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3--2010.6.30)
和谐社会是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民生安逸、秩序井然的一种社会状态。李步云教授在论述到和谐社会构建的途径时指出,"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导思想与原则;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为中心"的战略;民主与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根本条件与必然要求。在论证最后一个途径时,他指出,法的结构从微观到宏观需要和谐与协调,因此,良法之治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法存在的根据是各种社会矛盾需要一种共同遵守的有权威的规则予以调整;法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其伦理价值既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也是影响整个社会各个领域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1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组织并且实施的、旨在为人们在出现生活风险(老年、生病、伤残、失业、贫穷等)时提供物质帮助、使人们不至于陷入困境的一种法律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个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缩小了贫富之间的差距,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国家,社会和谐的程度也比较高。事实说明,社会保障法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不仅表现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应建立和谐社会而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越是健全和完善,社会和谐的程度也就越高;而且表现在当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没有建立起与该社会发展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时,社会处处表现出不和谐的迹象,并且影响着这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一节几种典型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然而,不同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结构是不一样的,这除了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理论外,与各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以及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当属美国保障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德国保险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英国福利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同类型,揭示的是ZF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承担着不同的财政责任,并由此带来不同的社会效果。
一、美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美国自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以后的70年来,经过历届ZF不断修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
1.社会保险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老年养老金、遗属养老金、伤残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美国的社会保险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险一样,是强制性的,公民要获得这四项社会保险待遇,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法定比例和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2.社会补偿制度
社会补偿制度包括退伍军人补偿制度和退伍军人抚恤制度两项内容:退伍军人补偿金制度,是向那些在部队服役期间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支付;退伍军人抚恤金制度,是向那些年收入低于特定水平的人(或其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属或遗属)以及那些永久残疾或65岁以上的退伍军人支付。
3.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是提供住房补贴,包括公共住房补贴、补贴性住房以及向低收入家庭出租房屋的税收豁免三项内容。
4.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济制度有实物援助和公共援助两个项目。实物援助项目是向贫困者和低收入阶层提供的替代和补充现金资助的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券补助项目和儿童营养计划;公共援助项目是一项补充保障收入项目,包括向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提供援助和向老年人、盲人与伤残者提供援助。
二、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领域的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内容上堪称世界典范。
1.社会保险制度
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1972年制定了农民医疗保险法。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5年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并且将1957年制定农民老年援助法改革为农民养老保险法。至此,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为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护理五个险种的完整体系。
2.社会补偿制度
社会补偿待遇提供给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受伤害者和士兵以及自1976年5月15日起对因暴力行为受伤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在此之前的因暴力行为受伤害者,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提供社会救济。国家还为因公共疫苗接种受伤害着提供补偿。
3.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福利包括家庭促进、教育促进、住房津贴三项内容:家庭促进的重点是提供子女津贴、育儿津贴和育儿假;教育促进在免除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大量费用的情况下,如果在校学生生活费和教育所必需的费用没有保障,他们可以申请教育促进法上规定的补贴或为大学生提供无息贷款;住房津贴是按照联邦住房津贴法的规定,对有合法要求者的租金或者由于个人购房而造成的经济负担提供补贴。
4.社会救济制度
社会救济被称作社会保障制度漏洞的守门人。社会救济为那些不能从以上三个项目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人,通过提供社会救济待遇使他们能够过上与人的尊严相符合的生活。
三、英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在最早实现工业化的英国,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到了20世纪初,英国的福利制度出现了实质性突破,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家承担起福利支出的主要责任。
1.社会保险制度
被称作国民保险的英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于1911年,当时仅涉及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项目,覆盖范围也有限。1946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和生育以及工伤保险,伤残保险,丧葬费和遗属保险五个项目:养老保险有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和法定补充养老保险两个子项目;失业保险与别国不同的是规定了最低收入标准和自我雇佣者可以参加失业保险;疾病、生育、工伤保险放在一个项目中,原因是对这三种生活风险首先要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而疾病保险仅提供病假工资。
2.社会补偿制度
社会补偿包括伤亡军人抚恤制度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前者包括伤残军人抚恤金和军人遗属福利两项待遇;后者待遇根据服役时间的长短提供,军龄越长者,享受到的待遇就越多。
3.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除了包括住房福利和教育福利之外,让国际社会称道的是还包括医疗福利。英国既没有实行美国式市场化的、主要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国民看病问题的模式,也没有实行德国责任分担的社会保险模式,而是实行ZF经办医疗服务机构,免费为全体国民提供医疗服务的模式;住房福利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租房福利、贫困家庭住房福利和为自有住房者提供政策支持;教育福利对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分别设计,中小学教育为免费教育,高等教育实行无息补足贷款。
4.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精神病人等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提供福利服务的制度,被称作社会照顾制度;二是为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贫困家庭提供救助的制度。前者体现普遍主义原则,后者体现收入关联原则。
四、新加坡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新加坡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富有创造性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是一个强制性的、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费用、计入雇员名下、ZF确保在风险出现时提供收入保障和支付利息的个人储蓄积累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3年由其宗主国英国通过颁布《中央公积金法》建立,1955年成立中央公积金局并负责《中央公积金法》的实施,建立有别于欧美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是减少殖民ZF的财政负担。1965年新加坡独立以后,为了迅速摆脱困境,赶超现代化,新加坡将发展经济放在首要地位,所以,整个20世纪70年代中央公积金制度没有发展。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成为中等发达国家,国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也迅速发展。社会保障项目在过去雇员养老保障和住房保障的基础上,增加了家庭保障、医疗保障等项目,保障范围也扩及全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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