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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仅是券商利用宏观数据获利的一个“金矿”。在一家金融机构担任中层领导的刘先生告诉记者,外汇市场和债券市场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反应更为敏感。除此之外,如果是国际投行提前得到这些数据,还可以恶意做空国内股市,而在杠杆效应更大的国外股指期货市场获得更加丰厚的巨额利润。
然而,这件事祸及的并不仅局限于金钱。齐俊杰认为,提前泄露宏观经济数据违背了金融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三公原则”,损害了投资咨询机构的公信力,整个行业必须引以为戒。
违法官员岂可“一走了之”
齐俊杰说:“市场想尽一切办法拿到官方的第一手资料本无可厚非,只是手段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公职人员为谋求私利而泄露国家机密更是应该受到刑事上的处罚。”
宏观经济数据发生疑似泄密的情况已有数年,也早已引起了官方机构的重视。在4月15日国家统计局一季度数据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盛来运强烈谴责了这种现象:“国家统计局严厉谴责任何泄露还在保密期数据的行为,我们相信任何违法的行为都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次媒体提及的两个官员目前除了传出已经“离职”外,尚未有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消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但该法对如何进行处分,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媒体评论员盛大林对此表示难以认同,他甚至认为“这似乎是在为‘一走了之’作注脚。”
盛大林认为,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怎么处分或追究刑责,《保密法》确实“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但《公务员法》、《刑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得非常详尽。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一般的行政处分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各种情节的泄密行为都能找到相应的处罚依据。
盛大林进一步分析表示:“身为国家权威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肯定知道提前泄露宏观经济数据的危害。既知其害,还要故意泄露,那就是情节相当严重的泄密行为。只让他们离职,也太轻描淡写了。”
制度之外 还能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虽然数据泄露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事情,但齐俊杰仍然认为ZF部门的责任更大一些。也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核心是要管好抄送部门和人员的泄密问题。”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也表示:“国家统计局也一直高度重视发布前数据的保密工作,为此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一步缩小了涉密数据的人员和范围。”
反腐研究专家、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对人民网记者表示:“目前不是规定有无的问题。”何增科认为,在制度层面,我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都是健全的,当前尤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以查促防”,通过提高查处概率,实现“零容忍”、“零放纵”,彻底打消处于核心岗位的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出卖宏观经济数据谋取不当利益的侥幸心理。如果我们发现和查处的力度不够,有关人员就可能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从而导致这种现象屡禁不止。何增科还认为,“处罚力度应该与造成的损失成正比,出卖国家重要的经济数据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仅仅是调离原来岗位,这样的处分则偏轻。”
而对于如何解决数据泄密中存在着的“中介方”,何增科表示,存在中介方的腐败行为在学术上称为“斡旋受贿”。《联合国反腐败共约》及西方很多国家的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中介方的存在只是在通常的利益诉讼链条上增加了一个环节,但查处并不难,关键是我国《刑法》要对这种从中斡旋,使行贿受贿最终完成的行为需要有明确的罪名和处罚规定。
齐俊杰认为:“我国常年的监管过程中司法缺位,让监管一家独大,已经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要改变这一现实,司法必须介入。”
由于金融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以局外人或非专业人士进行监督的难度很大。对此,他建议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从谁主张谁举证,变成被告负责证明自己无罪,平衡在司法诉讼中,民众与涉腐官商在专业上的不平等地位。
此外,齐俊杰还建议效仿美国的高悬赏奖励,以巨额的涉案金额奖励给举报人、证人,刺激第三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