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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0:31
旧的法律规定本来就是不公正的,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只是一种纠正,是迟到的公正。
一方出轨,就是有过错,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以要求获得补偿。但这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言的,而不是可以去霸占本来就是对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另外,我感觉现在女人出轨的几率并不比男人低多少,至少在我周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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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0:51

随着独生子女比例日益提高,由女方父母提供婚房的也大有人在,而且越来越多。这个保护是公平的。
可有些人偏说这是在单纯保护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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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1:07
一方(无论男女)买房,让另一方免费居住,这本身已经是表明对婚姻的诚意。如果另一方还要霸占那房产,这就叫做人心不足,欲壑难填。无论找什么理由,都是不公正的。当然,双方自愿协商处理的除外。但在法律上,只能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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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1:21
这个司法解释是引导人们自立创业,破除那些想不劳而获霸占他人财产的人们的迷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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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1:33
房产,可能是一辈子积蓄买下的,甚至是借钱或贷款买的。这么大财产的处置,怎么可以不遵循公平原则!怎么好意思起霸占别人房产的野心!而且,产权因时间推移而变更,也不符合法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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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1:49
时至今日,为什么还必须男方提供婚房,女方提供就不可以?就不公平了?现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女方不比男方穷。
可见这种婚姻观念仍然是建立在金钱和买卖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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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2:11
现实是,就对家庭的贡献来讲,总体而言女人也不比男人多。在这种情况下,还理直气壮地要男人既承担结婚成本又承担离婚成本,公平何在?
这个新的司法解释,不过是纠正了以往的不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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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2:19
婚姻的基础是感情,真正感情深厚的夫妻,一般是不会离婚的。到离婚的程度,通常都是感情破裂,当然要把该算的账(一般是大账,不会太细)算清楚了。
如果有人认为法律这么规定,就是鼓励夫妻不重感情,彼此斤斤计较,那真是SB了,是给自己的婚姻制造麻烦,降低自己的幸福指数。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家和万事兴。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你在婚姻中不付出,而是只想索取,你自然不会赢得真情。这样的婚姻,是失败的,或者说埋下了失败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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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2:49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这一条是完全公平合理的。
如果是婚前贷款买房,婚后还贷,谁出首付都对日后可能的房产分割没有影响,因为是按分割时房产市值来计算,而不是按购买时的价值计算。
有些人一直纠缠这个,其实是没有搞清楚法律的规定。

法律没有否认是共同财产,否则就谈不上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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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3:06
一方面,婚姻的基础是感情,感情需要不断培养。另一方面,要知道道德和承诺是靠不住的。保持这两方面之间的平衡和张力,才可能有良好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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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3:29
如果自己的房产必须与对方共享,对方才会跟你结婚,这说明对方看重的是房而不是人,跟这样的人结婚,就是自讨苦吃,不如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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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3:44
不是婚后奋斗创业,而是惦记别人房产,这样的人(无论男人还是女人),是危险分子,不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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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5:00
无论男女,对婚姻的承诺都是靠不住的。而对于很多中国人而言,房产是一辈子的积蓄,是后半生的基本依靠。所以,SB才会心甘情愿让它打水漂。至于你会不会,我反正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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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6:4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这规定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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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7:34
购买时,一套婚房100W,首付30W是婚前一方的。N年后离婚,房子经专业机构评估,市值1000W,此时,房产归首付方,但要支付给另一方350W作为补偿。
这有何难办的?有何不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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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09:01
呵呵....上海有好多这样的案子,记的上海台还放过.男方买房,写女方的名字,这其中一般女方户口是上海的,男方有上海的,也有外地的....结果最后婚没结成...房子变成女方的了.....法律上算男方送的.
----------------------------------------------------------------------------------------------------
这是一个网友的发言,可与31楼的资料相呼应、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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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08:41:47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4 20:23
女方要求房产证加名被拒离婚 感情抵不过房
http://news.sohu.com/20110823/n317102734.shtml
既然各自坚持自己的原则,不妥协,也只能这样了。双方都谈不上什么过错,更不是新法造成的——没有新法出台,就能保证她日后不要求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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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12:19:17
新法好 发表于 2011-8-26 08:41
既然各自坚持自己的原则,不妥协,也只能这样了。双方都谈不上什么过错,更不是新法造成的——没有新法出 ...
新法不出台,不能保证他们以后不会离婚
新法出台,他们确实离婚了
你看出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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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12:41:50
新婚姻法催生"加名税" 多地婚前房产加名需缴3%税
http://www.cb.com.cn/1634427/20110826/263441.html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出炉,很多夫妻觉得只有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才算吃了“定心丸”。于是,在房产证、商品房交易合同上加名字成为了当前的热门话题。近日,南京率先出台新政策“房产证加名征税”,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有媒体称,国税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但国税总局方面昨日回应称,暂时未听闻总局内部在研究实施意见。

  多地婚前房加名需缴3%税

  据媒体消息, 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要征税!据悉,目前南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25日就此事件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得知广州目前暂无变化,还没有针对这一行为征税。广州地税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待正式意见明确后,广州地税将按上级规定统一执行。

  据了解,南京等城市自本周一起开始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缴纳办法是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增名目前暂不需缴纳契税。

  以前这种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在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交一些工本费。引起该征税行为变化的原因是刚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根据该法律条款,婚前房屋的产权归谁,离婚后的房屋产权仍归谁,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项政策的出台,引发了人们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度关注,为保障婚后财产共有,许多人开始对婚前的住房产权进行“加名”变更,这种变更是出现这种新征税行为的直接原因。

  25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也就此事进行了回复。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将原本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另一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回复同时表示“目前,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并未出现明显的"加名热",市地税局尚未收到一起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受理件。”

  任志强25日在其微博上对该事件留下四个字“生财无道”。另有网友评论认为,加名税“打劫民生”,并无国税总局的统一要求。还有网友质疑称,“征收新税要严格审批论证,为什么总是这么仓促?”

  深圳地税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征税3%

  据《深圳商报》8月26日报道,深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日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单方购买、并且产权单方所有的房产进行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就得征收契税,契税需要由受赠与一方承担。在深圳要缴纳契税3%。

  国税总局:暂未听闻研究“加名税”

  据新京报消息,日前,南京地税局通知,从23日起“交件”办理的房屋加名案例均须征收3%契税,具体的计税方式为“按双方约定份额的评估价格×契税税率3%”,如没有约定,则按双方各占50%来划分,即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加名须缴1.5万元的契税。

  此事被当地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一片哗然,多为质疑购房加名收税。24日下午,该局相关负责人又称,此事现在还“不确定”,要等总局批复,可能会有“缓冲期”。

  有南京媒体援引当地税务部门人士表示,对于婚前购买房屋加名收税的政策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作为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订税收政策。媒体称,国税总局目前已经着手研究“加名税”细则意见。昨日,国税总局方面对本报回应称,暂时未听说内部着手研究该政策实施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方面此新政仅为口头通知。至于税收政策口头通知是否合理,国税总局方面未给出明确答案。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要征收3%的契税,对于市场价格不菲的房产来说,无疑是一笔数目不小的税收,因此在民间反响巨大,其影响力不仅仅局限在南京。北京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称:“最近两天,有很多北京市民到场询问北京是否会有类似政策出台。”

  对此,国税总局方面表示:“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ZF税收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北京地税方面称,昨日不断有媒体电话询问。至于会否出台相关政策,北京地税方面给出的答案是“暂时不会”。

  案例: 婚前百万购房加名缴税万五

  市民王先生在婚前购置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之后他与李小姐结婚。由于该房产是婚前购得,因此房屋产权登记证上只有王先生的名字。新婚姻法解释出台后,作为妻子的李小姐认为该房产应该属于双方共有,于是要求丈夫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这种情况就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另一方要求加名”,即“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

  如果按照南京等城市的征税方法,具体的计税方式为“评估价格的一半×婚前房产契税税率3%”。具体计算过程为:王先生房子的价值为100万元,那么要把李小姐的名字加进产权证,应缴纳契税额为100万÷2×3%=15000元。(编辑:海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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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15:28:56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6 12:19
新法不出台,不能保证他们以后不会离婚
新法出台,他们确实离婚了
你看出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了吗?
楼主预言:婚姻法解释(三)将导致:“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离婚率上升”(见主帖)
19楼资料:“民政局:新司法解释出台一周,离婚人数没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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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15:35:08
宁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说,新司法解释出台对离婚数大体没有影响。婚姻首先是看感情,而不是其他,如果感情不存在了,才会考虑房屋等问题。(19楼)
这个说法是对的。19楼的离婚案例的根源不在于新法或房产,而在于女方把房产看得比婚姻和感情更重,所以要在不该签名的地方签名。这样的婚姻观,即使没有这个新法,也难保日后安稳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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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15:38:38
支持 太欺负女同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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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17:19:19
新法好 发表于 2011-8-26 15:28
楼主预言:婚姻法解释(三)将导致:“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离婚率上升”(见主帖)
19楼资料:“民 ...
19楼新闻中,“两人约定,离婚后房子归小曾所有”

放心,时间会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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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18:16:20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婚姻法司法解释提出质询
http://npc.people.com.cn/GB/15513309.html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蔡靖骉):针对日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丛斌25日在北京表示,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这个司法解释提出质询。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音同“资”)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丛斌认为,该司法解释的不妥之处有三:一,与婚姻法“婚后双方任何一方取得的合法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相违背,在婚姻法没修改的情况下,这种解释是无效的;二,此“解释”是在保护富人的利益,而剥夺了另一方的基本财产权利;三,这种“解释”实质上是在鼓励离婚,而无助于促进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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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22:23:35
婚姻法: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现在的争议主要在于第十八条第三项中的这个“确定”。如果是赠与双方(指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那么房产证上应该有双方的名字,而不是只写自己孩子的名字,此其一。其二,从真实意思的表示角度讲,父母送给自己孩子婚房,显然是希望他们永结同心,如果知道他们会离婚,一般是不会同意分割一半房产给另一方的。
所以,这个“确定”是可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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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22:31:51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6 18:16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婚姻法司法解释提出质询
http://npc.people.com.cn/GB/15513309.html
质询是好事,大家都应该欢迎。
但是,这位常委说婚姻法中有“婚后双方任何一方取得的合法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规定,我从婚姻法中没查出来。他说的是哪一条?莫非我理解力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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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22:40:41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6 17:19
19楼新闻中,“两人约定,离婚后房子归小曾所有”

放心,时间会证明一切。
是的,时间会证明一切。
楼主预言,婚姻法解释(三)将导致“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离婚率上升”(见主帖)。我则不以为然。
再过5年,咱们再来看看你这个帖子,看看你的预言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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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7 00:17:38
      LZ的文章,很不错。
      不过。。。。。。。。。。。。。。。一个可见的结果是,新法之下,男生们的婚姻机会更加渺茫;男士们实现“梨花+海棠”梦想的概率愈加容易;仅仅因一纸婚姻而让双方都成为婚姻的奴隶(而非主人)的怨偶会更多;中国式传统家庭关系崩溃的速度和动能愈加增大。。。
      当然。。。。。。。。。一个可以接受的经济学解释是:在经济成本约束下,仅仅有极其少数的人士(无论男人和女人)具有成功组建家庭,维系血统传承、稳定的家庭关系以及相对可持续的家庭经济的(理论上的)可能性——因为,相当多数具有经济条件而未能成功选择另一半的所谓成功人士大有人在;即:有钱未必找得到真爱,自然未必愿意甘愿将自己“放逐”到次优的婚姻组合中。。。
       结论(1)前段时间苦熬法经济学,见有位国内法学家有文,曰:法,从制度和社会利益关系调整意义上看,其本质是代表了全社会对某种主流价值观的认可——这是说,能够成其为法,不仅仅具有相对历史意义上的所谓正义等价值判断,更是取决于当代社会对某种利益捍卫或剥夺的“主流意见”。个人常说:有什么样的人民便有什么样的ZF。同理。有什么样的民间舆论,有什么样的民间主流道德或价值观,便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体系。所谓诸多E性QIANG迁事件如此,所谓新婚姻法解释也是如此。
      感想(2)最近,看到这类讨论的观点很是纷纭。之前一直觉得我们的民族很伟大,国家很有希望,社会道德仍有指望回复到某个值得人人暗爽或自豪的中高水平;如今,人们,包括法律界,舆论界,知识界,甚至民间,竟然都如此地以特殊的利益剥离的方式强调房产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实在,令人灰心,失望。我想,有没有可能在某个时间段,人们普遍地对国家,主流ZF,社会道德,社会慈善,建国60多年来固若金汤的对独特社会制度带来的某种安全感,纷纷失望之后;再对家庭伦理,亲情,感情,爱情,甚至人与人之间最起点的同类相珍惜的情感,纷纷失望、绝望乃至麻木或干脆丧失人的多种本能——在那样一个纯粹法制状态下,人类文明,就实现了真正的进步呢。一个或缺道德,文化,正义的社会价值观的法制体系,或者有其他办法实现其动态的均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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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7 17:34:29
法官称新司法解释中女方被净身出户属片面误读
http://news.sohu.com/20110827/n317507893.shtml


最高法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人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昨天,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对这种观点做了解读,建议女性从婚姻法整体理解该内容。

  离婚房产处理先看双方协议

  误读 婚前首付婚后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人,对女方不利。

  有人质疑,由于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是结婚时由男方出钱首付购房准备婚房,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此种规定实际上让女性离婚后人房两空,降低了男方离婚的成本,不利于女性婚后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说,实际上,该条文并不是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的处理,而是按照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权变处理,并非一定对女方不利。

  此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如房产归男方,女方在离婚时存在住房困难或生活困难,婚姻法也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明确财产关系利于定纷止争

  误读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司法解释中的这项规定,的确改变了以往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房产时,没有明说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有人质疑,我国新婚夫妇结婚时通常都是男方家长出资准备新房,应该是赠与双方的,如果仅属于男方,使男方离婚成本降低,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即使男方犯错,也无非给点补偿就能占有已经升值的房产,女方将不受保护。

  【解读】 陈法官认为,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将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这种做法,将财产关系摆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产权、离婚时纠纷复杂的现状,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

  此外,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离婚时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难,即使该房屋是男方父母赠其个人的财产,也应当依照婚姻法规定给予女方经济帮助及住房保障。

  赠与前想撤销符合公平原则

  误读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房产过户前反悔,不利于保障女性权益。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在过户前反悔,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一些声音认为,如果男方当初答应给女方的房产可以随意反悔的话,将不利于保护女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表示,事实上,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使是准夫妻和夫妻之间也不例外。保护赠与人在赠与前的任意撤销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属于世界通例,并非刻意不保护女方获取房屋的权益。对于男方同意赠与女方房产而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销,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男方也并不是必须无条件履行。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赠与条件、赠与人是否穷困、赠与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赠与人是否履行赠与义务,这对于男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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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7 19:36:18
新法好 发表于 2011-8-26 22:40
是的,时间会证明一切。
楼主预言,婚姻法解释(三)将导致“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离婚率上升”(见主 ...
好的,拭目以待,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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