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在过年前在上海的“纪实”频道看到这个案件的(片断)。安徽有位女士,张世琼,离婚后再婚,嫁给了张家跃,张先生也是离过婚的,有两个孩子,因此不愿意再养孩子,也许加上生活艰辛的各种因素,于是两个人又闹到离婚的地步。两个人已办好离婚手续,在最后一次争吵中张女士用刀砍了张先生16刀,并且在救助过程中从车上逃离(她的理由是身上没钱)。张先生因大失血而死亡。事后她逃了另一个县,再嫁了人,而且养了孩子。她说那是她最快乐的时光,因为丈夫从来没有与她吵过架,但她最终落入了法网。她被判处了死刑。安徽省合肥市的一位年青检察官陈岚解释说,她手段残忍,因为她砍了16刀,正常人砍几刀就会住手,可见她是故意杀人。陈小姐大约经常理智地砍人。而采访记者宁菁唯一感兴趣的就是她是否后悔,反复问她是否感到对不起那两个失去父亲的孩子,对不起第三个丈夫。他特别指出张先生是因为大失血而死亡的,责问张女士为什么不及时救治,那他为什么不责问安徽检察院,既然16刀没有致使张先生到场死亡,那为什么不可以按伤害罪论处?我不知道宁先生在采访中面对安徽农村贫困的情形是否感到内疚,感到自己享受到的特权导致了社会不公正,因此决定自杀谢罪。在我看来,他是上海的耻辱,而张女士还不够格成为安徽的耻辱。
安徽检察院的黄处长到底是处长,指出安徽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低,思维狭隘。最后编辑的解说中也把它作为社会悲剧来看待。问题是这些有理智的人是否拷问过自己的良知?张女士应该为自己受教育程度低而负责吗?她的思维已经偏狭,譬如精神病人,难道我们不能正视现实吗?
张女士怪自己的命不好。采访她的母亲,她母亲是责怪她杀人的,但她母亲理解她要孩子的极端心情。她母亲说孩子是母亲(农村女性)的命根子。农村几乎没有社会保障。这是张女士能够负责的吗?她挨打的时候,按照陈小姐和宁先生的理论,应该依靠法律。可她挨打的时候陈小姐和宁先生在干什么?法律睡着了,舆论工具睡着了,陈小姐和宁先生在悲剧发生后醒来了,义正词严,分别担当起法律和道德上的刽子手。杀了她对谁有好处?那两个失去父亲的孩子?那个失去妻子的丈夫?那个失去母亲的孩子?对社会?杀了她能震慑什么人?那些根本不看报或看电视的愚昧、贫穷、下贱的农妇?判个死缓就效果更差?我们的法律在继续砍第5、第6刀,我们的良知在救护的车辆上逃跑了。在道德上我们与张女士是对等的,差别是她没有合法的外衣,没有滥用国家权力的机遇!难怪安徽合肥到2004年还会发生单亲母亲自杀的事件。政府关心过她了,给她安排了一份清洁的工作,谁叫她为了照顾孩子而违反劳动纪律呢?谁叫她离婚的呢?她活该吃数年的咸菜。她活该自杀。而农村改革起点之一的安徽活该成为华东地区落后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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