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旅游条例
2005 年 5 月 27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7 月 30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科学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促进和发展、旅游规划和资
源开发保护、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
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
效益相协调突出地方特色促进区域旅游合作建设国际观光
与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实现国内、出境、入境旅游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
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保障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建设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定期对旅
游工作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