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与行政体系的等级制度和人事制度相关。行政体系的人事管理制度似乎不存在“开除、解雇”这样的概念,除非犯法;其激励方式以升迁、不得升迁为主。对于工作人员的激励主要来自官位的赋予。如果官位始终不增设,势必影响这种激励的有效性,因为人员在不断增加,减少则主要靠退休的方式来解决。国有企业虽然是企业,但是,其国有的特征,使其管理结构与行政体系类似或一样。
在各个单位里似乎还有另一种激励方式:享受什么待遇。即拿到该职务的工资,但不拥有该职务的权限。大致说明,赋予的奖金激励,必须与特定的职务联系。为什么必然是如此呢?即为什么不直接进行工资奖励,而非要加上特定职务的前提。现学现卖一下,应该是和官位合约的特点,规定收入和规定产权使用相关吧。(昨天在网上和书店都没能找到蓝田斑竹所说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