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突然流传一份国税总局的“第47号公告”,据说这份公告首发在税屋网,此后中华会计网校、会计视野网等网站转发了该公告。广州日报在8月13日还刊发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 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的文章,对该公告进行详尽解读。甚至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也加入对该公告的宣传中。
但是第47号公告也一直很受业内人士质疑。国家会计视野网上一篇文章指出47号公告与国税办发【2011】95号两个文件相矛盾http://bbs.esnai.com/thread-4745639-1-1.html
《传说中的47号公告与国税办发【2011】95号两个文件相矛盾》
对照[2011]第47号公告,国税办发〔2011〕95号文件中的例题是否错误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2011]第47号公告)中有这样的例题: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2、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7号)中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是这样规定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除上述计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2)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如果按此文件规定,那么国税办发〔2011〕95号文件中题目是否应该如下计算:
方法一:(24100+3400-3500)/12=2000,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其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000*10%-105)*12=1140元
由此可见,国税办发〔2011〕95号文件中计算是错误的。
方法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4100+3400-3500=24000元,其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26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000*10%-1260=1140元
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计算结算相同。
3、疑问:
(1)国税办发〔2011〕95号的发布日期为2011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7号的发布日期是2011年7月31日,为何仅仅相隔5天,规定就不一样了?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7号的发布日期在前,国税办发〔2011〕95号的发布日期在后,到底应该是服从前文,还是服从后文?
博客文章《奇怪:到底是47号公告还是总局26号令》列举了47号公告的若干问题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cd61c0102ds1t.html
随后,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指出: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608/n9947993/n9948014/11647646.html
新华网发表文章“还原"个税调整"传谣经过”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8/16/c_1218632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