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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3

  【财新网】(记者 安旸)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规定,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就将支持民间借贷收取复利。


  据重庆市高院公告称,为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重庆市高院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确定、利息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意见》首次认可了民间借贷按“利滚利”收账,把收取复利的权利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个人。提出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支持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根据约定或者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


  重庆市高院还规定: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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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4 23:26:09
工程国际会议的论文可以EI检索呢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我与萨缪尔森《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amp;from^^uid=212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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