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注协 11 期
关于企业油气和“三电” 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的
通知
财企[2010]290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有关中央管
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石油、 天然气和电力、 电信、 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以下统称油气和“三电” 基础
设施) 安全保护费用财务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41 号) ,
现对企业油气和“三电” 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油气和“三电” 基础设施, 主要是指企业容易被盗抢破坏的以下设备设施:
(一) 油气集输处理设施、 输油气管线、 储油气设施等用于石油、 天然气、 成品油运输和储
存的设备设施;
(二) 输电线路、 变电设备、 配电线路及设备、 用电计量设备、 电力调度设施等用于电力传
输供应的设备设施;
(三) 公用电信网的架空线路、 埋设线路、 无线设备等实现电信功能的设备设施;
(四)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 专用传输设施、 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等实现广播电视功能
的设备设施。
二、 企业油气和“三电” 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费用使用范围, 包括以下内容:
(一) 防火灾、 防盗抢、 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备、 设施、 技术的折旧、 摊销、 维护、 损毁支
出;
(二) 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经费支出;
(三) 协同地方政府、 公安机关开展“联防、 群防” 工作, 组建、 聘用兼职、 专职的群防队
伍或者购买专业保安服务的经费支出;
(四) 为参加“联防、 群防” 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