“本质”自我演进或展现的组成部分】里,却能证明其自身为概念【“大概念”由诸多“小概念”组成】。但它们只是特定的概念【“定在”或说概念的“定在”阶段】(参看§84和§112),自在的概念【概念的“自在”形态或“自在”阶段】,或换句话说,是对我们来说的概念【人的概念,即相对的、暂时的、有限的概念】。由于每一范畴所过渡的,所映现于其中的对方,只是相对的东西【“此在”-“彼在”是相对的】,既未被规定为特殊的东西,而作为两者之合的第三者,也未被规定为个体或主体,也未明白设定每一范畴在它的对方里得到同一,得到它的自由 ,因为它不是普遍性【“两者之合”=“第三者”=“个体或主体”=“此-彼之同一”=“自主自由”=真正的“普遍性”——这又是唯心主义“自作神奇”的典型观点,其唯一合理之处就在于:以一定方式反映了世界中万事万物的普遍联系和相互转化(渗透-包含-过渡-贯通-转化)】。——通常一般人所了解的概念只是一些理智规定或只是一些一般的表象,因此,总的说来只是思维的一些有限的规定【知性概念=理智规定=一般表象=有限的规定】(参看§62)。
概念的逻辑【形式逻辑】通常被认作仅是形式的科学,并被理解为研究概念、判断、推论的形式【概念的形式+判断的形式+推理的形式】本身的科学,而完全不涉及内容方面是否有某种真的东西【不涉及“所指”?】;殊不知关于某物是否真的问题【包括形式逻辑的“真”】完全取决于内容【“所指”】。如果概念的逻辑形式实际上是死的、无作用的和无差别的表象和思想的容器的话【概念的逻辑形式=死的、无差别的表象?=思想的容器】,那么关于这些形式的知识就会是与真理无涉【真理是具体的,即属于理性具体——形式逻辑在其所属的范围内也可以有其专属的“相对真理”——这意味着“逻辑形式”不是死的、空洞的、无内容的——其内容或者说其所指的“规定性”内含极少、相当的“空乏”——是诸实体或实在的“因素性存在”而非其“要素性存在”】的、无聊的骨董。但是事实上,与此相反,它们(逻辑形式)作为概念的形式【!】乃是现实事物【诸实体或实在】的活生生的精神【又是唯心主义特有的胡言乱语——不把积极的能动的东西称为“精神”就无法将其表达出来——实质上说的是“诸实体或实在自身禀具的能力或说本质本性”及其“因素性存在(或展现)形式”】。现实的事物【!】之所以真,只是【?】凭借这些形式【?】,通过这些形式【?】,而且在这些形式之内【?】才是真的【逻辑形式=精神,然后凭借“精神”、通过“精神”、在“精神之内”才是真的——这又是唯心主义特有的胡言乱语】【现实事物或说客观事物之真,无需依靠自身之外的任何东西——人只能发现、检验其何处(哪些内容)为真、何种条件下为真、是何种形式(形态、样式)的真——对人而言,真既是绝对的(在既定条件下、范围内),也是相对的(在其他条件下、范围内),因而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但这些形式本身的真理性【!——形式逻辑独有的真理性,即诸实体或实在的“因素性存在”的真理性】,以及它们【不同的“逻辑形式”】之间的必然联系【!——内在禀具的,即由其本质本性决定的,属于其本质本性在一定内外条件下“向外”展开、实现的相应过程及形式】,直至现在还没有受到考察和研究。
(a)概念本身(DerBegrieealsSolcher)
§163
概念本身【黑氏的“概念”——实际上是“神化的概念”】包含下面三个环节:一、普遍性【普适性】,这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它的(诸)规定性=它自身=“自由的主体”?——这是黑氏特有的曲折隐晦的表达方式!——这实际上说的是:“概念”不仅仅是“人的概念”,而是在世界各处、宇宙各处普遍存在、广泛存在、无处不有、无时不在的、“自身独存”的、“自由自为”的“主体性存在”。——由此可知,这完全是一个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从辩证的唯物的角度看:概念的普遍性不过是说,概念也有自身的某些“本质本性”,从这个方面看,它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二、特殊性、亦即规定性【概念的特殊规定性——在不同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概念有自己的特定含义】,在特殊性中,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又是黑氏的独有表达方式!——在唯物辩证法看来,其合理性在于: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不能脱离特殊性而独立存在,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特殊性相互渗透、包含、过渡、贯通、转化】三、个体性【个体是最特殊、最驳杂、最丰富多样且多变的存在——相对于个体而言,特殊也是某种意义上的“普遍”】,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普遍与特殊内寓于个体之中,通过个体表现出来,又为个体所进一步补充、改变——丰富、完善、或者消解、异化】。这种自身否定的统一性【又是黑氏独有的表达方式!他要讲的不过是:个体既否定“普遍”“特殊”(在一定的意义上,与其不同、对立),又包含“普遍”“特殊”(在一定的意义上,与其同一、统一)。——其合理性在于:个体对“普遍”“特殊”既否定又肯定,既克服又保留,与其既对立又统一】是自在自为的【!——积极能动的、富有生命力创造性的】特定【!】东西,并且同时是自身同一体【!——在动变中持存、不失】或普遍的东西【又是黑氏的独有表达方式,含义可参前】。【“理念”具有一定的积极能动性,从这个意义上看,黑氏的概念论多少有其合理性;但是概念的三环节论是是黑氏唯心主义的特有观点,其中固然包含了辩证法的有益成分,但根本上讲是唯心的、荒谬的、完全错误的。】【抛开“概念”看“三环节”论,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对普遍-特殊-个体或者个体-特殊-普遍的辩证关系以及相互转化的揭示与阐发,是一个相当了不起的贡献】
【说明】个体事物与现实事物是一样的【本来就是一回事——在黑氏哲学中,“个体”“现实”各有其特定含义,而且分属于不同的“范畴”或者说“哲学视域”,因而他才会在这里郑重其事的说明二者是一样的】,只不过前者是从概念里产生出来的【即属于“概念论”】,因而便被设定为普遍的东西【概念的特性,含义可参前】,或自身否定的同一性【概念的特性,含义可参前】。现实的事物,因为它最初只是存在和本质之潜在的或直接的统一【“潜在”属于“存在论”、“现实”属于“本质论”,现实的事物是“存在”与“本质”的统一,即“存在”达其“本质”、“本质”实现为“存在”。——从“潜在的统一”到“直接的统一”说明“现实”也是一个动变的、发展的过程】,故【?】能够发生作用【=施动者】。但概念的个体性【?——个体即独立自存的、持存不失的、积极能动的实体、主体】是纯全起作用的东西,而且并不复象原因那样【?】带有对另一事物产生作用的假象【原因很多时候是事后“归因”而被“发现”的,往往不是独立自存的、积极能动的“事物”】【原因-结果是“由其而来”而非“由其决定(或规定)”,是现象的联系而未必是本质的联系(现象与本质有相符合的一面,也有不一致的一面),在很多时候结果是由多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或形成的——单一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有时也不是特别大】,而却是对它自己起作用【个体在动变过程中也会作用于自身——在改变相对方的同时改变其自身】。——但个体性不可以了解为只是直接的个体性【个体性≠直接的个体性?直接的个体性+间接的个体性?】,如我们所说个体事物或个人那样。这种意义的个体性【?——直接的个体性?】要在判断里才出现【?】。概念的每一环节【黑氏辩证法所揭示的“各环节”】本身即是整个概念【=小概念或次级概念?——还是“环节”与“整体”相互作用、影响、制约、依赖、渗透、包含、过渡、贯通、转化?】(§160),但个体或主体,是被设定为全体的概念【个体或主体=全体】【何谓“全体的概念”?——在黑氏哲学中,“概念”被“神化”了(详可参前);“全体的概念”,首先是指关于“(在特定时空中展现其动变的)全体”的概念(以“全体”的身份被发现、被认知、被运用);其次,是把握、再现“概念”的全体(在特定时空中动变的全过程),即积极能动的“概念”的“全体”或“(动变的)整体”】。
附释一:一说到概念人们心目中总以为只是一抽象的普遍性【知性认识】,于是概念便常被界说为一个普遍的观念【观念≠概念,前者可以没有理论基础,后者是思想理论比较成熟、完善的产物和标志】。因此人们说颜色的概念,植物动物的概念等等。而概念的形成【需要从感性认识阶段发展到知性认识阶段】则被认为是由于排除足以区别各种颜色、植物、动物等等的特殊部分,而坚持其共同之点【抽象=排除区别、差异、特殊部分,而坚持其共同之处】。这就是知性【!】怎样去了解的概念的方式。人们在情感上【情感是感性意识的一种形式】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抽象的东西是内含空疏的!】,把它们【知性概念】只认为抽象的格式和陰影,可以说是很对的。但概念的普遍性【理性概念?】并非【!】单纯是一个与独立自存的特殊事物【即客观事物、“所指”之物、对象性存在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抽象不是单纯与实体或实在对立——毋宁说,是与其对立统一?】,而毋宁是不断地在自己特殊化自己【抽象是实体或实在(黑氏的“概念”是精神性实体)自我特殊化的产物?——这又是黑氏独有的表达方式,是唯心主义痼疾发作的表现!——从新辩证法的角度看,抽象是把捉、抽离其因素性存在(以及主要由因素性存在构成的分系统)的过程。——分析,既包括把捉、分离其要素性存在(以及主要由要素性存在构成的子系统)并对其加以判断或论断的过程,也包括把捉、分离其因素性存在(以及主要由因素性存在构成的分系统)并对其加以判断或论断的过程;因此,抽象只是分析的诸手段、形式中的一种】,在它的对方里【抽象与实体互为“对方”、不同的抽象也可以互为“对方”】仍明晰不混地保持它自己本身的东西【抽象仍以某种方式与实体保持一致,或者说,在抽象中,实体仍保持其某种或某些本质本性——抽象的东西,特别是以正确的方式抽象出来的东西,并不自外于其所来自的实体,而是后者的某些特质或特征的、被“突出或凸显”出来的表现形式】。无论是为了认识或为了实际行为起见,不要把真正的普遍性或共相【真正的普遍性=共相】与仅仅的共同之点混为一谈【共同之点只是纯粹的知性抽象;真正的普遍性或共相仍是“整体”,具有某种本质本性或本质能力——用新哲学的语言来说就是:它是系统真实存在的、具有一定功能作用的分系统】,实极其重要。从情感【感性意识】的观点出发的人常常对于一般思维【知性阶段的表现形式】,特别对于哲学思维【知性认识或理性认识】所加的抨击,以及他们所一再断言的思维太遥远、太空疏【知性认识的特点】的危险性,都是由于这种混淆【将真正的普遍性混同于单纯的共同之处,亦即将理性认识混同于知性认识】而引起的。【黑氏以独特的方式发现了理性与知性的不同,却无法正确的将其不同之处明白的表达出来,因而只能用这种曲折隐晦的方式、以自作神奇的语气来突出、提醒他的读者!】
(未完,待续)
【知性:从特定角度或方面对感性认识特别是对象性存在的表象进行把捉、抽象而得到相应规定性,再从诸规定性及其相互关系的角度去分析、把握对象的认知方式。理性:从实体的功能作用、生灭变化的角度把握、运用诸规定性及其辩证关系以获取有关的理性具体或者诸理念的认知方式。】
【知性主要从静态的角度分析对象,因而难免孤立、静止、片面地看问题;理性主要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对象,因而往往能够联系、发展、全面(对立统一)地看问题,因而以之为指导时,往往能够更好地推动人们改造事物或世界的实践深入发展。】
【辩证法是关于事物生灭、动变、发展的学说,是指导人们用联系、发展、全面(对立统一)的观点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理论体系,是理性思维发展到高级阶段所形成的认知方式的“产物”。】
普遍性就其真正的广泛的意义来说就是思想【真正的普遍性=思想?——这是黑氏唯心主义自作神奇的又一个例子!】【真正的普遍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是因素性存在而非要素性存在,是分系统而非子系统,是实体、主体的共相而非实体性、主体性存在本身——它固然有某种“本质本性”或“本质能力”,但也不过是整体、实体、系统的“本质本性”“本质能力”在相应部分、环节、方面的表现】【思想是有条理、有秩序的思维过程及其产物。在感性认识的知觉和表象中已有其萌芽,在知性阶段初步走向成熟、定型,在理性阶段达致完善】【真正的普遍性是思想的内容之一,而非其全部内容;能把握真正的普遍性是思想发展到较高程度的标志之一,而非其唯一的、必不可少的标志】【人的思想,源于实践,依于学习、继承,长于自我构建,脱于个体、特别,彰于共性、普遍,成于创新、发展。——意见:个体的或特别的看法,可以有一定的理论支撑,也可以只是单纯的经验或期许的表达。观念:执着于现象或经验的某一特征、特性,而未必有相应的理论支撑。思想:建立在一定的理论之上,从而有相应的条理性、逻辑性、秩序性。概念:有其合乎逻辑的、严谨的甚至科学的定义。理念:建立在一定的理论体系基础上,比较成熟、完善、定型的、高度凝炼的理性具体范畴。知识:其正确性、合理性在一定条件下经得起实践的验证。真理:对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是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其一般顺序为:意见<=>观念<=>思想<=>概念<=>理念<=>知识<=>真理】,我们必须说,费了许多千年的时间,思想才进入人的意识【?——在人类的早期阶段,人类有意识而无思想,特别是无稳定的、有条理的、有秩序的思想。早期宗教、早期哲学、早期科学(或博物学)等包含了人类思想的零散的萌芽】。直到基督教时期,思想才获得充分的承认【?——以神学的论证工具的形式,得到承认、尊崇、推广、普及;经过长期发展后,思想才逐步摆脱了神学附庸(论证工具)的地位,开始以自己(即理性)的名义审视世界、历史、社会、人生】【这似乎是对欧洲思想发展史的概括说明,但是真的正确吗?古希腊的“本原论”没有涉及思想或普遍性吗?苏格拉底的“普遍道德说”有没有涉及思想或普遍性?柏拉图的“理念世界”有没有涉及思想或普遍性?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有没有涉及思想或普遍性?……】【如果说思想是指自在自为的、积极能动的主体性(实体性)存在,那与基督教似乎没有什么关系吧?——难道是为了求取“宗教”的谅解而做的妥协、退让?】。在别的文化部门方面有了高度造诣的希腊人,对于神和对于人的真正普遍性【?——似乎是指的绝对的、无限的、积极能动的“普遍性”,如此则是黑氏唯心主义的又一次发作!——从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人的普遍性,首先表明人在本质本性中有其共性,从而在地位作用、角色功能、过程经历、思维思想、需求追求、关系关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同相近相似相通之处】皆没有充分意识到。希腊人的神灵只是特殊的【!】精神力量,而有普遍性【!】的上帝【全知全能、无限无尽的“上帝”!】,一切民族所共仰的上帝,对于雅典人说来,还是一个隐蔽的上帝。同样对于希腊人来说,他们与野蛮人之间也有一个绝对的鸿沟【鸿沟的两侧皆为特殊】。对于人的本身【?——这里讲的是理想化的“人本身”而非真实的人本身】也还未被他们承认有无限的价值【?】和无限的权利【?】【价值和权利是否无限,关键看这个“限”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自然极限(局限性)、社会-历史极限(局限性)、实践极限(局限性)等均是客观的“限”,在这个意义上看,价值、权利等都是有限的;但在客观极限范围内,人定的局限则是可以被人所不断突破、超越的,或者随着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突破、超越原来的种种局限——在这个意义上看,价值、权利等的存在与发展是“无”限的】【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等不应把关注点放在人的价值是否无限上,政治学、法学等也不应把重点放在人的权利是否无限上——很多时候这种讨论是无结果的和无意义的,有意义的做法是尽量避免或减少去“人为”的设限】【从“真正普遍性”的角度看,“人本身”是积极能动、自觉自为的,因而是“世界万物的价值的尺度(之一)”,是无可忽视的社会历史主体、社会实践主体、社会创造创新主体】。常有人提出问题,为什么奴隶制度在近代欧洲会消灭?于是他们时而援引某种特殊情况,时而又援引另一种特殊情况来解释这一现象【消灭奴隶制不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是由于某种真正普遍的原因?——将一切进步归之于“普遍性”,是唯心主义的痼疾!——“废奴”固然与人类对自身的觉醒、觉悟有关,但从根本上看,还是经济、政治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实践和阶级斗争发展的结果】。但基督教的欧洲之所以不复有奴隶的真正根据,不在别的地方,而应从基督教原则本身【!——从原则中找原因,这是唯心主义的痼疾!】去寻求。基督教是绝对自由【?——根本就没有什么“绝对自由”!】的宗教【宗教与自由背道而驰,是互相排斥、互不兼容的关系,是“负相关”的关系】,只有对于基督徒,人才被当作人,有其无限性【?】和普遍性【?】【一般而言,个人不具有无限性、普遍性,相反,是带有种种特殊性——将个人上升到人类或“人本身”的高度、将特殊性等同于(上升到)普遍性的高度,固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进步性,但其本身就是唯心的和形而上学的】。奴隶所缺乏的,就是对他的人格【?——不承认或不完全承认对方是人】的承认,而人格的原则就是普遍性【人格的原则=普遍性?】【承认对方的“人格”就要承认其主体实体、积极能动、自觉自为、创造创新的地位,就要尊重和保障其合理合法的权利权益,尊重和保障其权利和价值的不断实现】【人是物质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社会性存在与自我性存在、能动性存在与认受性存在的统一体。】【人格在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神学等不同学科中有不同含义。——在哲学中,人格内依于其本质能力,外彰于其地位、作用、角色、功能中。人格,一方面离不开人的普遍性、共性,另一方面离不开人的特殊性、个性,是人的共性与个性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人格,既有自然生命、社会历史赋予其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内含,也有自我构建、创立创新的独特而丰富的内容。人格的社会方面,依赖于其所承受的社会关系以及其能动性和认受性;人格的自我方面,依赖于其自我期许、自我构建以及自我丰富、拓展。人格的社会方面与自我方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贯通甚至相互转化】。主子不把奴隶当作人,而只当作一种没有自我的物品。而奴隶也不把他自己看成是“我”,他的“我”【!】就是他的主子。
上面所提到过的单纯的共同点【知性阶段的共性】与真正的普遍【理性阶段的共性】之间的区别,在卢梭著名的《民约论》中却有恰当的表述。他说,国家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或普遍的意志【理性阶段的共同意志,即一切范围、一切时代的、普遍的“公意”或“共意”】(Volonté;gé;né;rale)产生,但公意却无须是全体人民的意志【知性阶段的共同意志,即一定范围、一定时代的、特殊的“共意”】(Volonté;detous)。
卢梭对于政治学说将会有更深邃的贡献,如果他心目中能够老是保持着这种区别。公意、普遍意志即是意志的概念【理性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理性概念或理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这是法的起源和本质的唯心主义偏见——法固然离不开“普遍意志(如国家意志)”,但这种普遍意志往往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所拉扯、揉捏、扭曲、裁剪、破坏、侵蚀、吞噬、改造——从唯物主义角度看来,法是经济、政治等方面斗争、发展的要求、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受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影响】。
附释二:关于知性逻辑【形式逻辑】所常讨论的概念的来源和形成问题,尚须略说几句,就是我们并不【?】形成概念,并且一般说来,概念决不可认作【?】有什么来源的东西。无疑地,概念并不仅是【?】单纯的存在或直接性【存在=直接性】。概念也包含有中介性【直接性+中介性】。但这种中介性即在它自身之内【在自身之内中介或者说中介亦是其自身的组成部分、构成环节,是主要由其某些要素构成的子系统或者主要由其某些因素构成的分系统】,换言之,概念就是它自己通过自己并且自己和自己的中介【又是黑氏特有的表达方式!——“自己通过自己……的中介”是一种历时性的、过程性的(即动态的)中介,“自己和自己的中介”是一种静态的或说“跨时空”的中介;前者是一种是不同形态的“自己”之间互为中介,例如“资本的货币形态——资本的生产形态——资本的产品形态——资本的货币形态”中不同的“资本”互为中介,再如“麦种——麦株——麦种”中不同的“麦子”互为中介,又如“公交车乘客”作为“家庭成员”与“企业员工”之间的中介;后者是不同的部分(或者不同的形态中的不同的部分)互为中介,例如人脑作为手脚协调的中介,再如“你唯我,我喂你,实际上是自己唯自己”,即自己间接成为自己的中介,又如“庄稼-猪——粪肥——庄稼”这一循环模式中,每一环节都是上、下环节的中介,而经过两次传导后每一环节都成为自己持存和发展的中介;因此,黑氏的这一表达实际上不过是说:“概念”是诸构素、诸环节、(诸系统、)诸过程、(诸方面、)诸形态的统一,是实体性存在与其内外的中介性存在的统一,是历时性和跨时性的统一。——黑氏的这一表达,其“所指”是革命性的发现和独有的全新的阐发,其“能指”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自作神奇的表达;黑氏的“概念”实际上应该是特定意义上的实体,即积极能动的、既自生自实自新又互生互实互新(既自解自损自异又互消互损互异)的实体,即有生命力、有活力的、持存久生的实体;而将概念视为实体正是黑氏唯心主义的特质】。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感性认识的一种形式】内容的那些对象【客观存在或客观事物】首先存在【!——存在先于认识,是正确观点】,然后我们主观的活动方随之而起【先有客观,后有主观】,通过前面所提及的抽象手续【抽象的步骤、过程】,并概括【!】各种对象的共同之点【属于知性思维】而形成概念【概念是最后产物】,——这种想法是颠倒了的【唯心主义反对唯物主义】。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唯心主义认为:意识先于物质,概念先于对象性存在】
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唯物主义认为:符合这一特征的应是事物的本质】的概念活动【唯心主义:概念决定事物的一切!】。这个思想出现在宗教意识里,我们是这样表达的:上帝【黑氏“概念”的神化表达】从无之中创造了世界。或换句话说,世界和有限的事物【世界也是有限的!】是从神圣思想和神圣命令的圆满性里产生出来的【典型的唯主义观点】。由此必须承认:思想,准确点说,概念【概念是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乃是无限的形式【黑氏唯心主义:“概念”是无限的,“概念”是一种表现形式】,或者说,自由的、创造的活动【黑氏唯心主义:“概念”是自由的、创造性的】,它无需通过外在的现存的质料【黑氏唯心主义:“概念”实现自身不依赖于质料】来实现其自身【黑氏唯心主义:“概念”自由的、创造(性)的实现其自身】。
§164
概念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概念=理性具体】。因为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的统一【黑氏:“概念”是自身动变发展着的、自我解构与建构着的、自我辩证统一的】【黑氏的“概念”是“人格化”或“神格化”的“概念”,即是客观唯心主义的“概念”】,作为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这就是个体性【黑氏:“个体性”属于“概念论”】,构成它【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性【黑氏:“概念”是自身展开实现的、自我解构建构的、自我联系联结的、本质自生自实的、自我普适普及的】。在这种情形下,概念的各环节【黑氏:“概念”=各环节构成的整体】是不可分离的。那些反思的范畴【形而上学的范畴?】总会被认为各个独立有效【知性思维将差异理解成并立、独立、对立】,可以离开其对方而孤立地理解的【形而上学:孤立地看问题】;但由于在概念【理性思维=辩证思维】里它们的同一性【自我同一性=辩证同一性】就确立起来了,因而概念的每一环节【整体/实体/系统的各环节】只有直接地自它的对方而来【相互渗透、包含、贯通、转化】并和它的对方一起【共存共生、互动互生】,才可以得到理解。【黑格尔的《小逻辑》以“客观唯心”的形式、曲折隐晦的语言,揭示(暗示)了具体事物及其“概念”所具有的辩证本性,以“主观概念主宰、决定客观事物”的“逻辑”将其发现的“辩证法”“灌输、赋予”意识对象——其辩证的理念如此系统与强大,以至于其“辩证”的精神在他的各种认知与论述中无处不及、无所不在】
【说明】普遍性【=类同、共性】、特殊性【=差异、个性】、个体性【=共个合一、根据】,抽象地看来,也就相同于同、异、和根据【!】。但普遍性【自身普适、自我普及】乃是自身同一的【=自我辩证同一的/自身推广普及的】东西,不过须明白了解为,在普遍性【同类、共性、共相】里同时复包含有【普遍性、共性的内含(规定性)是空乏的,其外延固然更为广阔、扩展而涵盖或囊括诸特殊、个体,但因内含不属于同一水平、层次而无法“包含”特殊、个体】特殊的和个体的东西在内【唯物辩证法认为: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实体逻辑学认为:个性还可以补充、拓展、丰富共性】。再则,特殊的东西即是相异的东西或规定性【特殊=相异的规定性】,不过须了解为,它【特殊的东西即具体事物】是自身普遍的【具有普遍性】并且是作为个体的东西【具有个体性】。【这里指的是具体事物是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的统一,不能抓住一个而忽略其余。换句话说,特殊性不能脱离普遍性、个体性而独立存在,普遍性、个体性亦然】同样,个体事物【内在蕴含着普遍性、特殊性】也须了解为主体或基础【个体=主体,个体是普、特的基础】,它包含有种和类【=普遍性和(或)特殊性】于其自身,并且本身就是实体性的存在【实体=主体】。这就表明了概念的各环节【概念是各环节构成的整体】有其异中之同【异=特殊性,同=普遍性】,有其差别【对立性】中的确立的不可分离性【统一性,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可分离的】(§160)。——这也可叫做概念的明晰性【各环节、各构素及其关系等等都是明晰的】,在概念中每一差别【差别不是单纯的对立,而是统一中的对立,即对立性寓于统一性之中并为统一性所制约】,不但不引起脱节或模糊,而且是同样透明的【!】。
我们最常听见的说法,无过于说,概念【知性概念】是某种抽象的东西【形而上学的概念=抽象】。这话在一定范围内是对的,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指一般的思想【一般的思想=抽象的、普遍性的思想】,而不以经验中具体的感官材料【感性认识】为要素【感性认识因素化,即不再是实体性因素】,一方面是因为概念【知性概念】还不是理念【理性概念】。在这种意义下,主观的概念【知性概念】还是形式的。但这也并不是说,概念【理性概念】好象【?】应该接受或具有它自身以外的【?】内容【?——概念的内容是其自身固有的内容,其自身之外的内容不是概念的组成部分】。
就概念【知性概念?理性概念?】作为绝对形式【?——黑氏讲绝对,一般是指的上帝或者“概念的神化形式”】而言,它是一切规定性【是其的并列?还是总和?】,但概念却是这些规定性的真理【又再自作神奇!——概念不是真理,因为它不一定是正确的;概念可以涵括许多的规定性,但绝不是一切规定性】【黑氏的“真理”是指的“理念的整体或全体”】。因此,概念虽说是抽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黑氏:概念是抽象的也是(理论)具体的,是抽象与(理论)具体的统一】,甚至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黑氏:概念=理论具体=主体或实体。这是其客观唯心主义发作的表现】。绝对【?】具体的东西就是精神【精神=理念(理论)具体+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客观唯心的)主体】(参看§159末段)。——就概念作为概念而实存着【黑氏:实存的概念=精神】来说,它自己区别其自身于客观性【黑氏:概念代表主观性,而不是客观性】,客观性【黑氏所理解的客观性是主观性的外化形式、实现(表现)形式】虽异于概念,但仍保持其为概念的客观性【参前,这是客观唯心主义发作的表现】。一切别的【?】具体事物【感性具体?】,无论如何丰富,都没有概念那样【?】内在的自身同一【概念(实际上是指的理性具体)是自身辩证展开着的又辩证统一着的】,因而其本身也不如【?】概念那样具体【感性具体是纷乱杂陈又多变易逝的,因而在其相对稳定性和辩证统一性上“不如”理性具体】。至于我们通常所了解的具体事物【感性具体】,乃是一堆外在地拼凑在一起【!】的杂多性【!】,更是与概念的具体性【自身辩证展开着又辩证统一着】不相同,——至于一般人所说的概念【知性概念】,诚然是特定的概念,例如人、房子、动物等等,只是单纯的规定【!】和抽象的观念【!】。这是一些抽象的东西【!】,它们从概念中只【!】采取普遍性一成分,而将特殊性,个体性丢掉【普遍性与特殊性、个体性相割裂、相对立】,因而并不是【!】从特殊性、个体性发展而来【逻辑秩序:个体/特殊-普遍-个体/特殊】,而是从概念【知性概念】里抽象出来的【唯物辩证法: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来普遍性、特殊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普遍性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说它是抽象的,是因为它是一种内含较为空疏的规定性,只要具有该种内含规定性的事物,都具有该种普遍性;说它是具体的,是因为具有该种内含规定性的事物都属于(可以被归并入)相应的(特定的)“类别”中,因而是某种“类别”的共性(相同、相近、相似或相通之处)】【特殊性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体的。——说它可以是抽象的,是因为它可以是一种内含较为丰富的规定性(比普遍性的内含规定性更丰富);说它可以是具体的,是因为它可以是具有该种内含规定性的特定“种类”,也可以是具有该种内含规定性的特定事物(换句话说,个体性是特殊性的极致形式)】【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是普遍性的补充、丰富、拓展、“异化”;普遍性与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包括现实中的转化与认识视域中的转化)】【如果说,个体是一个系统,特殊性和普遍性就是它的分系统】【普遍性具有相应的普适性,但因为它不能独立存在,因而不具有自动的(能懂得)普及性】【普遍性不是什么神秘的和神圣的东西,它只是人的思维从具体事物中所抽象、概括出来的,因而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对普遍性的认识,可真可假、可对可错,因而不是什么神圣的、绝对的、不容置疑的)】【相应的“分系统”是普遍性的本体论表现形式,是其能指、内容。一般而言,它(如果是正确的抽象)是客观的,虽然其具体存在方式是无可验证的,但其“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是不可忽视和否定的】【特殊性是内容较为丰富、具体的“普遍性”,因而往往对应着较为浅层的“分系统”,直至于某种子系统甚至全系统】
【分系统不是实体性的次级系统,而是准实体性或拟实体性的次级系统;因其功能作用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功能性分系统;因其抽象程度的不同(内含规定性空疏/丰富的程度不同),而表现为不同层次的分系统。(例如,党的组织部是子系统,而组织性则是分系统;组织性是较浅层的分系统,党性则是较深层的分系统。)】【一个子系统可以(同时或先后)牵涉多个分系统,一个分系统也可以(往往同时)涉及多个子系统】
【凡正确的规定性必有明晰的内含;凡明晰的内含必有明确的所指;凡明确的所指必有相对稳定性、可重复性、可验证性。——内含规定性即为相对稳定的、可重复可验证的特定所指的概括反映。】【凡规定性必是抽象的内容;凡抽象的内容必是从具体事物/对象中抽取、提炼出来的,因而总是内寓于具体(事物)之中的。——规定性是指从相关具体事物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重复可验证性的特定所指的逻辑化表达,它内寓于具体事物之中,是诸相关具体事物在特定方面的共性,可因具体事物的动变发展而发生一定的相应变化】
【①自在动变的事物→②相对稳定持存/能动(施/承动)的事物→③具有一定创建能力的持存物→④具有一定智能/智慧的持存物→⑤具有主观/主体能动性的持存物(即人)——只有从②及②以后的事物中才能提炼出相应的概念;概念是诸规定性的构建而成的整体(其所指一般是事物相应“分系统”),既具有自我展(开)(实)现性又具有辩证统一性;相关概念的集成与升华,就是理性;只有③-④中的事物才有“潜在的理念”或“准理念”;只有⑤中的事物(即人)才可能具有真正的理念(仍需经过一定的实践-思维训练/磨炼)】
§165
个体性【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这一环节【黑氏:“概念”逻辑化展开的一个环节】首先建立起概念中【个体性是“概念”的一个环节】各环节的区别【个体性是相互差异、相互区别的】。由于个体性【充满差异性、区别性】是概念的否定的【概念具有自身统一性】自身反映【个体性是概念的……反映?否定的反映?】【个体性与概念(及其所指)存在差异、区别,是对概念(及其所指)的辩证否定——之所以称为辩证否定是因为其属于自我否定,这种否定不是走向其对立面而是在(局部)解构-另构中实现自我差异化、多样化、丰富化,在多样多变中维持其本质、内核的相对稳定性】【事物(整体、系统)的根本差异、区别不在于其构素的差异、区别而在于其各自构成方式/生存方式/动变方式的种种差异、区别】,所以个体性最初是概念的自由区分【或自我分化】【个体性是概念(及其所指)的自我分化(?概念的所指的自我异化?)】【这里的分化是一个很奇怪的概念,黑氏是客观唯心的哲学家,他认为概念是主体/实体,具体事物是概念的外化、表现、反映、分化】,它就是对概念的第一否定【黑氏:差异化、多样化以及流变、易逝等是对“概念”的否定】【对黑氏而言,概念是自成系统/整体的实体,是自在自足自为的,因此,与“概念”发生差异,就是对“概念”的否定】。
这样一来,概念的规定性【?——诸规定性?】便建立起来了,但这是作为特殊性【?——概念的特殊化?】而建立起来的。这就是说,第一、这些【?】区别开的东西只表示概念各环节彼此间的规定性【概念的各环节及其彼此间的规定性,就是概念相关的诸规定性】;第二,各环节间的同一性【!——作为整体的各环节彼此联系/联结、彼此交流/交换】(即这个就是那个),也同样建立起来了。这种建立起来的概念的特殊性【概念的诸环节/诸规定性及其关系】就是判断【判断是对概念的诸环节/诸规定性及其关系的确认,但与黑氏所谈的个体性与“概念”的关系无关,而是只与概念自身的内在关系有关】【同“类别”的事物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既包括个体性与个体性的关系,也包括个体性与特殊性/普遍性的关系),是判断所研究/指称的对象之一,但是这种研究不是只在纯逻辑、纯思辨的范畴内进行,即不是纯理论判断(学理判断),而是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即必须涵括科学判断(事实判断)】。
【说明】通常将概念分为清楚的、明晰的、和正确的三种【?】的办法,不属于概念的范围,而属于心理学【?】的范围。在心理学里清楚和明晰的概念皆指普通观念或表象【?】而言。一个清楚的概念是指一个抽象的简单的特定的表象【清楚的概念=表象?】。一个明晰的观念除具有简单性外,但尚具有一种标志,或某种规定性可以特别举出来作为主观认识的记号【明晰的观点=标志性符号?】。真正讲来,没有什么东西比标志【?】这一为人们喜爱的范畴,更足以作为表示逻辑的衰败【?】和外在性【!】的标志了。
正确的观念比较接近概念,甚至接近理念【观念->概念-〉理念】,但是它仍然不外仅表示一个概念甚或一个表象与其对象(一个外在的事物)之间的形式上的符合【正确的观念=概念或表象与对象或事物在形式上的符合】【观念/概念是能指,对新/事物(及其要因素)是所指,二者的符合是形式上的符合——观念/概念的内容是客观的(即是事物或其要因素),形式是主观的——主观形式(意识反映的形式)符合(如实概括、反映)客观事物的形式或内容,即是正确的意识】【在实践(探索+观察)和研究(分析+综合)的基础上,人在意识中概括性设定或想定相应的形式(或模式/范式),再用这个(或这些)设定或想定与客观事物或其要因素(或其动变过程/互动过程)相对照,如与后者相符合、相一致,则意识的设定或想定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至于所谓从属的概念【?】与对等的概念【?】的分别,实基于一种对普遍与特殊【?】的无意义的区别,并且也是基于以外在的【?】反思方式【?】去看两者的相互关系。又如列举相反的与矛盾的观念,肯定的与否定的观念等,也不过是对于思想的规定性【!】偶有所见,而对于这些形式本身【?】应属于存在【黑氏:存在论】和本质【黑氏:本质论】的范围【黑氏:在存在里,一切都是直接的,反之,在本质里,一切都是相对的。——黑氏所说的存在不是事物、现象,而是作为哲学范畴的“有”,是质、量、度;黑氏所说的本质,不是根本性质、根本内容,而是“矛盾进展”、“相互联系”,是(构建着/实现着的)根据、现象、现实】,则是前此业已讨论过的,而且它们与概念的规定性【§160概念具有能动性、拟实体性/主体性、系统性/整体性,§161能够自我推展/推演/演进、自我映现、自我回复、自我同一/同化,§163普遍性/普适性/普及性、特殊性/个体性、自在自为性,§164理性具体、自身联系、普适普及、辩证统一、自生自实又互动互生,§165个体性、各环节及其关系、判断】本身实毫不相干。——把概念真正地区别为普遍的、特殊的、个体的【!】三个环节【?】,也可以说,是构成概念的三个样式【?普遍的、特殊的、个体的=概念的三环节=概念的三样式?】【“普遍的”概念——知性抽象的概念/内含疏简的概念、“特殊的”概念——知性但较为具体的概念/内含较为丰富的概念、“个体的”概念——理性具体的概念/内含丰富且多维相联的概念】【概念论中的普遍与特殊,涉及认识的一般秩序之一种即特殊——普遍——特殊,认识的一般秩序之另一种是实践——认识/理论——实践。注意:这两种“一般秩序”不可以重合/互换,而是两种内容截然不同的认识“秩序”】【概念论中的普遍与特殊与矛盾论中的普遍与特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后者包含的内容要更加复杂】【唯物辩证法:个体也是特殊的一种,是更具体(更特殊)的特殊,因而将其合并成了:普遍——特殊的二分法】,但也只有当外在的抽象思想【?——知性思想/形而上学?】将它们彼此分开后,才可以那样说。对概念加以内在的【!】区别和规定【!】,就是判断【!=规定概念/界说概念】。因为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从概念到判断逻辑推演是黑氏特有的主观推演,它既有合逻辑的一面,也有唯心主义人为强推的一面】【判断是实践与研究引向深入的结果,而不是单纯逻辑推演的结果;判断涉及的诸概念是分别总结概括出来的,而不是从既有的概念规定性中分析/推演出来的;判断相关诸概念之间的联系,有必然的、也有或然的,有事物本来固有的、也有在事物动变/互动过程中逐步形成/转化的】
slabco 发表于 2022-1-26 12:02
我觉得您要先理解黑格尔为什么会想这些问题。他面的什么产生的这些思维和文字。然后才能理解。理解之后,才 ...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2-1-26 13:16
真正的信仰不是某人三言两语就能颠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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