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下面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涉及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这些行业。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明确,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同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还联合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解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当被问及,与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主要变化?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回答到: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长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准度。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主要变化是:
(一)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二)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四)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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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对建筑业企业给予信用加分激励
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建筑业稳增长实施建筑业企业信用加分激励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规定,对2021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且同比增速超过全市当年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速的注册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信用加分激励。
关于加分方式,《通知》中明确,凡是考核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且同比增速超过或达到全市当年同比增速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在信用评价分值上加2分,有效期一年。加分后企业信用评价总分大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素材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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