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粮食政策与信息》 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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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有重大调整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
定,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于今年正式实
施。新《税则》与2006年版相比作出重大调整。
中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
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的要求,缔约国的《进出口税则》
均以公约所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
制度》)为基础进行编排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
术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
一次修订。
2007版《协调制度》修订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30个章
的产品。修改较大的产品范围主要有:电子和信息产品(第
84、85和90章)、化工产品(第28、29和38章)、木制品(第44
章)、钢材及钢铁制品(第73章)、汽车及其零件(第87章)、玩
具、游戏品和运动用品(第95章)等。修改主要体现为以下五
种情况:
因技术发展变化需要对一些高技术产品或新产品单独列
目或对有关编码进行重组。如对计算机的定义(第84章注释5)
和计算机产品的归类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与印刷和打印
技术有关的有关产品的品目结构进行重组,将印刷设备、打
印设备、传真设备等归入品目84.43。
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
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如考虑到保护部分鱼类资源的
需要,对第3章中部分鱼类的子目结构进行了调整;应欧盟、
澳大利亚以及《鹿特丹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
利尔议定书》等的要求,对石棉、矿灰、含水银化合物、杀
虫剂以及其他有关化学品的列目和命名进行了调整或修改,
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有关化学品的名称,以利于对有害化学
品国际贸易的监控。
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即年贸易总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
商品品目和子目予以合并或删除,同时为满足贸易界和其他
协调制度应用方提出的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合并或删除部
分品目和子目。如对鸡产品、真空吸尘器、玩具等商品目录
结构进行简化。
为了使协调制度法定条文在语义上更严谨,各方在理解
和使用上更统一规范,对有关章注、品目或子目条文加以修
订。
对各国在归类上长期存在争端的商品,经过各方协商、
角力和WCO协调制度委员会公平讨论和仲裁,各方最终达
成妥协的一些商品,在协调制度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进行
了调整。如对涉及计算机技术应用的印刷机、打印机、传真
机、软件、有线和无线通讯及影像设备、复印设备、照相
机产品等商品,是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利益方围
绕WTO框架下《信息技术协定》零关税待遇措施的实施,
在商品归类问题上长期无法达成一致的热点,经过这次修
订,各方在这些商品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终于达成最大
妥协。
此次改版是在2002版《协调制度》基础上修订的,2007
年1月1日起在《协调制度公约》各缔约方执行,我国作为缔
约方也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对2006年《税则》作了重大的
调整。与2006年《税则》相比,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
个本国8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
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等
五大类。
进口关税调整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
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
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
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
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
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
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
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
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
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
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
零关税;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
实施零关税。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
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
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
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
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
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
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
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
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等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
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
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
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出口关税调整
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
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中国粮食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