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提问 悬赏 求职 新闻 读书 功能一区 真实世界经济学(含财经时事)
1182 0
2011-07-19

和谐社区发展中心蔡若焱先生有一段令人印象深刻的判断:在中国的很多事情,法律的层面、制度的层面和现实的层面不是一码事,就社区而言,在法律和契约意识日益昌明的今天,还有很多部门死抱着以往的既得利益不放,譬如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有关的一些政策——近月来山东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的多次讨论,其中的尷尬自不待言,旧政策的实施价值已被近年的通货膨胀空悬,新政策中物业费标准的限制又被现实的成本上升倒逼,假若文本界定得还再模糊一点,将它称之为法规就有点不伦不类了,其时,物业管理费标准或者定价,与业主的财产所有权、亦即“产权”有着莫大的关联。
秘鲁的赫尔南多·德·索托(他写下了《资本的秘密》和《另一条道路》)发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秘决:他们通过有效地界定和维护产权,从而发现和创造了比地球上其它部分大得多的价值和充分激活了经济能量。尽管两千年来中国走着完全相反的路径,也获得了可圈可点的成绩,但综而言之,中国社会的成就并不仅仅来自于一家一朝对资源的独占,而是传统与礼俗中的稳定成份提供了可持续的繁荣,由于产权在事实上是一种约束、一种“避让”、一种默契和一种容忍,所以,中国的伦理关系,事实上是帮助而不是抑制了产权的界定,从而为社会创造了财富。
毫无疑问,新中国的六十年,有着明显的分水岭,前三十年是产权趋于崩溃的历程,后三十年则是产权重建的历程,业主们是中国的幸运儿,他们是参与分享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成果的一批人,惟其如此,他们也深受过转型社会当中产权不完整之害,就象唐老鸭令人印象深刻地大叫:“你这个小偷……”,他们的很多权利被侵占、被剥夺和被践踏,但同时他们可能对别人也做着同样的事情,古人是“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而今则是“业主失其鹿,ZF、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共逐之”,当许多人都在同时纵火的时候,再厉害的消防队员也无能为力;如果财产的名义拥有者不乐意去为捍卫它而打仗,那警察的角色很可能就成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所以,一定程度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是产权形成的必要基础。
社区物业管理费的定价博弈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产权形成过程,业主取得清晰产权的主要障碍首先来自于信息,无论如何,专业和非专业还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时候,价格信息是否可靠?质量是否安全过硬?选择的证据是否无懈可击?如果没有提供具有说服力的依据,物业管理费定价首先将迎来业主的质疑,在这一时期,物业管理者是作为社区中的“专家”而产生的,他们面临两个选择,是强化还是降低社区当中的信息对称水平,因为只要有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对立的两方:有利的一方和不利的一方——产权模糊将诱发双方的博弈,并助长短期行为。
由于“专家”角色级的多层次,这一群体在中国现今仍难以具备强势的公信力,ZF几乎取代了所有的第三方机构而成为最重要的信任源,这时候,业主就开始面临自身产权的第二重障碍,就是管制区隔了社区中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关联,从而延迟了业主在自有财产上的价值发现,如物业费标准限制上的一刀切,它出台的背景本是源自于抑制社区当中过热的冲突,但是结果却是导致了社区长期的冷漠与无力,物业公司主动退出的总是那些连权都不维的业主社区,如果“相安无事”能够成为标杆和标准,那么部队的家属院就一定是世外桃源,然而,我们已经看到,成功仍属于那些能够把ZF指导价放在一边,严格地按照物业管理的预定成本定价的物业管理机构,毕竟,任何人都无法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在最需要进行救济的社区内的产权制度层面,ZF部门的乱作为甚至会比不作为的危害更大。
在一般业主没有取得基本启蒙的情况下,部分人所追求的将物业费保持于一个较低水平甚至更低水平的具体目标,在手段上满足于争取到足够的投票权以推翻现有物业单位,或者更低价的物业公司介入,这就出现了产权模糊的第三重问题,既然博弈关系导致产权的利益相关人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那末,产权保护是倾向于推翻现有政权,还是以个案去改变习惯呢?如果物业管理费定价的低水平意味着业主个体目的的满足放在了最优先的地位,那么社区中的公共利益广泛受到忽视也将是可以理解的了,早期的业主维权或许是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取向,因为其一,对公共资源的产权重新界定常常仅有利于部分业主或业委会成员群体,其二,定价的逆向淘汰也助长了个别物业管理企业的短期行为;其三,在悲观的预期之下,人们对什么样的不利后果都将可以接受。
在这里,值得研究的是物业管理者的自我约束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的绩效目标,它超越了自私自利而趋向容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道德、契约和相互谅解的综合,开发商的资金贴补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也能算作是对社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由于产权的继续不明晰导致业主自身的资产和资源难以充分地发挥作用,即使一切善意的行为:业主维权、ZF干预、开发商输血如果表面是仍出于公益的话,但是也不意味着问题得到了解决,因为,缺席的不仅仅是产权人,还有产权的制度安排、管理和利用。
故而,物业管理费在很显明的状态下,可以归结为类似于一种“社区产权指数”的东西,它包含着几方面的内容:缴费率标志着业主的自愿参与过程,收费标准意味着公共资源的容量,开发商的补贴或者对公共资源的收益侵占则以绝对值的形式表征了产权界定的偏离程度,物业费的定价模式则在根本上反映了社区产权的明晰程度,所以,使社区进入到可治理状态的第一步,其实是物业管理费本身不再讳莫如深。
在后维权时代,新的物业管理将致力于社区成为一个“没有特权的市场”,毕竟物权法所构筑的法律体系已经为现代社区中界定更加明晰的产权与制度安排成为可能,一直以来,物业管理者毕竟无法摆脱他们的代理人身份,这时候,物业管理团队的价值观、立场与选择将决定了社区内的事情是向更透明还是更模糊的方向去发展,老实说,这与物业管理费的高低多寡无关,真正价值首先归属于他们的创造者和发现者,然后才会有资源提供者剩余权的利益均沾。
所以,现今物业管理的真正困惑其实在于,就同样一个场所及其利益关系,似乎从来没有人重视它来自何处?去向何方?因为境界、目标、思维、资源都完全不同,物业管理其实是从事着千变万化的工作,正如泰戈尔的诗句:“蠹虫以为奇怪而愚蠢,人竟不吃他的书籍”。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