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地级市的碳排放数据,采用最新的范围 1、范围 2 和范围 3 核算,具体标准如下:
1. 范围 1 是指城市辖区内的所有直接排放,主要包括交通和建筑、工业生产过程、农林业与土地利用变化、废弃物处理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2. 范围 2 是指发生在城市辖区外的与能源有关的间接排放,主要包括为满足城市消费而外购的电力、供热和/或制冷等产生的排放。
3. 范围 3 指由城市内部活动引起,产生于辖区之外,但不包括于范围 2 的其他间接排放,包括城镇从辖区外购买的所有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
总的碳排放=范围 1 排放+范围 2 排放+范围 3 排放
数据来源: 主要是各级统计年鉴、 相关统计资料等。 其中, 能源部分分能源品种分部门的能源消费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以及各级统计年鉴; 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数据从《中国工业统计年鉴》 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 农业、 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活动数据从《中国农业统计年鉴》《中国畜牧业年鉴》《中国林业和草原统计年鉴》 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 废弃物处理的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 外购电力、 供热和制冷数据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以及各级统计年鉴。 排放因子以官方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 具体包括《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试行)》、 各级ZF发布的碳排放清单指南,若有缺省数据通过 IPCC 排放因子数据库进行补充。
参考文献:丛建辉,刘学敏,赵雪如.城市碳排放核算的边界界定及其测度方法[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04):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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