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借壳上市”有着三大关键点:
一是控制权变更。控制权变更是“借壳上市”的首要条件之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或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即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是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形。监管部门从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资产以及发行的股份数量4个方面设置了数值指标对“借壳上市”的行为做出了划分,同时还设置了主营业务变更这一保底条款。从整体上规避此项限制较为困难。
三是行业特殊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特别说明了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但实际上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至今证监会并未明确有关方面的专门性规定,采取的是“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