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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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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日子读张五常的《经济解释》中有关合约的章节,想起今年十一长假在北戴河的经历,有一些体会和疑问。 此次去北戴河渡假,有几件事对我冲击很大,其中一件事就是所住宾馆发生的撬窗入室盗窃案件,10月3日凌晨四点半起床去北戴河鸽子窝观赏日出,6点钟回到宾馆,由于头一天晚上睡得晚,再加上起得早,因此十分疲倦,就睡下了,上午十一点起床,收拾行李准备返京,发现手机不见了,用同伴的手机拨打,手机里传出“本号码不在服务区”的声音,连续拨打几次,都是同样的声音,于是心中顿生疑惑,突然,同行的两位同学打开自己的钱包,发现钱包中的现金不翼而飞,于是明白发生盗窃案件,于是来到宾馆前台,声明发生盗窃案件,不料,宾馆前台工作人员不相信,并声称“本宾馆从未发生盗窃案件”于是,我们心生恼怒,扬言立即报“110”,但前台人员盛气凌人;说了一句“随便!”因此,我们报了110,过了一会儿,刑警人员赶到现场勘察并找我作笔录,经过勘察发现,窃贼是从窗户进来,具体时间是凌晨4点半到6点之间,刑警们勘察完现玚,取完证就走了,因为他们的职责仅仅是负责追回赃物,逮捕犯罪分子,至于宾馆是否要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只能由我们自己与宾馆协商决定,由于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件,又从来没有参加过谈判工作,于是,当天下午我们一行六人在房间商量对策。到了晚上,我们派出五名代表与宾馆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

我们负责谈判的五人步入该宾馆负责人的办公室,感觉空气十分紧张.大家都坐定以后,我们的主谈判代表谭娟同学就提出赔偿的问题。开始该宾馆负责人否认其对该案件负有责任,声称我们财物的丢失是由于我们自身的疏忽大意,他们宾馆前台贴有 “贵重物品请寄存”的标语,而我们外出却将贵重物品放在房间的床上。而我方声称: “从入住宾馆开始,我们与宾馆就存在一种合同(合约)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宾馆有责任与义务保障入住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此次盗窃案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宾馆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尽管我们有自身的大意将财物放在房间的床上,但如果宾馆安全防范过关,就不可能丢失。为了减少分歧使谈判顺利进行,我方表示出极大的诚意,提出 “损失分摊原则”。

但究竟如何分摊是谈判的一个焦点,另一个焦点就是损失财物金额如何确定。我方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财物的损失是一个摩托罗拉E680手机(两年前购买)另外是7百元的现金,按照当时的市价手机是4000元,因此损失额折人民币4700元。可我方拿不出证据证明确实丢失价值4700元的财物,因此宾馆负责人在谈判中就抓住这一点,称无法相信我方报告的损失金额。面对这一情况我方宣称:①我们都是大学生,不可能虚报损失②我方已做了笔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宾馆负责人也就接受了财物损失的原始额,可问题是:该手机两年前购买已经使用了两年,如何定价。该宾馆的责任人极端地说:“今天买的4000元的新手机明天卖出去不能不值50元。”我方反驳说:“那这样吧,你帮我买一个这样的手机吧。”宾馆负责人当然不同意,并提出:鉴于你们学生的身份,我们也有自己的孩子(似乎是一种同情)你们遇到了损失,我们表示同情,就赔偿你们人民币800元。我方当然不同意,并提出损失额“五五”分担原则。对于手机定价的问题:我方观点是两年前买的手机,今天的定价为2500元,因此损失额为3200元。按照五五分担原则,宾馆应赔偿1600元。宾馆负责人不同意,并声称其最大的现金赔偿批准能力只有800元。于是我方退让一步,并提出一个折衷的办法,赔偿额为1200元,具体支付方法为:现金800元,退还两天的房费400元。对于该方案,该负责人没有反对,但声明要向其上级汇报,没想到其上级听到这个方案,大发雷霆并提出赔偿额最多为500元,否则将不予赔偿。

面对其上级的猖狂,我方亦是怒火中烧,但到底如何使谈判顺利进行,并得到原先谈妥的1200元赔偿金额,我方需要讨论与思考。经过讨论,我们采取“博一博”的态度,提出一个带“恐吓”性质的方案,方案如下:

① 通过高校与教育部与宾馆交涉

② 在网络上将此事进行爆光

③ 通过消协解决

④ 上法院起诉

⑤ 走上层路线

并要求其第二天九点之前给予答复,谈判终止。对于这个方案,其实我们心中没底。没想到,第二天早上八点半,该负责人派其领班服务员与我们商谈,赔偿事务,并作出一副可怜相,声称尽最大努力只能赔偿800元,我们不同意,其将赔偿款提至1000元。我方仍然不同意,为了使谈判不失败,我方提出一个折衷方案,赔偿现金1100元,并且帮我们订返程汽车优惠票(当然票款由我方支付),其表示同意,因此,最后我方实际所得赔偿额为1130元。

当我们入住宾馆时,我们就与宾馆产生了合约关系,因为我们之间存在权利交换的承诺。宾馆获得我们给予的货币的所有权,我们获得的是入住权和人身和财产的保障权。当发生盗窃案件时,我们的人身财产的保障权受到损害,也就是我们与宾馆订立的合约的执行受到意外事件的影响。因此又产生了一个有关赔偿的合约。

在正式的合约中,合约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都规定得很清楚(仅指文本上),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正式的合约的执行似乎遇到一点困难。往往促使合约执行的是一些非正式的因素,也就是没有清清楚楚地说明白的因素,就我本次的经历而言,虽然法律规定,宾馆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可同时也贴了一张:“贵重物品请寄存的小条”当发生盗窃案时;法律文本的执行面临很大的困难,首先是丢失财物的确定(很麻烦)。就算确定了责任的分摊也很麻烦。就算清清楚楚地将责任的分摊搞清楚了,赔偿如何履行也很麻烦。

当然你可以说可以去消协告他,或上法院起诉,可是这有很大的成本,这个约束条件拉着我不可能去告,那么关于赔偿这个合约如何履行以我此次的经历我认为是另外的因素。

第一,道德的因素,宾馆的负责人亦为人父,可能考虑到我们出门在外,丢失财物很可怜,表示同情,给我们一点补偿。

第二,更重要的是出于对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发生这件案件,我们没有与该负责人通气,就直接报了“110”,对其生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其不想造成更大、更坏的影响。

第三,对于学生那种“天不怕,地不怕”的性格的恐惧,而且学生又是在京的学生,更是难对付。

第四,对于特权的恐惧。

因此,我认为有的时候清清楚楚的合约的执行要面临很大困难,其执行要靠其它的因素。

另外,我想在这次谈判中,我们达成过两个合约,其中一个合约由于某些“强制因素”而破产,第二个合约你们用了强制对强制的办法才使合约得以执行。

因此,我就想如果面临这个案件和谈判的人是另外的人,没有这样的实际背景,这个合约的执行又会是怎样呢?

在思考合约执行问题时,我不禁想到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我认为公有制企业的性质是其非市场合约性,公有制企业的出路,是重新找回合约,用合约来界定各方权利,使企业成为科斯意义上的具有合约基础的企业。可我的问题是,这些合约的执行会不会碰到前述的困难?碰到这些困难如何处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0 14:30:3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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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0 14:47:00
佩服作者的勇气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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