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保障措施”(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 ESM)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有对某些产品进口激增可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在此基础上达成了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虽然将服务贸易也纳入到多边贸易体制中,但未能对适用于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机制达成任何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相关条款只授权对适用于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进一步谈判。1995年WTO成立后,GATS规则工作组即开始了关于ESM的谈判,但由于支持和反对建立服务贸易ESM的成员集团立场根本对立,8年来,成员就是否有必要、有可能建立并实施服务贸易ESM争执不休。谈判历经4次延期,至今无任何实质性进展。根据服务贸易理事会目前的决定,ESM谈判应于2004年3月15日前结束。
“香格里拉案例”(Shangri-La Case)
在GATS规则工作组关于服务贸易ESM的谈判中,美欧等反对建立ESM的成员反复强调现有GATS规则足以供一成员应对服务进口激增的紧急情况,再三要求主张建立ESM的成员提出具体案例来说明需要采取ESM的情况。一向积极主张建立ESM的东盟成员为推动谈判进展,于2003年2月提出了“香格里拉案例”(香格里拉为虚拟的国名),希望籍此证明存在需要采取ESM的情况。
“香格里拉案例”主要情况如下:香格里拉是一个人口分散于各地小村落的发展中国家。香格里拉的零售服务行业以数量众多,规模很小的个体小店为主。这些小店是当地众多缺乏技能的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和生活保障。由于香格里拉一下子向外资完全开放了零售、批发行业,一大批外资企业在全国设立了大量的零售、批发连锁店,直接对个体小零售店造成了严重冲击。小店纷纷倒闭,而其雇员由于技能低下很难转业到连锁超市,造成大量人口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GATS规则工作组目前主要围绕“香格里拉案例”就ESM问题展开讨论。
“技术中性原则”(Technology Neutrality)
在服务贸易谈判中,成员时常提到“技术中性原则”。但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并未提及“技术中性原则”。成员一般认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成员在GATS框架下所作出的市场开放承诺同提供服务时所用的具体方式无关。如一成员承诺允许外国企业提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那么无论外国企业通过电话、传真或因特网的方式提供该项服务都不应受到限制。
由于新技术手段的发展和运用很可能给某一传统服务带来新的提供方式,甚至产生全新的服务类型,美欧为首的服务出口大国强调“技术中性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所暗含的原则,认为成员现有承诺能直接适用于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服务提供方式;而一些发展中成员则强调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未明示或暗含该原则,希望阻止发达成员通过“技术中性原则”变相扩大成员承诺的范围。目前成员对于该原则的争论尚未体现到某个具体服务部门。但像金融、电信等新技术发展快,新型服务层出不穷的服务部门,成员将来可能会因为对“技术中性原则”立场的分歧而产生对承诺范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