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马依北风 发表于 2011-11-28 17:51 
“当然”这两个字就论证了不需要证明?没什么简单吧? 要是按这个种方式,无论什么结论加上“当然”两个 ...
呵呵!理论不足,看字眼。“当然”当然也有特定的含义。呵呵!现在当然的东西,一开始必然不是当然如此。呵呵!这个字眼引得你如此兴趣,那么,你还是把人类所有的认识都不当然的从头来一遍吧。不过当然的是我不会这样做,不知道你是否“不当然”的这样做?
关于1+1=10000的事情,那是你不知道你所说的事情的本性在哪里。当然(原谅我又用当然了),我们现在的计数系统还不止一个十进制的,而且还有二进制的、十六进制的等等。要想设计一个1+1=10000当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不说内容,仅就形式来看,选择什么样的进制,本来就是无所谓的,正如如果人们规定2+2=1是如此正确一样。
呵呵!你的证伪其实我很熟悉,这是有限认识的一种方法。如果他们找不到成立的条件,那么,按照老兄的说法,可以反对一切。可是,人们的认识不得不先认识直观的东西,而条件却是在现象的背后,需要我们的认识的努力,也即是说要通过我们的实践来认识。但是说没有认识事物的条件的情况下就同时否定的事物存在,那么,这样说来,相对这种思维方法来说,这个世界从来就不曾存在过。唯物主义辩证法不是反对条件的,而是相当的肯定条件的作用。这是只有不懂得辩证法的人才以为辩证法否定条件。相反,辩证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从直接到本质,也就从直接的现象通过中介达到本质的认识。而中介则不过是对于事物具体联系也即是条件的认识罢了。
承认了人的感官的作用,但是只把认识局限在这一点上,这显然是错误的。而当说出了人类的思维的作用时,这位老兄又把我的说法进行歪曲。也即是说,这位老兄总是陷入于形而上学的片面性中,要么经验,要么思维,其实,思维来源于人类通过各种感觉器官的劳动实践活动,两者是统一的。但是思维的作用就是能够通过感觉到个别现象和个别事实,找出其中的联系,从面得到事物的本质。否定了思维的作用,或者只把思维看做和感觉器官相对立的东西,无论如何这也是一种比较低级的思维方法。
所以,这位老兄提出的心诚则灵的想法,完全是这位老兄自己的想法,表明这位老兄既不懂得感觉,也不知道知觉和人类思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当我们说存在是客观的物质运动的时候,我们只是说出一个最普遍的真理。这只不过是人类思维对于现实的宇宙的思维的把握,人类的这种辩证的认识,既有形而上学的归纳和演绎,也有分析和综合,最后是个别到普遍,这是通过对于事物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得来的。并不是一个幻想。但是我们这位老兄完全不懂得这一点。事物运动的条件及联系没有被人类认识之前,只能说事物的运动在人的眼里是自发的,还不是一个有规律的运动。但是这并不否定事物的客观存在。
关于实证的推理的实质,这位老兄只看到了外表,不知道本质。实证需要的条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当然(原谅我又用当然)是不一样的。人类最初的实证,只能来自于人的最初对于客观事物的直观的反映,而后来的所谓条件,显然也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起来的东西,条件本身就是人类认识不断深入的结果。
小孩子在刚生下来的时候,无法证伪他的父母就是他的条件。同样,客观存在的事物,在人们还没有找出他的本质的时候,他的存在在人的眼里也就只是自发的,但是如果说事物不存在,就如小孩子不能证伪父母一样。
而且说来,条件本身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这位老兄总是陷入于自己的优势(也即是说比起动物和植物来说能够思维这个优势,但是不能跳出自己的这种误区,因为老兄说来说去也只不过是一个暂时的存在而已。这还需要人们对你的身体的组成部分以及你的运动和生存的条件进行证伪吗?)不可自拔。我们说客观的存在,这位老兄总是拿人头脑中创造的东西来和这种客观存在进行对比。这总不是一个老实的态度。
呵呵!法律的东西,你尽可以背诵,但是法律条文的产生,并不是你想象的那样。而且,事实上,不是任何法律条文总是人们无条件同意或不同意的,而且,法律还总是随着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断的改变。所以,你在这里连法律的产生的基础还都没有达到。
呵呵!你现在的论点始终没有脱离我在上面那个关于物质和存在的关系的贴子就已经讨论过的。所以,你提出的问题已经没有任何进一步发展可能。
在哲学的最基本问题上,你总是一而再的陷入你的物理学的实证或者形式逻辑的所谓的证伪中去。
呵呵!我们的争论在这以前的几个贴子里已经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