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煤矿工人应该是中国所有职业中风险与收益最不相称的群体了。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网站上报道有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341起,死亡5986人。而现实是由于偷报漏报现象的存在,实际死亡人数通常是报道人数的2—3倍。也就是说中国每年有1—2万人死于煤矿事故,每百万吨的死亡人数约5—10人。以大秦线的煤运列车来计算,平均每二十列列车(平均一列列车100个车厢,总装车量7000吨)就装着一个死魂灵。而全部这些只是煤矿事故所带来的直接的人身损失。除此之外,井下工作所带的各种疾病,如肺结核(空气中分布的煤粉所致)、风湿病(煤井下潮湿环境所致)、煤气中毒(长期处于煤气超标的环境所致)、早衰(过量的体力劳动所致)等不断威胁着工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国有煤矿企业或许还会为工人买入健康保险,并发放退休金,而各地大多数的乡镇煤矿及私有煤矿中连最基本的劳工合同都没有,就更奢谈健康保险和退休金了。
我所认识的一个煤矿工人,1989年他开始在山西一个百人规模的乡镇煤矿从事下井工作,当初他的工资是100元,95年的时候他的工资涨到了400元,时至05年,他的工资也只有1000元。除了工资外,没有任何奖金、补贴等收入来源,而他所在的私人煤矿在05年时的产量为3.6万吨,平均一个工人一天生产1吨煤,总的煤炭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其中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为100万元,其中的500万元用于采煤的全部成本以及缴纳税收,剩下的400万元则全部为煤老板所有,而这个煤矿是在99年的时候老板以低价买入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煤炭领域内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平衡。而这样一种不平衡得以维持有多种原因,最关键之处在于工人在煤炭生产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话语权。由于没有完善的煤炭资源开采制度,大部分的煤炭公司可以无偿取得煤矿开采权。而煤炭和土地的不同之处在于,煤炭是一次性不可再生资源,因此拥有煤矿的开采权也就等于拥有了煤炭完全的所有权。而‘自然’所赋于人类的财富应该为整个国家和全社会所享有,不应该为少数人所独占。如果以煤矿工人的工龄为基础给予他们一部分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那么他们就能参与并决定煤炭生产及收益分配,不至于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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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生在煤矿,那些私人煤窑安全完全没有保障,但是他们的工资也没有那么低廉.
一个煤矿的效益好坏取决于能否发掘到含有丰富矿藏的井区,也直接影响了以煤炭为支柱产业的一些附属单位的经营状况.
但是由于资源的逐渐匮乏,有许多煤矿由于开采不到煤炭而闭矿.许多职工下岗生活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