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 a bad journal,published in wuhan ,don't find on knowledgeweb.
有这么一个刊物。
相关信息:陶兵林为《美中经济评论》主编。陶兵林,男、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访问学者、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研究学者、美国美中企业家协会秘书长、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1969年11月生于武汉。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从武汉出国,2000年初定居加拿大,随后定居美国。移民前夕曾任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教师,并获华中师大英语言硕士、湖北师院史学学士和湖北大学文学学士等多个不同专业的不同学位。
判断则由个人。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7月公布30家利用境外注册刊号的非法出版期刊被取缔名单 | ||||||||||||||||||||||||||||||||||||||||||||||||||||||||||||||||||
| 2006-1-13 11:11:15 阅读16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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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美中法律评论》主编的调查
陶兵林曾经自称1998年纽约州立大学
在此之前,网上虽然充斥了有关陶主编的不利消息,[注5]但他一直没有出面澄清,所以我希望获得他的正面解释。可惜,猜测被不幸验证了。
那么,这个假博士主编的《美中法律评论》是如何运作的呢?据陶主编提供的资料,他2001年8月在纽约市皇后区注册成立China Business Review(Journal),Inc.,USA(中国经济评论期刊股份有限公司)和USA-China Business Review(Journal),Inc.,USA(美国美中经济评论期刊股份有限公司)两家股份有限公司。三年来两家公司先后获得美国国会图书馆的16种国际统一刊号核准,兴建了10个在海内外享有声誉的专业网站。同时在美中两国等地发行的18本刊物,“作为非赢利产品赠阅中国读者,三年来深受
陶主编还介绍说,2002年12月在武昌地税分局注册的外商在华代表机构美国《中国经济评论》期刊三年多来已投资250万元,累计解决100余名武
三、《美中法律评论》的合法性问题
谈到刊物收版面费问题,似乎是很多期刊存在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单独拿《美中法律评论》说事儿呢。首先,可能很多读者不知道的事,大量收取版面费的行为,虽然已经成为行内很多人心照不宣的事情,但其本身是于法无据甚至是违法的。经查证,无论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还是我国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抑或《期刊管理暂行规定》,都没有任何关于学术期刊可以收取版面费的规定;相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0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却有禁止学术期刊为发表文章而收取版面费的明文规定;该规定认为,“借编辑图书、期刊名义,为单位或个人敛取钱财的做法不仅使一些内容平庸、质量低劣的图书、期刊得以出版,浪费了出版资源,扰乱了正常出版秩序,损害了出版界形象,同时也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损害了作者和读者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人甚至认为,学术期刊收费而为他人发表文章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刑法第387条第1款的单位受贿罪。[注6]当然,该款规定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等,陶主编以美中经济评论期刊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从事上述行为,如果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则应当纳入刑法第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陶主编主观上具有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利益(如帮助作者获得职称、科研奖励等)的主观过失,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客观上又具有利用自己的职责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而且,陶主编为作者发表文章而大量收取版面费总额巨大,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完全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客观特征,构成该罪。
其次,《美中法律评论》的出版涉及非法出版问题。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第12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也就是说,出版领域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出版的报刊都是非法报刊,即使是免费赠阅的出版物也是(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是否免费赠送不是鉴定是否为非法报纸的依据)。陶主编注册的两家公司并非我国公司,《美中法律评论》也没有获得我国的刊号,因此其在我国境内发行和出版,严格说来都属于非法出版。全国“扫黄打非”行动明确把“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和假冒合法报刊刊号非法出版的报刊”作为了第一类应该打击的非法报刊。印刷该类期刊,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的“印刷期刊必须持有主管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之规定。而且,其公司也完全不具备我国发行刊物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6条)。即使当作“外商投资期刊”,也与我国《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规定完全不符。按照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非法经营罪”。
再次,因为陶主编宣传该刊物是“大型精品学术期刊”(《美中法律评论》主页标语),并以所谓“美国中国商会执行主
四、《美中法律评论》的质量问题
《美中法律评论》是否真的是传说中的“很滥”?我不敢断言。还是让证据来说话吧。陶主编的助手给我的信件中,曾经给我解释他们的用稿原则,“稿件……都是严格经过三校后才发出用稿通知的,……不好的文章我们也毫不客气地排除,并不是说给钱就刊登。”也就是说,《美中法律评论》还是以学术质量为选文的标准,宁缺勿滥。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一个国际性刊物,论文的质量至少应该在国内各大核心期刊之上。好,那么我就随意抽取一篇文章作样本分析,来看看你们所自信的质量,到底是怎么回事。样本论文是《美中法律评论》2005 年6 月上的一篇署名文章,题目是《刑罚的人性化》,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其主页下载PDF文件[注7]阅读。这篇文章是一位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共5个版面,字数应该在8000字以内。我粗略浏览此文,就发现了很多问题,如多处注释不规范等。因为我不是刑法专业的,所以我特意邀请了一位刑法的博士后,跟我一起参详,最后一致认为该文不但了无新意,而且作者态度很不认真,实在属于中下水平。择要评述如下:
论文第一部分读起来非常熟悉,一方面这些都是一些刑法学普通的基本知识,在相关教材、早期著作中类似的话语比比皆是。限于于时间关系,无法对证。顺着往下,读者会发现论文78页-79页一大段论述卡斯东·斯特法尼以及“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没有引注。这段文字的前半部分来自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6-424页。但作者把“卡斯东?斯特法尼等”的论述当作是卡斯东·斯特法尼一个人的观点了,这个从该书中是无从得知的。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也没有注明出处。甚至连引用2004 年《金陵晚报》的一个案例,也没有注明出处。
更严重的问题是,论者观点有基本刑法学的错误。文中谈到“死刑执行方式的转化”时,作者称:“随着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各国都在探索新的能最大程度减少死囚痛苦的执行方法。我国关于死刑执行方法的立法表述,见《刑事诉讼法》第212 条第2 款:‘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我认为,立法者的本意是,可以适用枪决、注射以及比枪决、注射更人道、文明、快捷的方法。以前死刑的主要执行方式是枪决,一般在远离闹市区、村镇,远离居民区和交通要道的野外进行。”不错,通常理解的“等”字,可以包括其他内容,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但在刑法学中,有的地方的“等”字,只是起到收尾的作用。就本条而言,从罪刑法定原则讲,死刑只能采用枪决和注射方式。作者可能是出于普通人对“等”字的理解而忽视了“刑法独立性”(即刑法中的术语只能根据刑法的精神和价值判断进行独立理解,很可能作出不同于其他法律领域的理解)这一个重要原则。再看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探讨。作者写道:“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陪审团制度上,它是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支撑。我们以此为进路就可以理解英美法系的司法运作。我国刑法目前虽然没有规定,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理念已经开始深入人心”。刑法学上的期待可能性是发源于德国“癖马案件”并流传到日本的理论,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即便在德国,引用期待可能性的判例在今天也极少。论者所认为的“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陪审团制度上,它是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支撑。”可能是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截然不同的刑法理论(在刑法理论中,两者差距是极大的),作了简单对应性理解,作为一种事实性论断,作者没有指出其依据所在。至于中国,期待可能性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论者指出“我国刑法目前虽然没有规定,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理念已经开始深入人心。”这一事实判断没有任何依据,目前司法判决中我还没有发现引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的。
如果说上述评论可能过于挑剔的话,那么有些硬伤则属于作者不应该犯的错误。如作者所写的废除类推、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97年被学者们讨论烂的一个话题,这一问题主要是限制司法权、保障人权,至于废除类推与人性化有何关系,作者没有丝毫说明。作者从功利论谈刑法功能,但却对功利论有基本误解。作者眼中的功利主义似乎只有一般预防,而功利主义还有一个命题:特殊预防。这种常识性的错误在文章中随处可见。
我的刑法博士朋友认为,刑罚的人性化是一个极大的题目,本以为作者能够带来新意,但通篇文章几乎看不到作者的观点,所有的论述都是他人早已提出的,作者唯一作的,就是把他人相关论述进行拼凑、加工,形成一个不伦不类的“刑罚人性化”,通篇都没有看到“人性化”的论述。前半部分的论述甚至与主题已经南辕北辙。当然,作为硕士生的论文,本文也不失为一篇及格的论文,但如果从稍高的标准看,缺乏新意、缺乏刑法学基本功底、具有拼凑性的本文不应该在《美中法律评论》这样“大气”的刊物上发表。我还不放心,把这篇文章拿去某著名刑法学教授看,他的结论则更加干脆:“文不对题!这种文章只能算法律大专生写的水平!”我的天!可是它登在“国际知名”的法律期刊上啊!
这个结果也可以理解。真正大牌的国际期刊,都有各领域的专家把关,而《美中法律评论》仅仅靠一些刚读完本科(还不一定是法学本科)的硕士研究生把关,编辑的水平未必在作者之上,怎么能辨别文章的优劣呢?改正个别不通顺的句子、修正一些字词的笔误,这种校对性质的工作,怎么可能产生质量上乘的论文呢?
五、结语以及一些题外话
关于《美中法律评论》的调查可以告一个段落了。《美中法律评论》虽然自称穿了一件华丽的衣服,可惜我没有看到它的存在。那么,聪明的读者,您看到了吗?或许,您已经逐渐意识到,关于《美中法律评论》的调查,涉及到的不只是一个期刊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国学术期刊市场都可能存在的问题。曾几何时,交版面费发文章成了某些急欲评职称、找工作者的捷径。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乃至上万元的版面费,成为发表论文的明码标价,也成为取舍发表论文的一道门槛。[注8]曾几何时,一些核心期刊上,出现大量的质量不高的论文,关系稿、人情稿大行其道,学术期刊成为交易的筹码,一本百页的期刊,居然可以刊发三四十篇所谓的“论文”,制造诸多的学术垃圾。更可笑的是,还有很多学者把自己在《美中法律评论》上发表论文引以为豪,把它作为评职称的一个资本,并得意地列于自己的成果目录中。
调查结束了,但是萦绕在我心中的问题却不能消弭:为什么这样一个刊物能够在中国法学界存在这么多年,并且被很多学者引以为荣?中国的学术期刊市场到底存在什么样的“潜规则”乃至黑幕?我们学位认证制度以及人才资格审查机制又存在什么样的弊端?曝光其中的问题将会涉及到多少的既得利益者?
【注释】注1:我的第一次调查:http://laws.fyfz.cn/blog/laws/index.aspx?blogid=44468;第二次调查:http://laws.fyfz.cn/blog/laws/index.aspx?blogid=46947 注2: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2505注3:http://www.jnqb.com/cyz/2005/xm/2005taobinglin(USA).htm注4:http://www.xmqs.xm.fj.cn/0201-web/02-09m-qx/0916-xm1.htm注5:吕某人对陶主编的身份质疑参见:http://www2.zzu.edu.cn/ces/culture107.htm 其他网友的热评参见:http://bbs.cenet.org.cn/dispbbs.asp?boardID=92504&ID=43513&star=5 注6:刘长秋:《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违法违德且涉嫌犯罪》,载北大法律信息网BBS。注7: www.jurist.org.cn/doc/uclaw200506/uclaw20050615.pdf 注8:前几天偶然发现,圈内人所熟悉的一家以收取版面费“著名”的法学期刊,在某一期上,居然同时刊载了一位作者三篇同主题的文章,而此事的幕后则是该作者急需三篇核心期刊的论文评职称。一期刊登三篇文章,作者得到教授职称,刊物得到大量经济收入,如此“双赢”的事情,让人有如此为他们谋利益,也太明显了吧?
(XYS20060330)
《美中法律评论》调查
发布者:李土轩 发布日期:
网上检索资料,看到一篇文章,上面写的是来自《美中法律评论》,大为讶异。什么时候出来这么一个刊物?ISSN号也有,不会有假吧。我找了一下,很多学界名人都在上面发过文章,如西南政法大学的曹明德教授,南京大学的张中秋教授,等等。还有一些年青学者 的文章,都标明了这个“著名刊物”。
网上检索资料,看到一篇文章,上面写的是来自《美中法律评论》,大为讶异。什么时候出来这么一个刊物?ISSN号也有,不会有假吧。我找了一下,很多学界名人都在上面发过文章,如西南政法大学的曹明德教授,南京大学的张中秋教授,等等。还有一些年青学者 的文章,都标明了这个“著名刊物”。
终于看到新语丝上的说法:“这是武汉人在美国注册的刊物,以营利为目的,只要给钱就发文章。”并揭露说:“2004年的某一期,大约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的专刊,80%以上的版面发表的都是该院作者的文章,
更详细的揭露则是吕某人的一个调查,详细说明了其中的猫腻。他说:“我不希望看到一段时间后,一帮中国人自称在美国发表文章,在美国的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在比《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还重要的美国期刊发表文章!中国政府新闻出版署已经展开了对利用境外刊号在国内发行的非法刊物. 虽然这个《中国经济评论》和《美中法律评论》名义上是在美国出版, 但是它回信叫我把钱寄给武汉的一个地址,所以我们仍然有理由怀疑这是是国内人在操纵. 其上发表文章的人也大多是中国人, 其英文版上发表文章的唯一一位老外教授回复我说他那篇文章是在中国一个大学举办研讨会的稿件,他一开始也不知道会发表的.国外的出版是相当自由的, 在国外获得刊号不会是难事。”
网友Brownyue2008提供证言说:“《中国经济评论》和《美中经济评论》都是这几个华人滥崽编的,一个是中文的一个是英文的!地点就在武汉大学,里面的编辑都是一些本科兼职的学生,只要你交钱就给发文章!不过有时觉得我们这些读书人真的可悲,发个文章还要交钱。” 跟贴35楼的网友minsk说:“我有文章投在这个刊物,可是要我出钱,2400。”第28和39楼的网友都表示看过这个《中国经济评论》杂志,觉得质量太差,并用“垃圾形容”。第53楼的网友在上面发表过文章,说:“一般在2周之内就会通知你来稿采用,这让我怀疑号称匿名审稿的这个杂志到底审稿了没有?而且紧接着就会让你交版面费,价格不菲。”
美国中国经济评论公司居然办法学期刊!循着吕某人提供的线索,我终于找到了其大本营,所谓的中国法学家网(http://www.jurist.org.cn),旗下有《美中法律评论》和《中国律师和法学家》两大刊物。其中《美中法律评论》一共出了14期,大约每期15篇,那么2004-2006年刊登的文章已经不下百篇,其中不乏诸多法学名流大家(慎重起见,此处隐去名字,读者可以上网站去查)。新语丝在2005年5月就刊出对《美中法律评论》的质疑文章,但是并没有停刊,而且不断有新的学者加入。为什么这么一个被“新语丝”打假的刊物,能刊登这么多的学者文章,甚至2006年仍在出刊?
这个以假冒的刊号、靠收取版面费为生的杂志,怎么能长胜不衰?甚至还有学者把发表在这个野刊物上的文章,当作学术成果沾沾自喜?有几种推测。第一,最善意的推测是,这个刊物最初向名家约稿的时候,并不收取版面费,也没有露出骗子马脚,所以有的学者就慷慨赐稿了,这主要是第一、二期的一些名家;第二,当这个刊物打开局面后,向更多的年轻学者或者期望成为名
我的调查还有一个重大发现,这个中国法学家网的备案号(鄂ICP備05014776號)登记的其实是中国经济学家网(economists.org.cn),登记人是陶兵林(即《美中法律评论》的联系人),不信的可以到信息产业部去查一下。信息产业部备案是相当容易的事情,基本上不审查真实情况,所以它才能瞒天过海。
陶兵林,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访问学者、美国美中企业家协会秘书长、China Business Review(Journal),Inc.,USA(美国中国经济评论公司)和USA-China Business Review(Journal),Inc.,USA(纽约美中经济评论公司)负责人、美国《中国经济评论》(国际统一刊号ISSN1536-9056,繁体中文版)及《美中经济评论》(国际统一刊号ISSN1536-9048,英文版)执行主编。——这就是他的个人简历。但是,美中商会的“郑重声明”已经说明,查无此人。吕某人也证实,主编陶兵林曾盗用“美国中国商会”虚编“执行主任”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曾经受到美中商会警告。
我调查的结果是,他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曾经以美国施瑞医药公司的
网友goodstudy的证言:本人曾经向一个会计学年会投稿,主办单位和这个烂杂志合作出版论文合集。当时这个鸟人找我收钱没有给,估计后来已经出版也来不及了,居然还是将本人文章刊登。后来找他要杂志,他不给,一定要我掏钱。本人 痛斥其为学术骗子后,他老羞成怒,让我小心不能毕业,搞的我莫名其妙。后来才发现这鸟人的水货刊物是和武汉大学商学院有合作关系(我是武汉大学的,绝不是损学校名誉,只是对学校里的很多学术败类很痛恨),所以打下了这个诳语。那个主编姓陶,有一次居然看到他在武汉科技会展中心招聘,还人摸狗样的,真是恶心。以下是这个家伙的简介:(略) 你知道他在联系方式一栏为什么不用真实地址吗?因为他只是在武昌水果湖租的一间小房间里简陋行骗罢了。
到此,已经没有必要再写下去了,只是读者愿不愿意接受这个现实的问题了。
我的调查对事不对人,只是希望引起重视。也希望有关糊涂的和装糊涂的当事人能出来澄清一下晚辈的一点困惑。
联系人:美国美中企业家协会秘书长 / 纽约《中国经济评论》公司总裁 陶兵林
地址:135-29 40th Road, Suite3A, Flushing, NY11354, USA/430071湖北省武汉市邮政71623005信箱
电话:001-718-358-5658; 传 真: 1-718-358-5688; / 中国:027-87279530(0)87279770(FAX)
电子邮件:USAChinaNT@yahoo.com;chinareview@china-review.org
这样一个人尽皆知的非法期刊,在批露后居然还在经营运作,是什么让这些非法行为如此嚣张,有恃无恐?这应该是更值得深思的问题!!!MY GOD,这是什么世道呀,借用《疯狂的石头》道哥的一句话“MAO人管呀?"
哎,大家互相宽容一点吧 不要太狠了 留点活路给研究生们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2-10 12:02: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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