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个均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是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需要增收增值税吗?如果不征收为什么?另“(2)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与“(1)”有什么区别?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注册会计师CPA学习群组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php?tid=1142062&page=1&from^^uid=2476439.
关于教材视同销售的4-8项,我们说过要问来源看去向。如果审题中发现来源的自产和委托加工的,无论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还是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投、分、送,都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而如果审题发现是外购的项目,只有投分送才视同销售。建议可以在听一下该部分的课件。  关于外购的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为什么不确认销项税额,简单的理解可以看做已经作为最终的消费了,已经退出流通环节,所以不流转了就不征了。对考试来说,这个简单的规律按我上面的记忆会用就可以了祝复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