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数(个) | |
| 城市市辖区年末总人口为400万以上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数(个) | 分组为为公安部的户籍人口数。||东莞、中山、三沙、儋州和嘉峪关无市辖区,人口为全市口径。 |
| 城市市辖区年末总人口为200-400万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数(个) |
| 城市市辖区年末总人口为100-200万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数(个) |
| 城市市辖区年末总人口为50-100万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数(个) |
| 城市市辖区年末总人口为20-50万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数(个) |
| 城市市辖区年末总人口为20万以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数(个) |
| 城区面积(平方公里) | 2006年以前年份“城区面积”为“城市面积”。 |
| 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 | 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
|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 | 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
| 征用土地面积(平方公里) | 本年征用土地面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的面积。征用之后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 |
| 城市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 | 城市人口密度是指城区内的人口疏密程度。计算公式为:城市人口密度=(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城区面积 |
| 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万立方米/日) | 供水综合生产能力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包括在原设计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
| 供水管道长度(公里) | 供水管道长度指从送水泵至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不包括新安装尚未使用、水厂内以及用户建筑物内的管道。 |
| 供水总量(亿吨) | 城市供水总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供出的全部水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漏损水量。 |
| 生活用供水总量(亿吨) | |
| 生产用供水总量(亿吨) | 生产用供水总量是指在城区范围内生产、运营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用水。 |
| 用水人口(万人) | 用水人口是指由城市供水设施供给居民家庭用水的人口,包括农业用水人口、非农业用水人口等。用水人口数可以按当地总人口减去供水设施没有供应到的区域人口。 |
|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升) |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是指每一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生活用水量。计算公式: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免费供水量中的生活用水量)/用水人口]/报告期日历日数×1000升 |
| 人工煤气生产能力(万立方米/日) | 人工煤气生产能力指报告期末人工燃气生产厂制气、净化、输送等环节的综合生产能力,不包括备用设备能力。一般按设计能力计算,当实际生产能力大于设计能力时,应按实际测定的生产能力计算。测定时应以制气、净化、输送三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 |
| 人工煤气管道长度(公里) | 供气管道长度是指报告期末从气源厂压缩机的出口或门站出口至各类用户引入管之间的全部已经通气、投入使用的管道长度。不包括煤气生产厂、输配站、液化气储存站、灌瓶站、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等厂(站)内的管道。按不同的材质、管径分别统计。 |
| 液化石油气管道长度(公里) |
| 天然气管道长度(公里) |
| 人工煤气供气总量(亿立方米) | 供气总量是指报告期燃气企业(单位)向用户供应的燃气数量。包括销售量和损失量。 |
| 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万吨) |
| 天然气供气总量(亿立方米) |
| 人工煤气用气人口(万人) | 用气人口指报告期末使用燃气的家庭用户的总人口数。如不能直接掌握本企业(单位)供气范围的用气人口数,以本地城市居民平均每户人口数乘以燃气家庭用户数。 |
| 液化石油气用气人口(万人) |
| 天然气用气人口(万人) |
| 蒸汽供热能力(吨/小时) | 供热能力是指供热企业(单位)向城市热用户输送热能的设计能力。 |
| 热水供热能力(兆瓦) |
| 蒸汽供热总量(万吉焦) | 供热总量是指在报告期供热企业(单位)向城市热用户输送全部蒸汽和热水的总热量。 |
| 热水供热总量(万吉焦) |
| 蒸汽管道长度(公里) | 管道长度是指从各类热源到热用户建筑物接入口之间的全部蒸汽和热水的管道长度。不包括各类热源厂内部的管道长度。可按管沟敷设方式(管沟、直埋、架空等)分类统计。 |
| 热水管道长度(公里) |
| 供热面积(亿平方米) | 供热面积是指供热企业(单位)向城市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供热的全部建筑面积。 |
| 集中供热管道长度(公里) | 2017年北京市集中供热管道长度数据暂缺,全国合计数中不包含北京。 |
| 道路长度(万公里) | 道路长度是指道路长度和与道路相通的桥梁、隧道的长度,按车行道中心线计算。 |
| 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 道路面积是指道路实际铺装面积和与道路相通的广场、桥梁、隧道的铺装面积(统计时,将人行道面积单独统计)。人行道面积按道路两侧面积相加计算,包括步行街和广场,不含人车混行的道路。 |
| 城市桥梁(座) | 城市桥梁是指为跨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修建的构筑物。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以及人行地下通道等。 |
| 城市排水管道长度(万公里) | 城市排水管道长度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检查井及连接井进出口等长度之和。 |
| 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万立方米) | 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是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装置每昼夜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 |
| 城市道路照明灯(盏) | 城市道路照明灯是指在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种照明用灯。一根电杆上有几盏即计算几盏。统计时,仅统计功能照明灯,不统计景观照明灯。 |
| 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数(辆) | 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数包括公共汽电车运营数和轨道交通运营数。公共交通运营数另有上海市磁悬浮列车14辆,运营线路总长度29公里。 |
| 公共汽电车运营数(辆) | 公共汽电车运营数是指城市用于公共客运交通运营业务的全部公共汽电车车辆数。新购、新制和调入的运营车辆,自投入之日起开始计算;调出、报废和调作他用的运营车辆,自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 |
| 轨道交通配属车辆数(辆) | 轨道交通运营数是指城市用于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全部车辆数。以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台帐中已投入运营的车辆数为准;新购、新制和调入的运营车辆,自投入之日起开始计算;调出、报废和调作他用的运营车辆,自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地铁、轻轨、单轨和磁悬浮列车在统计时一自然节统计为一辆,不按编组列统计。轨道交通系统的分类界定方法参照《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2007)执行。 |
| 运营线路总长度(公里) | 运营线路总长度包括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总长度和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度。 |
| 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总长度(公里) | 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总长度是指全部运营线路长度之和。单向行驶的环行线路长度等于起点至终点里程与终点下客站至起点里程之和的一半。运营线路长度不包括折返、试车、联络线等非运营线路。计算公式:运营线路长度=∑各条运营线路长度=∑1/2(上行起点至终点里程+下行起点至终点里程+上下行终点掉头里程) |
| 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公里) | 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度是指全部运营线路长度之和。包括地面、地下、高架等线路,不包括折返、试车、联络线等非运营线路。计算公式:运营线路总长度=Σ各条运营线路长度=Σ1/2(上行起点至终点里程+下行起点至终点里程) |
| 公共交通客运总量(万人次) | 公共交通客运总量包括公共汽电车客运量和轨道交通客运量。 |
| 公共汽电车客运量(万人次) | 公共汽电车客运量是指报告期内公共汽电车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乘客和不付费乘客人次,包括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完成的客运量。 |
| 轨道交通客运量(万人次) | 轨道交通客运量是指报告期内轨道交通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乘客和不付费乘客人次。 |
| 出租汽车(辆) | 出租汽车指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汽车。 |
| 城市绿地面积(万公顷) | …… |
| 公园绿地面积(万公顷) | …… |
| 公园个数(个) | …… |
| 公园面积(万公顷) | …… |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
| 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万平方米) | …… |
| 生活垃圾清运量(万吨) | …… |
| 粪便清运量(万吨) | …… |
| 市容环卫专用车辆设备(台) | …… |
| 公共厕所数量(座) | …… |
| 三类以上公共厕所数量(座) | …… |
| 城市用水普及率(%) | …… |
| 城市燃气普及率(%) | …… |
| 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标台) | …… |
| 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平方米) | …… |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 | …… |
| 每万人拥有公共厕所(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