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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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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纳税筹划》,肖太寿,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
该书是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税务会计师”(CTAC)系列教材,非常好的税收筹划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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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7 03:05:01
沙发下咯~~给个小经典案例看看先呗:


A 公司是中国某地的一家大型购物中心,为获得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与菲律宾的B 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由B 公司向A公司提供商场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企业形象规划设计、商业地产经营管理咨询、商场日常运营咨询、财务咨询以及其他为保证商场正常运营所需的咨询等服务。A 公司每年向B 公司支付服务费80 万元,合同期限为10年。该合同同时还规定:B 公司不派人到中国提供上述服务,所有咨询服务全部在境外完成。 2008 年初,按照合同规定,A 公司需要向B 公司支付第一笔服务费。为此,A 公司的办税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合同等资料,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在税务机关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审核人员对合同的真实情况产生了疑问:B 公司向A 公司提供的是商场经营管理方面咨询服务,如果不派人到A 公司实地了解情况,如何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咨询建议? A 公司同B 公司签订的是一个10 年期的长期咨询服务合同,而在非居民税收征管实践中,咨询服务合同一般持续时间较短,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合同持续时间较长,A 公司支付给B 公司的咨询服务费是否含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 带着疑问,审核人员多次约谈企业办税人员,详细询问合同的细节情况,同时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并利用网络媒介等渠道多方了解企业交易的真实情况。最终,审核人员核实:B 公司是一家在商场管理方面拥有自己特殊经验的企业,B 公司以提供管理文档资料的方式,向A公司提供其在商场运营、日常管理方面的专有经验,同时以服务费的名义向A 公司收取使用费。在此之前,B 公司向中国其他城市的一些购物中心提供过相同的管理文档资料,并收取了相应的使用费。 若这笔费用被界定为咨询服务费,属于那类所得?国际惯例及我国税法对该类所得的一般征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在本例中,应如何适用税法? 若这笔费用被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国际惯例及我国税法对该类所得的一般征税制度又是怎样规定的?在本例中,又应如何适用税法? 根据案例事实,你认为B 公司向A 公司收取的这笔金额应划分为那类所得?说明你的理由。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ZF和菲律宾共和国ZF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2年1月1日执行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三)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电视或广播使用的磁带的版权,为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5%; (二)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以及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为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按照菲律宾法律对技术转让须经批准的规定,仅就经菲律宾主管当局批准的合同所发生于菲律宾共和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才可实施上述第(二)项的限制税率。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若这笔费用被界定为咨询服务费,属于那类所得?国际惯例及我国税法对该类所得的一般征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在本例中,应如何适用税法?(4分) 答: 营业利润/经营所得(朱青《国际税收(第四版)》,p48) ……1分 请注意:有许多同学认为被判定为劳务所得,并适用该类收入的征税规定(看劳务发生地),这是不准确的。 此处咨询服务费作为一种积极所得(区别于消极投资所得),是企业经营所得的一部分,要用常设机构(PE)标准(有物理性PE或人的因素——183天)来判定征税权利。若无PE,则不认为有源于中国的经营利润(包含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若有PE,劳务跟销售一样是经营利润,征所得税。 国际税收里的“劳务所得”基本是用来限定“个人所得”的。 与这道题目类似,如果一个非居民企业,派一个人到我国工作了几天,也是不征企业税,但要征个人税。 基本上,“非居民企业不通过常设机构但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只限于消极投资所得。 国际惯例:(朱青《国际税收(第四版)》,p48-49) ……1分 常设机构标准 交易地点标准 (或,范本——朱青《国际税收(第四版)》,p309) 我国税法:(朱青《国际税收(第四版)》,p49) ……1分 常设机构标准 本例: ……1分 由于B 公司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全部在菲律宾完成,B 公司在中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根据中国和菲律宾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于非居民企业B 公司从中国取得的上述所得,中国应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这笔费用被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国际惯例及我国税法对该类所得的一般征税制度又是怎样规定的?在本例中,又应如何适用税法?(4分) 国际惯例:(朱青《国际税收(第四版)》,p53) ……1分 特许权使用地 特许权所有者居住地 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居住地 无形资产的开发地 (或,范本——朱青《国际税收(第四版)》,p323) 我国税法:(朱青《国际税收(第四版)》,p53) ……1分 特许权使用地→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居住地(预提) 本例: ……2分 B 公司从A 公司取得的所得,若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商业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款项,应向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A 公司负有代扣代缴该税款的义务。 根据案例事实,你认为B 公司向A 公司收取的这笔金额应划分为那类所得?说明你的理由。(2分) 支持营业利润: 1.A 公司同B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对服务费的性质规定得十分明确,B公司也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向A公司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2.B 公司是一家专业性的商场管理公司,对外进行商场管理方面的咨询活动是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所取得的收入应划入营业利润的范畴。 支持特许权使用费: 尽管从合同的内容看,B 公司向A 公司收取的费用具有境外服务费的名称,但从交易的实际来看,B 公司向A 公司提供的不是一种服务,而是一种权利的使用,这种权利就是B 公司在商场运营、日常管理方面的专有经验,为此而收取的费用符合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ZF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实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务机关应将该所得界定为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下不是答案部分,但有助于大家理解整个案例) 案例实际结果:税企双方经过多次交涉,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尽快妥善解决税企之间的纷争,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向企业提出:如果企业坚持认为该项所得是发生于境外的劳务,不具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那么,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中介机构的查证报告,经审核属实后可以对所得的性质进行重新认定。最终,企业服从了税务机关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税款。 分析与评议:按照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取得的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比如,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构成了常设机构,该所得就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该所得在我国就不予征税;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应按不低于限制税率的标准以收入全额向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由于常设机构的标准很高,非居民企业很容易规避构成常设机构,而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门槛值低,只要有所得,就必须纳税。所以,在我国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中,纳税人往往将特许权使用费改称为境外劳务费,从而将其归属为营业利润,而该企业在来源国又不构成常设机构,从而避免在我国纳税。发现合同内容与经济活动实质不一致的,要及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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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7 04:55:54
顶一下!我也很想学习国际税收方面的知识,希望楼主在征集资料完毕后,可以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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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7 07:44:07
图书,《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本书是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对国际税收学的基本概念、原理有详细阐述,是一本非常好的入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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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7 12:10:02
图书,《国际税收基础》,[美]罗伊.罗哈吉,林海宁,范文祥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理论之树常青在于实践。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优秀书籍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家而言,就某些特殊、高深的问题进行探讨,是学术圈子里的阳春白雪。注重实践的书往往难觅其踪。从这个角度看,本书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诚如本书作者,国际税收筹划大会主席罗伊·罗哈吉教授在序中所言,该书并非对某一主题进行高深的研究,但也绝非是初级读本。
因为税法的发展特点,本书的信息虽然有些可能会因为时间的发展而过时,但对于试图了解国际税收基础的专业人士以及企业管理者乃至学生来说,这本书搭建的基本框架确实非常经典。本书整合了非常庞杂的资料,梳理出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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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7 13:50:40
图书,《国际税收》,杨志清,北京大学出版社
杨志清,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北京市跨世纪百人工程培养人选,兼任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理事等。多次获得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市高校学科带头人、北京市教育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先后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二十多部,并在《人民曰报》、《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涉外税务》、《国际财务与会计》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七十多篇。
本书是一本系统阐述国际税收学基本原理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十章,分别就国际税收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抵免、国际避税、避税港及其避税模式、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等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考察分析。全书结构严谨、体系完整,材料翔实、内容丰富、文字简练规范,是一部理论性,实用性、可读性都较强的国际税收教材。此外,全书还配备了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章后习题,以便于学生加深理解,学以致用,《国际税收》适合作为高等财经院校财税专业以及涉外专业的教学与研究用书。
  本书配有教学课件,可以免费提供给任课老师使用。如需要,欢迎填写书后的“教师反馈及课件申请表”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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