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税依据
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计税依据理应按照房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的评估值。在试点初期,考虑到评估工作量等因素,两市都暂以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同时都提到,要在适当的时候采用评估价。
四、适用税率
上海、重庆两市都按照房产交易单价的高低实行差别税率。其中上海市的基本税率是0.6%,但低于上年交易均价2倍以下的房产减按0.4%。重庆市对独栋住宅,基本税率是0.5%,单价达到均价3倍到4倍的,税率是1%,4倍以上的1.2%,三无人员新购的二套以上的,税率为0.5%。
我们认为按照交易单价实行差别税率是不合理的,上面分析已经讲到,单价高的住房未必说明房主拥有的房产价值就高,单价高的住房未必就是消耗资源多的房产。我们认为按照住房评估值减不征税价值后的余值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更能实现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家庭或个人拥有房产的人均价值超过规定值越高的部分,税率越高,以进一步提高其住房保有成本,这既可以增加税收收入,增强公共用房建设维护能力,也促进部分拥有众多房产的人将其部分住房转让,客观上增加了住房市场供应,满足更多的人拥有住房的需求。
五、免税面积
上海与重庆都以家庭为单位规定了免税面积。家庭的概念在上海规定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重庆规定为:按户口簿,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家庭成员。其中上海规定人均不超过60平米的部分免税,对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加入计算。重庆规定试点前购买的独栋房,免税面积180平米,新购的独栋或高档房免税面积100平米。
我们认为上海市采取人均免税扣除的方法比较合理,这可防止通过家庭分立等方式减少应纳税额。而重庆市按户口簿确定家庭,并按家庭扣除免税面积的做法,纳税人容易通过分立户口簿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