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贯穿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期间,财税扮演了“牵动大部、覆盖全部”的角色,正因为如此,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放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
编者按/ “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贯穿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期间,财税扮演了“牵动大部、覆盖全部”的角色,正因为如此,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放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
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最主要的就是调整产业结构,作为“十二五”期间有待启动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无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增值税扩围直接影响二三产业所占GDP份额大小,对产业结构调整意义重大,因此,增值税的“扩围”已并非未雨绸缪,而是迫在眉睫之举。
在“十二五”规划中,已经对增值税的扩围有所描述,并决定在生产服务和交通运输两个领域先进行改革。而关于增值税扩围的来龙去脉,扩围后对经济发展方式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所所长、BMW中经智库成员高培勇。
扩围
《中国经营报》:2009年1月1日,我国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一种颇具戏剧性的情形随之呈现且逐渐演化为财税领域的焦点话题:发生在增值税身上的改革,直接牵动了它的近邻——营业税。由此引发了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下一步走向的种种预期。那么你是如何看待这种变化的?
高培勇:一个国家的流转税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流转税,另一类是特种流转税。中国流转税制和其他国家相比有一个特点,就是它是从产品中走过来的。在1994年税制设计的时候我们没有一步到位,而是把一般流转税设置成两个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中国的一般流转税领域并行着两个基因相同或者类似的税种。凡是有形的商品、货物等第二产业领域集中征收增值税,凡是无形的服务等第三产业领域集中征收营业税。
它们同属一般流转税,但却分属不同领域,因此两个税种在税负水平、课税方式、税制设计等方面总处于相互比较状态,两个税种就像孪生兄弟一样:一个伤风,另外一个就要跟着感冒,任何一个税种的调整,都伴随着另外一个税种同步调整或者跟进。
但是到2009年,局面发生变化。2009年1月1 日,中国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其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企业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款项,可以不计入增值税的征税基数,从而免征增值税。简单说,增值税转型成为一项减税措施。而据统计,在2009年,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去除减税额后,通过增值税转型而实现的减税规模就达1385亿元,在当年5666亿元的减税盘子中,占到近1/4之多。
因此,当增值税通过转型改革实现了税负水平的削减之后,仅仅是因为参照系发生变化,原本同其保持大致均衡状态的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便一下子陷入了偏重境地,可以说两个税种之间的税负均衡状态被打破。
《中国经营报》:当两个税种之间税负比照的系数发生变化后,两种税制面临的矛盾如何解决?增值税的扩围是否可行?
高培勇:所谓增值税“扩围”,在《建议》中的表述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按照现行税制的大致划分,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其中又以制造业为主。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其中又以服务业为主。于是,随着增值税税负的相对减轻和营业税税负的相对加重,发生在不同产业之间、特别是发生在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税负失衡现象加重。
目前阶段,能够拿出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让增值税吃掉营业税,从而在整个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二是在营业税的框架内调减税负,从而回归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税负水平的大致均衡状态。但根据现实考虑,让增值税吃掉营业税成为优先考虑的办法,被称为增值税“扩围”,而且在现行税制改革中,“转型”与“扩围”也一直被放置在一起、相互联系地围绕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调整,因此在“转型”改革完成之后,理应相机启动“扩围”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