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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8
集体决策失误谁来担责 改革创新出错咋问责引热论


来源: 人民日报

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规定受到关注――

观点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他人员不连带负责

观点二:当然不能法不责众,但也要划分主次、轻重

郭麒 绘

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引起了各界关注。在日前举行的一场有大专院校、厅局监察系统、纪委系统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行政机关集体决策失误由谁担责、创新过程出错如何问责等问题,成了讨论焦点。

集体决策失误,谁来担责?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广西法学会秘书长韦以明一针见血地指出,集体决策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行政机关不存在集体决策的问题,只是集体研究、讨论,只有首长才能决定问题。决策错了,应该由行政首长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存在连带责任。”

“这一条是亮点,不能删除”,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张显伟指出,该条款反映了民主集中制在行政机关决策中的贯彻,而对职责范围的事务发表意见,是行政人员的职责所在。

其他与会者也指出,该条款应予保留,但要修改。不能让这条规定被行政首长用来推卸责任,也不能让这条规定束缚了决策参与人员的手脚,避免因为害怕担责而不能清晰、充分发表意见;当然不能法不责众不问责,但也要根据参与决策人员的职责划分责任,要讲主次、轻重,不可一概而论,甚至搞责任摊派。

经过讨论,专家们倾向于认为,行政决策错误未经集体决策的,由首长承担责任;集体研究后发生过错的,首长和其余决策人员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

改革创新出错,如何问责?

广西法学会秘书长韦以明提出,在第二十三条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条款中,应增加“在尝试创新过程中发生过错”的情形,以鼓励行政人员主动改革创新,给他们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广西政法大学副院长叶晖则认为,该情形不能列入。他说,现在行政人员改革创新不是太少,而是做得太多了,而且也可能成为发生过错后的借口,就像国有企业改制发生问题,总不能说是改革过程就免予追究责任。

有专家指出,改革创新出错可以理解,但不能写入法律。也有人指出,可以写入,但是要附上条件,以显示公平。

此外,发生过错后要不要在媒体上向公众致歉、引咎辞职?专家提出,行政人员不仅对主管部门承担责任,更应对公众承担责任;追究责任后应增加后续措施,防止某些行政人员被撤职后,又在另一个地方担任更重要的职务等现象发生。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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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8 11:34:00
请大家运用制度经济学观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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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8 13:05:00

假定:
1、从政者都是理性自利的,不考虑品德高尚的政治家;
2、改革不会给决策者带来直接的合法收益,也不允许决策者获得非法收益,即缺乏激励;
3、改革未到最后无法判断对错,即改革过程中无法监督;

推论:
1、集体决策无效率;
2、行政首长不可能有工作积极性,除非期待于改革过程中的非法收益;
3、除了引咎辞职外,没有任何措施能够让改革领导者——行政首长保持必要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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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把改革建立在行政首长的道德良心上。所以支持观点一:“行政机关不存在集体决策的问题,只是集体研究、讨论,只有首长才能决定问题。决策错了,应该由行政首长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存在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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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8 13:42:00

一、只有改革人事人免制度;

二、完善监督机制;

三、从法律地位上保证新闻媒体监督权利;

四、建立领导失误责任追究制;

从制度上提高和完善民主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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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8 15:42:00

对3楼、4楼同志的发言,其金钱、魅力、经验各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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