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汽收益权-ABS】申报文件案例案例解读
1、认购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根据资产服务机构股东会决议及与原始权益人签署的《资产买卖协议》约定:同意于“基准日”将基础资产转让给原始权益人,同时原始权益人再按原样转让给计划管理人;根据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原始权益人(作为卖方)同意向计划管理人转售基础资产。
计划管理人根据与认购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以及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将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即:原始权益人通过无偿受让享有的相关收费收益权,具体收费收益权包括:潮州翔华东龙燃气有限公司、浙江众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吉林省恒信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临安众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榆树市三星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获得的在经营许可期间及经营许可区域范围内享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天然气收费收益权。
3、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标准条款》的约定,代为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燃气销售收入,并按约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回收、区分有关的管理服务。
4、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监管银行收到燃气费后,根据原始权益人及计划管理人的共同书面通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5、在每个托管银行报告日,监管账户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应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则由计划管理人于差额支付启动日向原始权益人发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