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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4
转:把严惩恶性凶手说成“公众狂欢”是对公众监督权的蔑视
    据《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认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报道,云南昭通的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对于这个案件,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改判死缓。两份前后不一致的判决,顿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将云南高级人民法院推向了风口浪尖。

    针对“公众认为李昌奎没有免死的理由,呼吁云南高法应该对李处以极刑”,云南高法副院长认为,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他说,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公众并不是想要用“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来判处李昌奎死刑,因为,他们与他素不相识,也无冤无仇。他们对本案犯罪事实了解后,发现云南高法的改判与自己的经验常识相差甚远,远远超过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朴实理念,担心云南高法在“少杀、慎杀”光环的照耀下,对此案错判。为此,他们通过评论来实现自己的监督权利,以期待的法官在对一个案件依法行使裁量权时,不要忘记考虑社会效果,毕竟我国没有废除死刑,死刑存在总是有他的理由的。 因此,把正常的监督当为洪水猛兽、视为异物、武断的说成“公众狂欢”的官员,他们公众有理由相信他是一个害怕监督、蔑视监督的官员,那么,这样的官员还有什么资格呆在“那庙堂里”,不如回家种红薯算了。

    不过,人家高院副院长在呼吁公众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时,还给出了看似符合法现代司法理念的免死理由:本案不同于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李昌奎和王家飞有过恋爱关系,也曾经向对方提亲,双方的矛盾是属于民怨、邻里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等引发的杀人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我国传统的“杀人偿命”意识有一定差异。

    从他们的回应知道人家对本案是很慎重的,不是一时兴起的慈悲为怀,因此,该案改判不存在错判的可能,他们也不会因为“舆论的狂欢”去杀死一个人,而是要通过依法再审后,再得出他是否该被处死。因此,即使高院启动了再审,但也不排除维持原判的可能。如果维持了原判,会有什么影响和后果?中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有影响的判例会对今后其他类似的案例有参考甚至是指导作用。因此,本案为此了原判,会有以下影响或后果。

    1、法官不轻易开杀戒,直至死刑废除。

    在今后遇到诸如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时,法院只要有与本案相同或相似情节的,比如,被杀的人不超过两个,比如,**女邻居后为不让他报案杀死她,但迫于压力又自首,等等,法官们都会刀下留情。

    2、会对公众的行为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彭宇案就是最好例证,该案法官“以常理分析”得出的彭宇该承担责任的判决,在社会产生了及其负面的影响,大家认为,既然法院都认为谁救人谁就是责任人,局外人当然就不会去领这份责任。有人说彭宇案,让中国的道德倒退了30年。

    当想到富士康的那惊人的几连跳、天津大学的四跳、那些酒后驾驶车辆的人、屡见报道的杀人案、不时有矿难发生、食品里屡屡出现不安全的添加剂,深恶痛绝的豆腐渣工程,特别是药价鑫的师妹的“我也捅”等等,这些或许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对生命尊重。出现这些对生命不尊重的事件,充分证明我们社会、学校和家庭,在此之前对社会成员在尊重生命的教育上是严重缺失的。因此,在尊重生命教育严重缺失的社会,主张刀下留人的人,没有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只考虑了对个体生命的尊重,无疑有助纣为虐的嫌疑。

    有了此案例,有些人研究了此案例后,会总结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有冤要申、有仇要报、有敌人需要解决,可以采取“杀两个人,然后再自首可以获死缓”的方法,因为,杀死熟人都属于“民间矛盾和纠纷”。这就意味着:

    他们同邻居、街坊发生矛盾时,他们到商场买到假货时,单位领导不提拔他们时,单位要他们加班时,二奶要转正时,可以放心大胆的把屠刀挥向这些人,放手去杀了他们!因为:这属于“民间矛盾”,法院会“慎重”的为他们撑腰的,他们不用担心被处以极性而性命不保。

    他们老婆或老公有外遇时,他们看老婆或老公不顺眼时,两口子发上口角时,他们心理不爽时,他们可以立刻对对方痛下杀手,不会犹豫!因为这个属于“婚姻矛盾”, 法院会“慎重”的为他们打免死牌的,不用担心被处以极性而性命不保。

    法官家人和法官有矛盾时,法官可以把全家人都杀了,没事!因为这属于“家庭矛盾”,法官杀人可以免死,法院会“慎重”的为你免死的,你不用担心被处以极性而性命不保。

    等等。

    如此以来,滥杀无辜的现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那么,公众就会生活在一个担心随时会被剥夺生命的氛围里。这个氛围的形成,让公众得以享受这个氛围应归功于云南高法的审判委员会。是他们使中华大地的不尊重他人生命的人看到了希望,备受鼓舞,跃跃欲试!让我们记住这个名字:云南高法审判委员会,让它的名字和光辉事迹永远载入中华犯罪史的史册,供犯罪分子们景仰吧!

    综上,呼吁那些蹲在象牙塔里的先生们,你们多出门坐坐公车、靠自己排队买买火车票、多观察观察各种选举过程——深入到生活里去,看看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民众的行为模式,反思一下古代的法家精神流于式微的原因。这比救一个败类要有意义的多。更显出热爱广大民众的胸怀。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社会绝大多数人都牢固树立起了尊重生命的理念,当人们看到罪犯被长期羁押,出于对失去自由的恐惧,因此自行泯灭了犯罪的企图后,特别是官员因害怕失去自由不敢贪后,为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废除死刑”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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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4 08:42:08
这些人想干嘛?如果要是她们家人是受害人,他们还会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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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4 09:13:50
“现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智商和ZF官员日益低下的道德之间的矛盾”——佚名
这句话,我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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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4 09:36:30
少数人改变了多数人的信念,这个国度还有信念么?这个社会中,总有那么一帮操蛋的人,对他人对自己两个标准,还往往冠以美名,几千年的律令被操蛋的人一个“现代”或者类似“与世界接轨”就给改变了,“不轻易剥夺”却“轻易剥夺”了更多的生命,破碎悲痛的家庭何以修复?人在做,天在看,凡事必有因果,是否终会有一天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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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4 13:38:25
假如换个人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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