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le6628 发表于 2011-8-16 13:07 
十一、外贸诈骗案例:
01,货物到港后,客户不来提货,也突然之间联系不上,中方厂商万分焦急之时,听 ...
十一、外贸诈骗案例:
01,货物到港后,客户不来提货,也突然之间联系不上,中方厂商万分焦急之时,听到客户方面声称暂时资金短缺,没钱赎单提货等,继而以质量不好为由要求中方厂商低价卖出;如果把货物退运回国,有些国家退运手续又非常复杂,再加上昂贵的滞港费用,当地处理这些货,没有其他买家,又比较难处理;有的骗子甚至要求先提货后付款;有的甚至全部货物被当地海关拍卖,货与款尽失;
02,土耳其骗子:迟迟不付款,而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如果货物到港45天内不提货(除进口商要求延期之外),土耳其海关将没收货物并进行拍卖,拍卖时该货物的进口商享有优先购买权。结果,货物都以低价落入骗子公司的口袋。
03,大多数国际诈骗商首先从互联网或者展会上获得我国企业的联系方式,然后通过传真或邮件与我国企业建立起贸易联系,通过一段时间接触后骗取我国企业的信任从而与其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通常是风险很高的D/P方式(即付款交单)。等货物运达进口国港口后,诈骗商就以种种理由拒绝按时支付货款;
04,有的借口资金周转不开,迫使我国企业先同意他们提货,货一提走,立即消失得无影无踪。有的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逼我国企业降价,很多时候,我企业迫于退运程序复杂,货物压港费用太高,不得不忍痛降价。更有甚者,既不付款也不把提货凭证退回我企业,故意拖延时间,等到货物压港超过规定时间(一般3到4个月),被当地海关拍卖时再来参与竞买,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就能以低价购得货物。
05,据中国商务部的官员介绍,不少国外骗子公司与我国企业建立贸易关系后,头几笔生意信用都很好,货款很痛快地就按时付了。直到我国出口企业对其放松警惕之后再行骗术,往往让我国出口企业措手不及,难以应对。还有的国外骗子摆出一副大买家的样子,派专人到中国监督发货,可一旦货物到了进口国港口,骗子嘴脸就马上暴露出来了;
外贸企业若要防止进出口业务经营中的失误,首先应该了解在进出口业务中有哪些“陷阱”,这些“陷阱”的特点是什么,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和规避。
1,熟人“陷阱”
许多外经贸企业,在资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在没有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高干的亲戚,××外商的朋友,并以委托书相迷惑。
2,代理“陷阱”
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表现形式: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3;客户“陷阱”
现在各经营企业都在急切寻找客户,正因为如此,有些根本就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抓住外贸公司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进行联合诈骗,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明客户如何有实力的复印件(事实上很多是伪造的或是借用别的厂商的)进行欺骗。外贸公司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抓客户扩展业务,轻信而致上当。
4,高利“陷阱”
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最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人设置的陷阱。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无论怎样也不愿舍弃这笔难得的生意,放松了警惕性。
5,好处“陷阱”
有许多业务信息本身经各种渠道引人外贸公司,一些推销商和中间人,在外贸公司确定做该项业务前,为尽快达到成交和掌握主动权之目的,往往对其业务人员以“好处”作为诱饵,这些“好处”包括给百分之多少的回扣,或许诺另外的酬劳和待遇等。
6,资金“陷阱”
随着银行的商业化改制外贸公司的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许多企业一般在捕捉业务信息上,追求的是不动资金的业务。而设陷者正是抓住了这一心态,而称不需要动资金,只需出具全套单据,资金由对方垫付,用简单的条件而诱使外贸公司上当。
7,合同“陷阱” :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其表现形式为:
①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
②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变更合同运输条款;变更支付条款。
③不签书面合同
④利用条款。
十二、如何避免受到外贸诈骗?
摸清对方底细,当心合同条款上的“地雷”
我国企业之所以频频遭遇外贸诈骗,有很多的原因。首先,大多数受骗企业都是比较年轻的外贸企业,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这让它们成为外贸诈骗的最大受害者。
另外,我国很多企业出口的产品没有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有时不得不靠放宽付款条件来赢得订单,甚至连一些合理的要求也不敢坚持。这就给了骗子可乘之机。
一般来讲,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比较保险,可是手续费较高,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尽可能地保住自己的价格优势,并获得更多的利润,常常选择费用较低的付款方式。而这种付款方式也意味着高风险:一旦遭遇贸易诈骗,就啥也没有了。
信用调查市场不健全是我国企业频繁被骗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国内的信用调查公司的收费相当高,大多数企业对信用调查重视程度不够,很少有人在和国外进口商签单之前,去找信用调查公司摸清对方的底细。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信用调查公司因为生意少所以才收费高,而收费高了生意更少,费用不得不再往上涨。
在和国外进口商第一次打交道时,最好对其有一个详细的了解。骗子公司大多都是在合同条款上搞鬼,一定要慎重选择付款方式,对待任何客户,都不要轻易接受风险高的付款方式。
即使是信用证付款,也不能轻易接受附加软条款,因为这里面很可能埋有“地雷”,要擦亮眼睛,对待不合理的要求,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原则。但同时也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机会。
对非欧美国家在美国经商的第三世界商人更要格外小心,防止上当受骗。
1、不论是新老客户,不论成交量大小,最好能以L/C方式为主要付款条件来签合同。L/C项下付款条件下,对证中含有软条款的,如寄1/3正本B/L、提供繁琐的检验报告、限制第三国议付等等,要事先落实是否能做到否则决不接受。对其他条款也要认真审核,如不能做到,要及时通知客户修改,要认真检查审核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不给不法商人以任何可乘之机。
2、签定T/T、 D/A、 D/P纯属商业信誉的合同时,必须对客户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时可通过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在没有搞清楚客户全部情况前不能贸然接受T/T、D/P付款。
3、必须努力识破奸商惯用的欺诈手段,防患未然。第一单客户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而第二单就开始诈骗。这是一切骗子所惯用的伎俩,先给你点甜头,引诱你上钓,然后开始行骗。
4 、必须加强对合同和信用证的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大,我们的许多一线业务员有权决定付款方式,但这决不能放松公司对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如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非L/C付款;更不能长期放帐。对于D/A、D/P、M/T下成交,应规定权限范围,不能一人说了算,不管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时查款,防止客户迟迟不付。T/T项下没有收到货款,不能寄B/L。
5、加强与银行的业务沟通,自觉接受银行的指导。上述两案虽然银行没有直接参与,但不管是L/C还是 D/P、D/A业务,外贸公司必须与银行保持密切合作,接受银行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司结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