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1特点美国是一个法律化较强的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为老服务体系。在美国,ZF不是养老机构运营和提供长期照顾的主体,它以间接方式对社会养老机构进行管理。在社会保障体制中,老年人被赋予了独立生活的经济能力;在福利设施、服务体系以及居住环境等方面,针对老年人的生理情况,采用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设计。
2.2养老模式在养老服务模式上,美国目前主要有两种:
[url=]([/url]1)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是美国老年人最普遍的居住方式。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居家养老不同于我国的家庭养老,它主要不是依靠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而是主要依托社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组织。从老年人的心理来说,绝大多数老年人都不希望去养老机构养老,而愿意居住在家里。美国的老年人同样也不例外,大约90%以上的老年人都是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由于这一老年群体数量比较大,也是老年需求的主体,所以美国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为这一群体提供的社会服务内容、方式都比较多,可以说是十分的全面。
(2)机构养老服务
美国老人独立性很强,一般退休后不依靠儿女,所以各种形式的养老机构应运而生。美国养老机构根据不同功能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技术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需要24小时精心医疗照顾但又不需要医院所提供的经常性医疗服务的老人;第二类为中级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没有严重疾病,需要24小时监护和护理但又不需要技术护理照顾的老人;第三类为一般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需要提供膳舍和个人帮助但不需要医疗服务及24小时生活护理服务的人。按等级划分,一般分为四种:老人公寓、老人院、老人护理院和老年痴呆病院。每类养老机构都有自身的结构、规定、运行特点。ZF对某些养老机构提供资助,而不是对所有养老机构提供资助。被资助的养老机构必须达到ZF的规范要求,不被资助的养老机构,ZF没有硬性规定。
[u1] 2.3政策法规[url=]1926[/url]年颁布的《收入法案》规定了参加合格私人养老计划的企业, 其缴费部分享有免除联邦ZF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
1935年罗斯福总统签署的《社会保障法》,建立了一整套老年及孤寡者保险制度,联邦ZF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规定向退休者发放老年退休抚恤金。
1961 年“白宫老人会议” 发表的老年公民宪章把老年人“基本实际需要而享受养老的特权” 列为老年人九大权利之一。
1965 年国会通过《老人法》,联邦ZF设立联邦老龄署,专门负责全国的老龄事务。其职责有:保证老年人在老年期拥有尊严;使老人在把握自己的生活中有足够的选择;使老人在自己的社区保持积极性和独立性;负责计划、管理和监督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有效地执行老人法的有关规定;向地方ZF拨款资助社区计划与服务项目,开展有关科研、从事示范性项目以及老龄领域的培训工作等。
1965年,《社会保险法案》确立了“医疗照护”和“医疗支助”议案。医疗照护制度把健康保险范围延伸到几乎所有年过65岁的美国老年人(1965年社会保障<安全法案修正)、残疾人和患有永久性肾衰竭的人(1972年社会保障<安全法案修正),实施该项制度所需经费全部来源于联邦ZF财政收入。
1966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医疗照顾保险法案》,老年人看病住院基本免费,对于无资格领取社会保险的贫困者,根据“医疗补助” 项目,由联邦ZF出资,协助各州给这些需要帮助的贫困者救济性的医疗补助,为低收人的老年人、残疾者和他们的家属。
1972 年开始,美国将监察员项目作为示范项目,用以监督各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监察员是护理院、寄宿照料之家、辅助生活机构以及类似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的保护人。
1973 年《老人法》的修正案中又规定,各州要设地方老龄局。目前全美各地相继成立了地方老龄机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工作网络。该网络包括联邦老龄署、56 个州级老龄局、655 个地方老龄局(办)、243 个土著或原始部落老龄组织以及29000 个经注册认可的老龄服务机构。
1974年福特总统签署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鼓励发展雇主出资的退休金计划,为雇主出资的退休金计划制定了一整套管理标准,凡按此标准管理的退休金计划被视为“合格计划”,发起建立合格计划的雇主和参加该合格计划的雇员都可以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
1974 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严格的规定了“ 规定缴费型”养老金计划账户的管理、投人资金量的多少及其税收优惠等方面。
1974 年,美国ZF通过《补充保障收入法案》,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按物价变动自行调整。还规定当65 岁以上的贫困老人收入和财产达不到一定的水平时,就可以申请“补充保障收入” 的援助,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1974 年美国成立法律服务协会,通过资助地方的法律帮助项目为贫穷的老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70 年代以后,美国在社会服务领域加快了私有化的进程,采取私营机构与ZF之间“购买服务合同” 的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所谓“购买服务合同”,即ZF将公共服务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委托给民间赢利或非赢利机构,由它们来提供服务。
80 年代以后,美国《社会福利法案》将一些社会服务全部纳入地方ZF管辖。
1986年的《税收改革修正案》中,加大鼓励和引导自愿性企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退休投资计划的力度。
2006年8月,美国前总统布什签署通过养老金保护法案。布什ZF养老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从原先社会保障税中抽出一定比例转移到企业年金计划中,同时企业和职工也增加相应的比例。
[u2] 2.4老年人口结构与消费水平[url=]截至[/url]2009年,美国老年人口已达3960万,包括2270万女性和1680万男性占全国人口的12.9%。2009年,老年男性平均收入为25877美元,老年女性平均收入为15282美元。87%的老人收入来源是社会保障,54%的老人收入来源是资产,28%的老人收入来自私人养老金,14%的老人收入来自ZF雇员养老金,25%的老人收入来源是盈利性收入。[雨林木风3]
2.5 经济发展状况[url=]美国2010[/url]年国民生产总值 15,624,184 美元 ,人均46381美元。[u4]
2.6投资主体[url=]目前,美国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个人或团体投资,由ZF雇人管理提供服务;二是由ZF和个人、团体共同投资,由个人或团体管理提供服务;三是完全由ZF投资,个人或团体管理。美国盈利性私营机构占[/url]66%,非盈利性机构占占27%,其余7%为ZF举办的服务机构。无论哪一种形式的机构,ZF均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和给予政策优惠,如免征地税、营业税等。这些养老机构都要接受ZF的考核、监督。美国实行医疗补助和社区服务(HCBS)计划,各种社区老年服务机构有ZF出资、社区举办的非赢利性的机构,也有市场化运作的私营的、商业性的服务机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非常细化,社区老年服务机构按服务项目划分,可分为综合类、医护类、家政类、餐饮类、娱乐类、学习类服务机构。[u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