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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8 18:34:34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8 18:22
马甲2号 发表于 2011-5-28 09:37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8 09:28
辩证逻辑更强大。当辩证逻辑和事实不一致时,辩证逻辑就说,这些事实都是现象,甚至假象,而辩证逻辑证明了的,才是本质。
更可惊叹的是,一千个人使用辩证逻辑,可以得出一千种结论。
个人的观点是,辩证逻辑是一种突破形式逻辑固有框框的方法,有开拓性。但是有开拓性的东西都不太靠谱,需要证伪和检验。虽然一千个人有可能得出一千种结论,但是只要其中一种是有用的,那么人类的知识前沿就可以得到突破。比如波粒二象性这种概念就是利用辩证逻辑得到的,而且被科学界所认同,是辩证逻辑的经典成功案例。相比之下,形式逻辑只是一种工具,推推数学还可以,用来研究其他东西就会显得缺乏创造力。而且哥德尔不完备定理表明,靠纯粹的公理化体系与形式逻辑会会导致该体系无法证明的命题产生,这也说明了形式逻辑的局限性。其实现在最应该提防的是政客们利用辩证逻辑忽悠,对其他无关痛痒的方面还是宽容一些比较好。
我不认为波粒二象性是利用辩证逻辑得到的。附:光的二象性http://baike.baidu.com/view/49721.htm
引用一段wiki的条目来回答你的问题。http://zh.wikipedia.org/wiki/%E8%BE%A9%E8%AF%81%E9%80%BB%E8%BE%91

辩证逻辑学和当代科学的关系世界著名的物理学大师丹麦哥本哈根大学的玻尔教授创立了“旧量子力学”。他为了理解原子世界中的电子的“波粒二象性”这种匪夷所思的现象,深受古代中国的“易经”的启迪,继而率先提出了“互补原理”,以此来半定量地计算原子物理学中的电子运动规律。当他荣膺物理学诺贝尔奖的时候,他把这枚极为珍贵的奖章熔化,炼成了象征易经的阴阳太极图像章。玻尔开创了辩证逻辑学和科学结盟的先河。其次,美国加利福利亚州立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理论物理学教授卡普拉,当然熟知玻尔的思想,他写了一本著作“物理学之道——现代物理学和东方神秘主义”,补充了玻尔的思想体系,把古代印度的奥义书的思想也一并纳入进来,指出深受辩证逻辑学影响的盖尔曼强子结构假说就是出自印度的“八正道”的启发。继而让人们可以从更加广泛的一个视角来进一步认识和探索自然界的真理。
这种玻尔的“互补原理”的规律在数理逻辑运算推理的中则可表述为:
P粒子P,P波-粒二象性,粒子 波-粒二象性
“正题的粒子”→“反题的波”→“合题的波-粒二象性”,定域性的“粒子”和非定域性的“”这对矛盾,最终被扬弃在既有定域性又有非定域性的“波-粒二象性”中,再现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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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8 18:51:48
31# 马甲2号
我好奇的是,根据辩证逻辑如何证明光的波粒二象性,为什么又不能证明水的波粒二象性?
附玻尔简介http://baike.baidu.com/view/907745.htm

请解释一下在哪里体现了辩证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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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8 21:44:48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8 18:51
31# 马甲2号
我好奇的是,根据辩证逻辑如何证明光的波粒二象性,为什么又不能证明水的波粒二象性?
附玻尔简介http://baike.baidu.com/view/907745.htm

请解释一下在哪里体现了辩证逻辑。
转一贴:

高中物理课本中“光的波粒二象性”一节中作为对“光的本性”一章的概括性总结,寥寥五百多字将光的本性勾勒得淋漓尽致,不得不让人叹服做作者的物理造诣与文字功力。但要说服学生接受光既是一种波又是一种粒子无异于在说同一个人既是男人又是女人一样让人难以接受,笔者在从事物理教学过程中曾尝试在概括光的干涉、衍射及光电效应等主要内容的同时,用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作进一步阐释,收效甚佳。下面将自己对于光的“波粒二象性”的辨证唯物主义分析的拙见罗列如下,供同行赐教。  
一、     微粒说和波动说的长期斗争
    以牛顿为代表的微粒说认为光是微粒流,从光源发生,在均匀介质中遵守力学规律作匀速运动,对于光的反射则用弹性球的反跳来解释,对光的折射则用介质的吸引来阐释,另外牛顿还对光的色散、衍射等现象也作出解释,尽管有些十分牵强,尤其是对光的衍射、色散、干涉的解释。
     惠更斯是波动说的代表。他从波阵面的观点出发,认为将光振动看作在一种特殊介质——“以太”中传播的弹性脉动,而“以太”这种介质则充满了宇宙的全部空间,这便是著名的“惠更斯原理”。在惠更斯原理中,他未提出波长的概念,因而对光的直线传播的解释十分勉强,而且无法解释偏振现象,对光的色散现象更是束手无策。
牛顿对经典力学的建立作出了空前绝后的贡献,这就很容易使人们用经典力学中机械论的观点去理解光的本性,而惠更斯的波动学说尽管对光的干涉、衍射的解释还比较完美,但其理论构架本身还很粗糙,在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但由于牛顿在物理学界的泰斗地位因而在19世纪长达100多年的时间里,微粒说一直占有主导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牛顿并未从根本上否定微粒学说,他曾多次提到光可能是一种震动并与声音相类比,他说当光投射到一个物体上时,可能会引起物体中以太粒子的震动,就好象投入水中的石块在水面激起波纹一样,并设想可能正是由于这种波引起干涉现象。但总的来看,他仍对波动说持否定态度。
二、光的波粒二象性所包含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
1、光的波动说与粒子说都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无论是波动说还是粒子说,他们对光现象的认识都是建立在物质第一性的原则基础上的,牛顿也罢,惠更斯也罢,在对光的本性的认识上都未提出凌驾于客观存在以外的任何事物,都承认光的客观存在性,因而都是百分之百的唯物主义。在这一点上两者终于走到一起,可谓殊途同归。
2、“光的波粒二象性”建立的过程实际上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在方法论领域的斗争结果:
光的干涉、衍射等现象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了光的波动理论的正确性,而光电效应的发现则为光的粒子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令人遗憾的是,波动说和粒子说都试图用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独立地解释光的一切行为,而人为地割裂了两种理论的联系,最终都堕入形而上学的深渊,而光的波粒二象性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1)、爱因斯坦在普朗克量子化理论的基础上为了能更好地解释光电效应提出著名的光子说,他认为光不是连续的,而是一份一份的,每一份叫一个光子,光子的能量与其频率成正比,即E=hυ,h叫普朗克常数,υ则是光子的频率。从爱因斯坦理论不难看出,频率本身是经典物理中波所特有的概念。因此,光的粒子说实际上热情的接纳了波动学说,最起码承认“粒子说”这个“男人”身上还有少许的“女人味”。
(2)、在光的波粒二象性的启发下,法国物理学家德布罗意对于微观粒子提出了著名的德布罗意公式。即 λ=h/mv,其中  λ为运动粒子的波长,mv为运动粒子的动量,在此基础上,后人又发现了许多微观粒子具有衍射现象,并提出“物质波”的概念。
仔细观察德布罗意公式会发现, 是波的特性,而mv则是粒子的特性。换句话说,光的波粒二象性其实是波动说与粒子说的辨证统一。它从联系、发展的观点,而不是孤立、静止的观点去认识光的本性,因而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绝对不是形而上学。
3、光的波粒二象性包含着量变与质变的辨证关系: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质和量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以量变为前提和基础的,没有量变就没有质变;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只有量变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引起质变,这一变化具有规律性、必然性。
具体到光的波粒二象性,便体现在波与粒子图象的统一。
物理学家们曾做过这样的实验,在扬氏双缝干涉实验中,在屏处放上照相底片,并设法减弱光流强度,使光子只能一个个地通过狭缝,实验结果表明,如果曝光时间不太长,底片上只能出现一些无规则分布的点子,那些点子显然是光子打在底片上形成的,表现出光的粒子性;如果曝光时间足够长,底片上便出现了规则的干涉条纹。由此可见,干涉实验中包含着深刻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辨证关系。在实验的第一个步骤中之所以在底片上出现的是一些无规则的点子,是因为量变未积累到足以发生质变,而一旦条件成熟,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使本来无规则的点子变成了规则的干涉条纹,发生了质的飞跃。
4、光的波粒二象性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必然产物: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世界上一切事物、现象和过程内部都包含的相互关联、相互排斥的两个方面,正是这两个方面推动了事物的发展。光的波动性和粒子性便属于一对矛盾,波动说和粒子说在长期的斗争中相互包含,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这种行为可能是无意识的,双方都不承认),共同发展,正是由于波动说和粒子说相互斗争、相互同化,才最终诞生了物理学王冠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光的波粒二象性。最典型的事例便是爱因斯坦光子能量公式和德布罗意公式,这两个公式将波动说与粒子说完美地统一起来,成为物理学大厦的一块基石。
5、光的波粒二象性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结出的硕果:
纵观物理学发展史,以牛顿为代表的一批杰出的物理学家所提出的粒子说得到了光的直线传播等实验事实的有力支持,但在对光的干涉、衍射等问题上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于是波动说应运而生,实现了对粒子说的第一次否定。随着新实验事实的发现,如光的色散、光的偏振现象又为波动说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双方又进入到第二次否定,即对波动说的否定,即所谓的否定之否定,既保留了各自的积极因素,又克服了各自的片面性,实现了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的辨证统一。经过艰苦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循环往复,才最终上升到“光的波粒二象性”的理性认识上来,最后,双方不得不痛苦地接受“光既是一种粒子,又是一种波”这个近乎荒诞不经的事实。
综上所述,光的波粒二象性对光的本性的认识包含着深刻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唯物主义观点、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斗争、量变与质变的辨证关系、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贯穿物理光学的始终,无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驻笔于此,不得不使我对我们的物理学前辈们肃然起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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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8 22:12:00
28# 哲思 这个我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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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8 22:14:50
33# 哲思
个人只赞同第五条。
第一条到第四条分析掺杂了很多马克思、恩格斯的私货,是山寨版的。真正地道的辩证逻辑就是否定之否定,而没有前面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
国内这种垃圾教材总喜欢大杂烩地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山寨版辩证法收入其中,却把辩证法中最重要的否定之否定放在最后,不仅本末倒置,还很容易造成学生们思维的混乱。关于这个概念的澄清,可以看看维基百科相关条目。

顺便指出,否定光的纯粹波动说的理论依据是爱因斯坦的光子理论,而不是什么色散、偏振。那些东西貌似用波动完全可以解释。偏振只不过否定了光是一种纵波,但并不能否定光是一种横波。色散是不同波长的光在介质中折射率不同所引起的,也是波动说框架下的理论。学文科的逻辑性就是差,还缺乏科学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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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8 22:39:01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8 18:51
31# 马甲2号
我好奇的是,根据辩证逻辑如何证明光的波粒二象性,为什么又不能证明水的波粒二象性?
附玻尔简介http://baike.baidu.com/view/907745.htm

请解释一下在哪里体现了辩证逻辑。
辩证逻辑体现在否定之否定。

当然,辩证逻辑本身并不一定能够得出正确的结果,而仅仅是根据否定之否定的原则提出一种猜想而已,猜想还是需要实证的。所以,个人认为你说用辩证逻辑“证明”某事物,本身就是欠妥的。辩证逻辑是一种构造性的逻辑,构造出来的东西不一定正确(否则我们大家都去信仰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好了)但有一定的研究价值,而形式逻辑才是“证明”所用的逻辑。

波粒二象性其实是否定之否定。如果认为光是波,那么爱因斯坦会有不同意见,因为他发现了光子嘛;如果就此认为光是一种粒子,那么光的衍射性、干涉性以及十九世纪的电磁波理论又说明光是一种波,所以两种绝对的说法互相否定,都不靠谱,因此就可以利用辩证逻辑提出一种新的猜想”波粒二象性“。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想而已,还需要实证。

至于证明水的波粒二象性,套用上述逻辑,假定我们认为水是一种粒子(水分子),那么至少在目前你没法利用已有的实验结果否定这一观点,所以这样的话辩证逻辑就推不下去了,自然也不会得到水的波粒二象性的结论。(当然,德布罗意认为任何物质都是一种波,如果你有个足够强大的实验室,观测到高速运动的水分子具有衍射性,那么那个辩证逻辑的过程还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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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8 23:23:55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8 18:16
哲思 发表于 2011-5-28 14:57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8 09:28
辩证逻辑更强大。当辩证逻辑和事实不一致时,辩证逻辑就说,这些事实都是现象,甚至假象,而辩证逻辑证明了的,才是本质。
更可惊叹的是,一千个人使用辩证逻辑,可以得出一千种结论。
逻辑自身不会说话,只有运用逻辑的人才会说话。呵呵~~!运用形式逻辑说瞎话的人未必比运用辩证逻辑说瞎话的人少。。。至于说到事实,那就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说我们看见张三,这是事实,因为我们很直观的看到了张三。但是,如果我们说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都是人,这是不是事实呢?因为“人”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这是事实吗?如果是事实,那就请找出这个“人”来;如果说不是事实,那么,就意味着张、李、王、赵不同类,因此,如果这时你认定张三是人,那其余的就不是人。。。
呵呵~~!辩证法就是从这里开始起步的。。
以辩证逻辑来说,张三是不是人呢?倘若这么简单的问题都说不清楚,辩证逻辑还有什么用处?

辩证逻辑可以用来证明任何一个结论吗?倘若不能,那么辩证逻辑的结论只能是:任何证明过程,其结论都是不确定的。
看清楚我说的意思哦!张三是人,这个没有问题,是事实。可是,当我们说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都是人,这个就有必要多考虑一层了。
人类的思维开始总是围绕着同异关系来展开的,按照同来归类,按照异来划分。因此,说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都是人的时候,这里面就包含了两个方面,一个是被认为同一的一般,一个是被认为差异的个别。到这一步,辩证逻辑并不否认这些,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把事物进行分类,从而明确事物的质,明确了事物的质,才能区分事物,才能形成概念,形成了概念才能做进一步的思维活动。否则,思维就没办法进行。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分歧就在于如何对待上述一般和个别的关系的上。
当事物被我们分裂成一般和个别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得到了两个单一体,一种是排除了差异的自我同一的一般,一种是排除了一般的同样自我同一的差异。而我们现实中的事物却只是一个单一体。这能够说反映了事实吗?
我们现在再来分析分析这两种单一体。
首先是一般,排除了差异或者说不包含差异的绝对的一种自我同一,这种没有任何特征的僵死的单一体显然不能说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再看另一极,即排除了一般的差异。这种差异由于排除了一般,那么,他们就是一个一个的没有任何联系的孤立体。这种孤立体显然也不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因为我们考察的对象不是孤立体,而是存在物,并且不仅是类存在物,而且还是相互联系的、活的类存在物。由此看来,按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我们把现实存在的事物分裂成了两极或者说两个部分,而这两极在其独立状态下都不能反映真实存在的事物。看来,要反映真实存在的事物就必须再把这两极合拢。并且,我们还不能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把这两极错开并接,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两极还是两极,还是没有真正的合拢。真正的合拢就是要把这两极变成一个有机的单一体,这样以来,我们就会发现同一同时就是差异。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被突破了,真实存在的事物不是绝对的自我同一,而是包含差异的同一,是对立的同一。真实存在的事物诚然是自我同一的,但是,这种自我同一不再是僵死的绝对的自我同一,这种自我同一是一种运动着的自我同一,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不断建立起对方并从对方不断返回自身的过程。真实存在的事物都是“过程”的复合体,这个过程一旦停止,事物也就停止其存在了。所谓自我同一的绝对性实际上是指事物不断返回自身的运动的趋势。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是绝对的,只有运动本身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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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08:20:52
马甲2号 发表于 2011-5-28 22:14
33# 哲思
个人只赞同第五条。
第一条到第四条分析掺杂了很多马克思、恩格斯的私货,是山寨版的。真正地道的辩证逻辑就是否定之否定,而没有前面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
国内这种垃圾教材总喜欢大杂烩地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山寨版辩证法收入其中,却把辩证法中最重要的否定之否定放在最后,不仅本末倒置,还很容易造成学生们思维的混乱。关于这个概念的澄清,可以看看维基百科相关条目。

顺便指出,否定光的纯粹波动说的理论依据是爱因斯坦的光子理论,而不是什么色散、偏振。那些东西貌似用波动完全可以解释。偏振只不过否定了光是一种纵波,但并不能否定光是一种横波。色散是不同波长的光在介质中折射率不同所引起的,也是波动说框架下的理论。学文科的逻辑性就是差,还缺乏科学常识。。。
呵呵!!你未免太性急了点。这篇文字讲到偏正等地方的时候只是在介绍历史,比如惠更斯的理论认为光是一种纵向波,所以解释不了偏正。只是到后来,随着发展,有人才提出光是横向波。。。。
至于你说:
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法是山寨版的辩证法。。。真正地道的辩证逻辑就是否定之否定,而没有前面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却把辩证法中最重要的否定之否定放在最后,不仅本末倒置,还很容易造成学生们思维的混乱”。
我认为有失偏颇!拿黑格尔来说吧,讲得相对最直接、最多的不是否定之否定,而是对立同一,这是黑格尔针对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提出的一条规律。而否定之否定除了在《精神现象学》的导言和序言中很明确讲过外,在他最重要的《逻辑学》里几乎没有直接提到,人们只能根据他的逻辑体系和他论述的范畴之间的联系来间接的得到。在《逻辑学》里讲得很直接的是对立同一和质量互变。其中对立同一占了几乎90%以上的篇幅。不信你去看看黑格尔的“大逻辑”和“小逻辑”。可见,对立同一是辩证法的最核心的规律,也是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最根本的、最基础的分歧。没有对立同一,否定之否定就成了神秘的东西。因为你不知道因何会否定,因何会这样否定而不是那样否定。。
也许你会认为因何否定是具体的实证科学研究的范围,不属于逻辑学研究的范围。要知道,逻辑学的因何不是指具体的实证科学研究的材料,而是指他的逻辑关联。当人们把实证科学的一些研究的东西抽象成概念的时候,就开始面临着要处理概念之间的关系,而处理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形成逻辑范畴的必要步骤,再这之后才谈的上范畴和范畴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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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09:29:06
"首先是一般,排除了差异或者说不包含差异的绝对的一种自我同一,这种没有任何特征的僵死的单一体显然不能说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再看另一极,即排除了一般的差异。这种差异由于排除了一般,那么,他们就是一个一个的没有任何联系的孤立体。这种孤立体显然也不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因为我们考察的对象不是孤立体,而是类存在物,并且不仅是类存在物,而且还是相互联系的、活的类存在物。由此看来,按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我们把现实存在的事物分裂成了两极或者说两个部分,而这两极在其独立状态下都不能反映真实存在的事物。看来,要反映真实存在的事物就必须再把这两极合拢。并且,我们还不能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把这两极错开并接,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两极还是两极,还是没有真正的合拢。真正的合拢就是要把这两极变成一个有机的单一体,这样以来,我们就会发现同一同时就是差异。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被突破了,真实存在的事物不是绝对的自我同一,而是包含差异的同一,是对立的同一。真实存在的事物诚然是自我同一的,但是,这种自我同一不再是僵死的绝对的自我同一,这种自我同一是一种运动着的自我同一,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不断建立起对方并从对方不断返回自身的过程。真实存在的事物都是“过程”的复合体,这个过程一旦停止,事物也就停止其存在了。所谓自我同一的绝对性实际上是指事物不断返回自身的运动的趋势。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是绝对的,只有运动本身是绝对的!"

从一般来看,我们都是人,当然,这种僵死的单一体不是真实存在的。从差异来看,我们都不是人,当然,这种孤立体显然也不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请问,我们是不是人?对你来说,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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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09:57:18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9 09:29
"首先是一般,排除了差异或者说不包含差异的绝对的一种自我同一,这种没有任何特征的僵死的单一体显然不能说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再看另一极,即排除了一般的差异。这种差异由于排除了一般,那么,他们就是一个一个的没有任何联系的孤立体。这种孤立体显然也不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因为我们考察的对象不是孤立体,而是类存在物,并且不仅是类存在物,而且还是相互联系的、活的类存在物。由此看来,按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我们把现实存在的事物分裂成了两极或者说两个部分,而这两极在其独立状态下都不能反映真实存在的事物。看来,要反映真实存在的事物就必须再把这两极合拢。并且,我们还不能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把这两极错开并接,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两极还是两极,还是没有真正的合拢。真正的合拢就是要把这两极变成一个有机的单一体,这样以来,我们就会发现同一同时就是差异。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被突破了,真实存在的事物不是绝对的自我同一,而是包含差异的同一,是对立的同一。真实存在的事物诚然是自我同一的,但是,这种自我同一不再是僵死的绝对的自我同一,这种自我同一是一种运动着的自我同一,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不断建立起对方并从对方不断返回自身的过程。真实存在的事物都是“过程”的复合体,这个过程一旦停止,事物也就停止其存在了。所谓自我同一的绝对性实际上是指事物不断返回自身的运动的趋势。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是绝对的,只有运动本身是绝对的!"

从一般来看,我们都是人,当然,这种僵死的单一体不是真实存在的。从差异来看,我们都不是人,当然,这种孤立体显然也不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请问,我们是不是人?对你来说,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吗?
呵呵!!上面的表述已经非常清楚了,你还能提出这样的问题着实令人吃惊!一般和个别都不能反映真实的人,只有一般和个别的统一才能反映真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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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10:04:45
哲思 发表于 2011-5-26 22:46


1、“正”、“反”、“合”是黑格尔阐述自己理论的方式,这一点知道的人很多,但是,虽然知道这几个名词的人很多,而真正能够理解其中的精髓的人却少之又少。多数的人要么利用了黑格尔的神秘形式,把辩证法变成了一根拐杖。要么就是对辩证法呲之以鼻,弃之不顾。至于你说到的正是这种概念的辩证运动成为了恩格斯所谓的逻辑中的高等数学的推理工具,因为“高级”它就可以取代、推翻形式逻辑的归纳和演绎推理”。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你对辩证法了解得不多!既不了解辩证法本身,也不了解近代辩证法出现的历史和它立足的基础。近代辩证法的基础是“具体的同一”,而不是什么推理不推理。“具体的同一”是黑格尔提出来反对形式逻辑的“抽象的同一”的。形式逻辑的基础是同一律,黑格尔称其为抽象的同一。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所有冲突都是从这个基础衍生出来的。不了解这个基础,就不能理解辩证法!事实上黑格尔只是近代辩证法的集大成者,在他之前就有很多哲学家已经开始打开了形式逻辑的缺口,诸如斯宾诺莎、康德等人。
2、辩证逻辑的出现不是要取代形式逻辑,而是指出其应用的局限性、适用的范围,这一点恩格斯早有明言,所以,说恩格斯用什么“高级”取代“初级”之类的话显然有失查证。至于你说形式逻辑甚至不是思维运动规律的反映,而是为思维立法,我以为大谬之!如果逻辑不去研究和反映思维运动的规律,那思维就毫无意义,既然所谓立法立得再多,也不过是故作勤勉,实则毫无用处-------这样就把逻辑沦为了游戏。逻辑不仅要研究和考察思维运动的规律,甚至它还要使思维运动的规律符合现实对象运动的规律。否则,逻辑研究就是儿戏。。。
黑格尔反对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是为了把概念纳入他的否定之否定历史唯心主义范畴,为了说明历史是概念的辩证运动过程服务的,这是已经被马克思主义和其他哲学批得很臭的观点。
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是指什么?“形式逻辑是关于思维的科学,但它并不研究思维的一切方面,它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而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形式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学教研室编。也就是说对概念和判断而言,同一律不涉及其具体内容,只涉及形式,即概念的表述形式的一致,即AA,不能偷换概念。
所以你的所谓
“具体的同一”和“抽象的同一”放在认识论范围来谈,作为认识方法上的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对立来谈还是可以的,但在这里与形式逻辑没有关系,形式逻辑不是认识论。
人的思维是为认识自然而存在的,符合自然和外界客观存在是思维的第一要务,如果说思维运动有自身的规律,那么这个规律和外部世界的自然规律是什么关系?如果是符合的关系,那是不是就不必研究外部世界只研究思维运动就可以认识自然界了呢?如果不符合,那么思维自身的运动的规律还有什么价值和用处呢?所以我说形式逻辑是规范我们的思维和语言表达形式的规则,人为自然立法不是康德的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其实是在为自己立法,为的是让我们自己的语言表达清楚,有规矩可循,就象为人们的社会行为,为体育比赛和游戏制定规则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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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10:08:59
哲思 发表于 2011-5-29 09:57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9 09:29
"首先是一般,排除了差异或者说不包含差异的绝对的一种自我同一,这种没有任何特征的僵死的单一体显然不能说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再看另一极,即排除了一般的差异。这种差异由于排除了一般,那么,他们就是一个一个的没有任何联系的孤立体。这种孤立体显然也不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因为我们考察的对象不是孤立体,而是类存在物,并且不仅是类存在物,而且还是相互联系的、活的类存在物。由此看来,按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我们把现实存在的事物分裂成了两极或者说两个部分,而这两极在其独立状态下都不能反映真实存在的事物。看来,要反映真实存在的事物就必须再把这两极合拢。并且,我们还不能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把这两极错开并接,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两极还是两极,还是没有真正的合拢。真正的合拢就是要把这两极变成一个有机的单一体,这样以来,我们就会发现同一同时就是差异。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被突破了,真实存在的事物不是绝对的自我同一,而是包含差异的同一,是对立的同一。真实存在的事物诚然是自我同一的,但是,这种自我同一不再是僵死的绝对的自我同一,这种自我同一是一种运动着的自我同一,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不断建立起对方并从对方不断返回自身的过程。真实存在的事物都是“过程”的复合体,这个过程一旦停止,事物也就停止其存在了。所谓自我同一的绝对性实际上是指事物不断返回自身的运动的趋势。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是绝对的,只有运动本身是绝对的!"

从一般来看,我们都是人,当然,这种僵死的单一体不是真实存在的。从差异来看,我们都不是人,当然,这种孤立体显然也不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请问,我们是不是人?对你来说,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吗?
呵呵!!上面的表述已经非常清楚了,你还能提出这样的问题着实令人惊叹!一般和个别都不能反映真实的人,只有一般和个别的统一才能反映真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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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10:09:21
马甲2号 发表于 2011-5-28 22:39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8 18:51
31# 马甲2号
我好奇的是,根据辩证逻辑如何证明光的波粒二象性,为什么又不能证明水的波粒二象性?
附玻尔简介http://baike.baidu.com/view/907745.htm

请解释一下在哪里体现了辩证逻辑。
辩证逻辑体现在否定之否定。

当然,辩证逻辑本身并不一定能够得出正确的结果,而仅仅是根据否定之否定的原则提出一种猜想而已,猜想还是需要实证的。所以,个人认为你说用辩证逻辑“证明”某事物,本身就是欠妥的。辩证逻辑是一种构造性的逻辑,构造出来的东西不一定正确(否则我们大家都去信仰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好了)但有一定的研究价值,而形式逻辑才是“证明”所用的逻辑。

波粒二象性其实是否定之否定。如果认为光是波,那么爱因斯坦会有不同意见,因为他发现了光子嘛;如果就此认为光是一种粒子,那么光的衍射性、干涉性以及十九世纪的电磁波理论又说明光是一种波,所以两种绝对的说法互相否定,都不靠谱,因此就可以利用辩证逻辑提出一种新的猜想”波粒二象性“。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想而已,还需要实证。

至于证明水的波粒二象性,套用上述逻辑,假定我们认为水是一种粒子(水分子),那么至少在目前你没法利用已有的实验结果否定这一观点,所以这样的话辩证逻辑就推不下去了,自然也不会得到水的波粒二象性的结论。(当然,德布罗意认为任何物质都是一种波,如果你有个足够强大的实验室,观测到高速运动的水分子具有衍射性,那么那个辩证逻辑的过程还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形式逻辑,是我们推理论证的思维工具,根据我们已知的东西,通过概念、判断和推理,求出我们未知的东西。诚如你所说的那样,辩证逻辑不具备这种功能。
波粒二象性到底是不是一种否定之否定呢?它是波对粒子的否定还是粒子对波的否定?
从形式逻辑来看,波的概念和粒子的概念是互相排斥的,一种东西不能既是波,又是粒子。但通过对光的研究,发现光不仅具有波的特性,也具有粒子的特性,而且没有办法将光子和光波分开(时点上是粒子,时段上是波)。那么,只能说我们定义的波和粒子的概念并没有涵盖我们所知道的事物(即对我们以前的认识证伪),所以需要提出一个波粒二象性的概念做个补丁。
至于水,由于我们已经可以通过波和粒子的概念进行解释,就犯不着用到什么波粒二象性了,说不定哪天将光子和光波分开了,波粒二象性的概念也就可以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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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10:10:44
42# 哲思
请问,我们到底是不是人?请用辩证逻辑说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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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10:16:33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9 10:10
42# 哲思
请问,我们是不是人?请用辩证逻辑说明之。
好,再回答你以前,我想请你先回答一下,请你用形式逻辑来说明一下张三、李四等等吧都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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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10:29:47
yangfw 发表于 2011-5-29 10:04
1、首先要再次声明一点,讲辩证逻辑不是要取消形式逻辑,而是知道他的适用界限,这是我一再强调的观点。
2、其次,有人认为形式逻辑研究的是思维形式,它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言下之意就是说辩证逻辑研究的是思维的具体内容而不是思维形式。这个说法不对!因为我们总得问问这里说的这个内容是指什么?如果说是指具体事物的构成材料,那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只有具体的实证科学才是研究具体对象的材料的。除此之外,我们还要问一问思维的形式是指哪些东东?形式逻辑的三律和辩证逻辑的三律显然不是思维形式,它们只是思维活动应该遵循的规律。那思维形式有哪些?其中最基础的一个形式就是概念,然后还有判断、推理、归纳、演绎、分析、综合等等。你能说辩证逻辑不研究这些东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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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10:30:13
[quote]哲思 发表于 2011-5-29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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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10:41:35
45# 哲思
简单定义一下人,不一定对。定义:人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大前提: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是人。
小前提:张三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李四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结论:张三、李四、。。。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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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11:21:24
yangfw 发表于 2011-5-29 10:04
1、首先要再次声明一点,讲辩证逻辑不是要取消形式逻辑,而是知道他的适用界限,这是我一再强调的观点。
2、其次,有人认为形式逻辑研究的是思维形式,它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言下之意就是说辩证逻辑研究的是思维的具体内容而不是思维形式。这个说法不对!因为我们总得问问这里说的这个内容是指什么?如果说是指具体事物的构成材料,那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只有具体的实证科学才是研究具体对象的材料的。除此之外,我们还要问一问思维的形式是指哪些东东?形式逻辑的三律和辩证逻辑的三律显然不是思维形式,它们只是思维活动应该遵循的规律。那思维形式有哪些?其中最基础的一个形式就是概念,然后还有判断、推理、归纳、演绎、分析、综合等等。你能说辩证逻辑不研究这些东西吗?
3、至于说到:人的思维是为认识自然而存在的,符合自然和外界客观存在是思维的第一要务,如果说思维运动有自身的规律,那么这个规律和外部世界的自然规律是什么关系?
不错!人的思维应该符合外部客观存在,否则思维也就没有什么用处了。所以,我们不能仅凭逻辑去推演外部世界,而应该相反,从分析外部世界的材料中找出他们的真实联系,并让逻辑联系反映这种真实联系。拿张三、李四,王五等都是人来说,形式逻辑遵循着同一律排除了差异,抽象出了他们的共同点-----“人”,这对不对呢?对!因为他们确实都是同类。抽象出这种共同点,能够帮助我们明确事物形成概念。没有明确的概念,那我们有关事物的认识就永远只是混沌的表象。但是,“人”!这种一般的“人”在现实中是找不到的,现实中的人都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是张三、李四、王五。所以,人的一般不能反映这些具体的人的真实的联系,这种联系是思维通过对比外部对象而得出的联系,是思维的联系。这种思维的联系歪曲的反映着现实的联系,是现实联系在人脑思维中的折射而形成的假像。思维的这种活动表明这些人的确应该是同类的,他们应该是同一。但是,因为这种同一是排除了差异的同一,所以,他不过是跟差异对立的另一种差异。因此,这种同一仍然不是事物的整体,而是片面的部分,是跟差异对立的另一部分。而类应该是指一个整体,张三、李四等在现实中也都是一个一个的整体。这样一来,要真实的反映事物就必须扬弃对立。这样,事物才是一个整体!于是,事物之间的联系不再是思维通过对比而得来的那种联系,事物的联系是指作为整体的具体事物和具体事物之间的“交往”,“类”不再是静止的而是活动的。每个人不再是作为解剖学意义上的分裂的部分来存在的,而是作为活生生的整体的部分来存在的,每一个部分同时又是一个整体。它只有在跟其它部分的关系中才是它现在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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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11:33:38
哲思 发表于 2011-5-27 12:04

1、文中说:

“形式逻辑乃是思维本身的规律,是大脑固有的属性。形式逻辑就是康德所说的人类头脑固有的抽象范畴,是人类分析大自然的框架。人类思维只能在这框架中进行,也只能依照这框架去把杂乱无章、千头万绪的自然界理出个条理来。人类认识客观外界的基本前提是:客观事物运动变化由一套规律支配,而这套规律和人类的思考规律是一致的。所以,人类总结出来的规律也必须符合逻辑学规律,一旦违反了逻辑规律,便只能视为错误。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是同义词。理性就是人类固有的那套思维规则,建立科学理论靠的是这套规则,检验科学理论首先使用的也是这套规则。如果一种理论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它就不配成为理论。”

看了这段话我觉得有些无语!如果把形式逻辑的法则理解为人类唯一的思维法则,进而得出所谓一种理论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它就不配成为理论的结论,那未免太闭耳塞听了。远的不说,近代物理学关于光究竟是一种波还是粒子的争论大家总该知道吧,开始一种观点认为光是波因而是连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光是粒子因而是间断的。后来爱因斯坦出来终结了这场争论,他认为光既是波也是粒子,既是连续的也是间断的。这在逻辑上自洽吗?如果逻辑仅仅是指形式逻辑,那他显然就不是自洽的,难道他不配成为理论吗?我们再来看一个判断:张三是人,难道这里面不是包含着矛盾吗?张三是个别,人是一般,也就说张三这个人既是个别同时也是一般。有人也许会说张三包括了个别和一般共同点两个部分。但是,如果这个个别和一般不是“同时”有机的合成一个整体,而是在时间或者空间上仅仅只是将两个部分机械的叠加在一起,那么这种叠加事实上只是将一个具体的事物一分为二了,犹如两只平行不相交的直线。这样以来,这种绝对的个别和这种绝对的一般又是什么?现实中你找不到一个跟任何人都没有共同点的绝对个别的张三,也找不到一个没有任何差异的,具体特征的所谓一般的“人”。这就是黑格尔把形式逻辑的同一叫做抽象的同一的原因。可见,即使是形式逻辑在其进一步发展中一刻也离不开矛盾,同一如果没有差异做补充,就没有任何意义!判断本身要求说出差异,如果说张三是张三,那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2、存在就是合理的!

这是老黑的名言,作者认为这是明显地把事实(真假)判断与价值(善恶)判断等同起来的谬论。呵呵~~!如果不是从哲学思维的角度而是从道德学的角度去考虑这句话,那当然会得出这种结论。不过这不是老黑的问题,而是这篇文章作者的问题。看到合理这个词就想到了不合理这个词,想到了合理不合理这两个词,就想到了道德,于是就衍生出善恶和价值判断。老黑还说一句名言:恶是人类历史进步的杠杆。呵呵呵~~!如果要是从道德学的眼光去看待这就句话,那还不被打死哦。。。可实际上呢?老黑在这里讲的是事物存在的根据。什么是根据?“一条光线A射到镜面上,于是从镜面上反映回来一条光线B。在这个现象里面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可以直接认识到光线B;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B是由于A光线射到镜面上反映回来的光线。认识到一个直接的现象B背后有一个根据A,便是反映或反思的观点。(周礼全在《论概念发展的两个主要阶段》)”

事物存在的根据没有消失,事物是不会消失的,事物存在的根据消失了,事物就必然要消失了。因此,考察事物是否算得上哲学中存在,就必须考察事物存在的根据。比如,专制的存在是以小生产和大量的小农为根据的,当这种根据还占社会主要的构成因素时,专制是不会推出历史舞台的。如果从资本主义道德的角度来看,可以对专制尽情的鞑伐,但是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在历史面前,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道德的说教,但是这跟历史科学无关。。。
1,
怎么见得波粒二象性是爱因斯坦应用辩证法而发现的?波粒二象性是自然界辩证运动规律的证明吗?如果是,那中国的阴阳说,我们日常见到的好与坏,大与小,上与下,善与恶等现象早就是了,但有对立不等于否定之否定运动规律的存在,迄今为止阴否定了阳、粒子态否定了波态、大否定了小、上否定了下等等吗?即使否定了,其对立双方发生变化和对立形式发展了吗?没有。事实上这些对立面并不是自然辩证法存在的证明,其实是宇宙中对称和平衡规律存在的表现,但宇宙的对称不是严格的对称,存在着对称破缺,这才显出变化和多样性和波动性来,但绝不存在辩证发展观意义上的单向度上升。
形式逻辑不管“张三是人”这个判断中是否包含矛盾,它管的是你在这里把张三看做特定的人,而在那里又把张三当做一般的人来看待这种表述上的前后不一致的矛盾,这个违反判断使用上的同一律的矛盾。

2
、存在就是合理的!



——“是这篇文章作者的问题。看到合理这个词就想到了不合理这个词,想到了合理不合理这两个词,就想到了道德,于是就衍生出善恶和价值判断。”


问题完全不是什么看到合理就想到了不合理,想到了合理不合理就想到了道德,而是黑格尔在这个命题中犯了形式逻辑上的偷换概念的错误,“合理”在“存在是合理的”场合是以事实上的存在为合理,在“合理的是存在的”的场合是以某个价值为合理。很显然的诡辩,依他这个命题,现实中从存在的事实判断没有不合理的,但从价值判断不会都是合理的,这难道不是诡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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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12: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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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21:53:06
45# 哲思
简单定义一下人,不一定对。定义:人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大前提: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是人。
[quote]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9 10:41
45# 哲思
简单定义一下人,不一定对。定义:人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大前提: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是人。
小前提:张三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李四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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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22:10:45
yangfw 发表于 2011-5-29 11:33
1,怎么见得波粒二象性是爱因斯坦应用辩证法而发现的?波粒二象性是自然界辩证运动规律的证明吗?如果是,那中国的阴阳说,我们日常见到的好与坏,大与小,上与下,善与恶等现象早就是了,但有对立不等于否定之否定运动规律的存在,迄今为止阴否定了阳、粒子态否定了波态、大否定了小、上否定了下等等吗?即使否定了,其对立双方发生变化和对立形式发展了吗?没有。事实上这些对立面并不是自然辩证法存在的证明,其实是宇宙中对称和平衡规律存在的表现,但宇宙的对称不是严格的对称,存在着对称破缺,这才显出变化和多样性和波动性来,但绝不存在辩证发展观意义上的单向度上升。
形式逻辑不管“张三是人”这个判断中是否包含矛盾,它管的是你在这里把张三看做特定的人,而在那里又把张三当做一般的人来看待这种表述上的前后不一致的矛盾,这个违反判断使用上的同一律的矛盾。

2
、存在就是合理的!

——“是这篇文章作者的问题。看到合理这个词就想到了不合理这个词,想到了合理不合理这两个词,就想到了道德,于是就衍生出善恶和价值判断。”

问题完全不是什么看到合理就想到了不合理,想到了合理不合理就想到了道德,而是黑格尔在这个命题中犯了形式逻辑上的偷换概念的错误,“合理”在“存在是合理的”场合是以事实上的存在为合理,在“合理的是存在的”的场合是以某个价值为合理。很显然的诡辩,依他这个命题,现实中从存在的事实判断没有不合理的,但从价值判断不会都是合理的,这难道不是诡辩吗?
1、关于波粒二象性,请参考有关文献。爱因斯坦是否自觉得运用辩证法得出的这个理论结果,老实说我不知道!其实,不管自然科学家是否自觉的运用辩证法,只要他尊重事实,那么,他就必然会如实地反映自然界的辩证运动。你后面有关张三的那个解释显然很牵强。辩证逻辑也不是说一会儿把张三当个别,一会把张三当一般。。
2、我说过,黑格尔说合理与不合理不是指道德领域的东西,不是什么“价值”判断!他说的是事物存在的根据。诡辩和辩证法的区别就在于诡辩不用指出事物变化的根据。而如果不谈根据,那么就正如黑格尔在《小逻辑》里说的那就任何事情都可以发生也可以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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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9 22:58:49
哲思 发表于 2011-5-29 21:53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9 10:41
45# 哲思
简单定义一下人,不一定对。定义:人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大前提: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是人。
小前提:张三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李四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结论:张三、李四、。。。是人。
好!我就以你说的这个来谈谈自己的观点。
1、有人非要为辩证逻辑找出属于自己的思维形式,结果没找到,于是就得出结论说辩证逻辑不研究思维形式。这个说法不对!思维形式是人脑固有的,所以,辩证逻辑没有和形式逻辑不一样的思维形式。比如说概念这种思维形式,形式逻辑研究它,辩证逻辑同样的也研究它。
2、概念本身是从真实存在事物上割裂下来的片段,它反映着事物的某个部分的属性。因此,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概念只有在和其它部分的关系中,才能作为事物整体的部分来存在着。脱离了这个关系,它就不成其为部分。可见,概念的本性就包含着矛盾。不论你自觉还是不自觉,在运用概念做以后更高级的思维运动时,你都必须说出这种矛盾。
3、在“张三是人”这个判断中,张三是个别,“人”是一般,主词和宾词不是同一的。如果按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那就应该是“张三是张三”、“李四是李四”,这是无意义的反复!可见,思维如果不想只停留在概念,而想做进一步的运动,比如想说出任何有意义的判断,就必然要说出差异。张三是个别同时又是一般,也就是说张三这个同一本身包含着差异。同一本身必然的要以差异做补充,只有这样,这个概念才符合概念自身的本性。辩证逻辑就是要让思维符合概念的本性并从这种本性出发揭示概念的辩证运动。
白马非马的问题有多争议,但未必非要用辩证逻辑解决。用谓词逻辑就可以完全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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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0 08:43:49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29 10:41
45# 哲思
简单定义一下人,不一定对。定义:人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大前提: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是人。
小前提:张三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李四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是具有社会关系的动物。
结论:张三、李四、。。。是人。
好!我就以你说的这个来谈谈自己的观点。
1、有人非要为辩证逻辑找出属于自己的思维形式,结果没找到,于是就得出结论说辩证逻辑不研究思维形式。这个说法不对!思维形式是人脑固有的,所以,辩证逻辑没有和形式逻辑不一样的思维形式。比如说概念这种思维形式,形式逻辑研究它,辩证逻辑同样的也研究它。
2、概念本身是从真实存在事物上割裂下来的片段,它反映着事物的某个部分的属性。因此,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概念只有在和其它部分的关系中,才能作为事物整体的部分来存在着。脱离了这个关系,它就不成其为部分。可见,概念的本性就包含着矛盾。不论你自觉还是不自觉,在运用概念做以后更高级的思维运动时,你都必须说出这种矛盾。
3、在“张三是人”这个判断中,张三是个别,“人”是一般,主词和宾词不是同一的。如果按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那就应该是“张三是张三”、“李四是李四”,这是无意义的反复!可见,思维如果不想只停留在概念,而想做进一步的运动,比如想说出任何有意义的判断,就必然要说出差异。张三是个别同时又是一般,也就是说张三这个同一本身包含着差异。同一本身必然的要以差异做补充,只有这样,这个概念才符合概念自身的本性。辩证逻辑就是要让思维符合概念的本性并从这种本性出发揭示概念的辩证运动。
4、辩证法不是说不承认张三是张三,不是说不承认事物的自我同一。在适当的地方,辩证法承认事物非此即彼,但是,同时在恰当的地方,它又承认事物是亦己亦彼。要研究事物的联系,要研究事物的运动,如果不分彼此,那显然是不行的。因为运动总是由此及彼,联系总是由一及二。因此,辩证法只不过是把事物的自我同一放在“过程”中去理解,把它看作一种由他物不断返回自身的运动的趋势。所谓绝对正是指这种具有某种趋势的运动本身。可见,恩格斯把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关系比喻成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是有道理的。初等数学是常数数学,高等数学是变数数学。高等数学不是不承认常数,而是把它放到“过程”中去理解,把它理解为不断趋向的渐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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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0 09:19:33
"辩证法不是说不承认张三是人,不是说不承认事物的自我同一。在适当的地方,辩证法承认事物非此即彼,但是,同时在恰当的地方,它又承认事物是亦己亦彼。"

请问,什么地方是恰当的?什么地方是不恰当的?在什么地方,张三是人?在什么地方,张三既是人又不是人?

形式逻辑并不是不承认差异性,其差异性是通过不同的概念来实现的。概念的内涵越丰富,外延就越窄,与其他的概念差异性就越大。形式逻辑可以通过概念不断地将张三归入人、男人(或女人)、n岁男人、n岁的张姓男人、。。。张三、。。。等等来加深我们对张三的了解。而你说的辩证逻辑,企图以人这个概念囊括所有人的共性和个性,那么,从形式逻辑看,人的概念将比任何人的概念的外延还要狭窄,世上不存在人这种东西。
辩证逻辑从来不承认固定的概念,认为概念也是不断运动变化的,概念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一物既可以是彼,又可以是此,还可以不是彼不是此。其概念如此混乱,只能导致不可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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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0 09:25:16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30 09:19
"辩证法不是说不承认张三是人,不是说不承认事物的自我同一。在适当的地方,辩证法承认事物非此即彼,但是,同时在恰当的地方,它又承认事物是亦己亦彼。"

请问,什么地方是恰当的?什么地方是不恰当的?在什么地方,张三是人?在什么地方,张三既是人又不是人?

形式逻辑并不是不承认差异性,其差异性是通过不同的概念来实现的。概念的内涵越丰富,外延就越窄,与其他的概念差异性就越大。形式逻辑可以通过概念不断地将张三归入人、男人(或女人)、n岁男人、n岁的张姓男人、。。。张三、。。。等等来加深我们对张三的了解。而你说的辩证逻辑,企图以人这个概念囊括所有人的共性和个性,那么,从形式逻辑看,人的概念将比任何人的概念的外延还要狭窄,世上不存在人这种东西。
辩证逻辑从来不承认固定的概念,认为概念也是不断运动变化的,概念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一物既可以是彼,又可以是此,还可以不是彼不是此。其概念如此混乱,只能导致不可知论。
哦,这个地方写错了:“辩证法不是说不承认张三是人,”,应该是:“辩证法不是说不承认张三是张三”。。。
你看看你说这些话有没有修改的地方,如果没有再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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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0 09:30:38
“请问,什么地方是恰当的?什么地方是不恰当的?在什么地方,张三是人?在什么地方,张三既是人又不是人?”

请问,什么地方是恰当的?什么地方是不恰当的?在什么地方,张三是张三?在什么地方,张三既是张三又不是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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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0 11:54:54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30 09:30
“请问,什么地方是恰当的?什么地方是不恰当的?在什么地方,张三是人?在什么地方,张三既是人又不是人?”

请问,什么地方是恰当的?什么地方是不恰当的?在什么地方,张三是张三?在什么地方,张三既是张三又不是张三?
好,现在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你提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上次的回帖里已经回答了,你可能忙于想证明辩证法是错误的而没有仔细去推敲回帖中话。我们要研究事物之间的联系,要研究事物的运动,显然必须先区分事物,因为谈到联系总是指不同事物之间的关系。如果连不同的事物都不能明确的区分,那么要谈事物之间的联系就肯定是不可能的。如果连张三李四都分不清楚,就开始谈他们的联系,那是非常可笑的!所以,在这个地方,辩证法承认张三就是张三、李四就是李四。不能说张三是张三又是李四。但是,对于张三是张三,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理解又是不一样的。张三是张三,用逻辑语言说就是事物的自我同一性。每一个事物只有与自我同一,它才是该事物。那么,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最基本的区别就在于对这个自我同一的理解上。形式逻辑认为张三绝对就是张三,李四绝对就是李四,事物的自我同一是没有差异的绝对的自我同一。而辩证逻辑却认为:一方面张三的确就是张三,李四的确就是李四,另一方面,辩证逻辑又同时认为张三并不仅仅就是张三,李四并不仅仅就是李四。张三只有在和李四的关系中才是张三,李四只有在和张三的关系中才是李四。离开了这个关系,张三和李四就不再是作为同一事物------“人”的张三和李四来存在着。他们只有在他们的关系中才是他们现在的存在,离开了这个关系,他们就是别个存在了。这样看来,所谓事物的同一必然是指一个运动的过程,事物通过这个过程绝对地保持着向自身运动的趋势。只要这个趋势是存在的,事物的自我同一就是必然的和绝对的。事物是“过程”的复合体,而不是形式逻辑所看到的单一体。对于同样的对象,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观察“眼界”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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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0 18:36:08
哲兄,好像你还没说到张三在什么地方既是张三又不是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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