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地级市环保处罚明细汇总数据2008-2022xls+dta版本
样例:
省份名称 | 城市名称 | 公布日期 | 处罚对象 | 处罚原因 | 处罚具体内容 | 罚没金额:万元 | 处理机构 |
河南省 | 开封市 | 2018-10-16 | 开封神龙包装有限公司 | 你(单位)印刷工序产生的部分有机废气未经处理通过旁路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 | 2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
河南省 | 开封市 | 2018-10-19 | 其他单位 | 2018年10月8日我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发现你加油站(点)改(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1.立即停止建设;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1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
河南省 | 开封市 | 2018-10-19 | 其他单位 | 2018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根据汴环文(2018)277号关于转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河南省废气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的通知,在线监控设施在厂内堆放着还未安装而进行生产;2、煤矸石原料储存点建有搭盖,但地面未进行硬化,现场有煤矸石原料露天堆放储存点外空地,未进行苫盖,易产生扬尘污染。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罚款叁万元;对“煤矸石原料露天堆放储存点外空地,未进行苫盖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罚款贰万元;合并处以人民币罚款伍万元 | 2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
河南省 | 开封市 | 2018-10-21 | 河南惟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检测点地点对车牌号为豫AN3682(品牌型号)解放牌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执法检经检测,该机动车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该机动车未安装机动车尾气颗粒物捕捉仪与机动车尾气催化还原系统等污染物控制装置。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 0.5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
河南省 | 开封市 | 2018-10-21 | 其他单位 | 检测点地点对车牌号为豫A88UL6(品牌型号)东风牌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执法检经检测,该机动车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该机动车未安装机动车尾气颗粒物捕捉仪与机动车尾气催化还原系统等污染物控制装置。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 0.5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
河南省 | 开封市 | 2018-10-21 | 开封安彩纺织有限公司 | 2018年10月12日通许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发现你公司年产10万吨纱锭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1.立即停止建设;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 | 4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
河南省 | 开封市 | 2018-10-22 | 其他单位 | 2018年10月8日我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发现你加油站(点)改(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1.立即停止建设;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1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
河南省 | 开封市 | 2018-10-22 | 开封惠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检查期间,该公司焙烧车间未完全密闭,有部分干燥烟气未完全收集。我局立即对其进行调生产线刚出来的废料从焙烧车间出口进行清理,焙烧车间未完全密封,导致部分烟气溢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本机关对开封惠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处2万元罚款开封惠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4624326312开封惠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
河南省 | 开封市 | 2018-10-22 | 开封市惠裕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 检查期间,发现该企业该公司正在生产,存在问题:1、该企业未能提供环评手续。2有明显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迹象,厂区外地面、车间内地面及设备均积尘严重,厂区内外“脏乱差”。我局立即对其进行调环保部蓝天保卫督导组该公司负责人不在单位,故未能提供环评手续,据调其环评手续齐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该企业未生产,厂区共1个车间在厂区东侧,车间内有一条生产线,厂区内原料桶已经覆盖,生产车间、料库车间房顶及办公区道路和房顶均未发现有无组织排放迹象,原料库地面有一层白色原料粉尘,经询问为该厂搬卸原料时洒落的原料,无喷淋或者封闭措施控制厂区扬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本机关对开封市惠裕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处1万元罚款。 | 1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
河南省 | 开封市 | 2018-10-22 | 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检查期间,发现该企业该公司正在生产,喷漆工序未安装VOCs收集处理设施。我局立即对其进行调现场该公司未生产,厂区内共有两个车间,2号车间闲置未使用,里面放置已焊接的钢材等,用于仓库储存,1号车间位于厂区北侧,车间内有1条移动式龙门焊接生产线,车间门口有红色喷漆痕迹,厂区东侧堆放大量红色已喷漆钢柱,车间内喷漆气味明显。未在封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漆作业,且无VOCs处理设施。我局立即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汴金环罚责改〔2018〕第25号),要求该公司3日内进行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本机关对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处2万元罚款。 | 2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