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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非税政策-残保金优惠政策]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规定比例的(江西省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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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9 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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