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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12

还是在过年前在上海的“纪实”频道看到这个案件的(片断)。安徽有位女士,张世琼,离婚后再婚,嫁给了张家跃,张先生也是离过婚的,有两个孩子,因此不愿意再养孩子,也许加上生活艰辛的各种因素,于是两个人又闹到离婚的地步。两个人已办好离婚手续,在最后一次争吵中张女士用刀砍了张先生16刀,并且在救助过程中从车上逃离(她的理由是身上没钱)。张先生因大失血而死亡。事后她逃了另一个县,再嫁了人,而且养了孩子。她说那是她最快乐的时光,因为丈夫从来没有与她吵过架,但她最终落入了法网。她被判处了死刑。安徽省合肥市的一位年青检察官陈岚解释说,她手段残忍,因为她砍了16刀,正常人砍几刀就会住手,可见她是故意杀人。陈小姐大约经常理智地砍人。而采访记者宁菁唯一感兴趣的就是她是否后悔,反复问她是否感到对不起那两个失去父亲的孩子,对不起第三个丈夫。他特别指出张先生是因为大失血而死亡的,责问张女士为什么不及时救治,那他为什么不责问安徽检察院,既然16刀没有致使张先生到场死亡,那为什么不可以按伤害罪论处?我不知道宁先生在采访中面对安徽农村贫困的情形是否感到内疚,感到自己享受到的特权导致了社会不公正,因此决定自杀谢罪。在我看来,他是上海的耻辱,而张女士还不够格成为安徽的耻辱。

安徽检察院的黄处长到底是处长,指出安徽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低,思维狭隘。最后编辑的解说中也把它作为社会悲剧来看待。问题是这些有理智的人是否拷问过自己的良知?张女士应该为自己受教育程度低而负责吗?她的思维已经偏狭,譬如精神病人,难道我们不能正视现实吗?

张女士怪自己的命不好。采访她的母亲,她母亲是责怪她杀人的,但她母亲理解她要孩子的极端心情。她母亲说孩子是母亲(农村女性)的命根子。农村几乎没有社会保障。这是张女士能够负责的吗?她挨打的时候,按照陈小姐和宁先生的理论,应该依靠法律。可她挨打的时候陈小姐和宁先生在干什么?法律睡着了,舆论工具睡着了,陈小姐和宁先生在悲剧发生后醒来了,义正词严,分别担当起法律和道德上的刽子手。杀了她对谁有好处?那两个失去父亲的孩子?那个失去妻子的丈夫?那个失去母亲的孩子?对社会?杀了她能震慑什么人?那些根本不看报或看电视的愚昧、贫穷、下贱的农妇?判个死缓就效果更差?我们的法律在继续砍第5、第6刀,我们的良知在救护的车辆上逃跑了。在道德上我们与张女士是对等的,差别是她没有合法的外衣,没有滥用国家权力的机遇!难怪安徽合肥到2004年还会发生单亲母亲自杀的事件。政府关心过她了,给她安排了一份清洁的工作,谁叫她为了照顾孩子而违反劳动纪律呢?谁叫她离婚的呢?她活该吃数年的咸菜。她活该自杀。而农村改革起点之一的安徽活该成为华东地区落后的省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12 11:27: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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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8 21:29:00

死刑保留的N个理由 自从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百多年,法学大师们曾经做了鞭辟入里的分析,死刑存废之争也由一个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哲学的高度。我小辈井底之蛙,仅一孔之见,但我认为,虽然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从形式上废除了死刑,但鉴于我国目前现实,死刑的全面废除时机还不成熟。

第一,死刑的威慑作用不容替代。刑罚的功能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说在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方法,其功能也表现在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一般预防不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一种抚慰,而且在“杀人者死”思想基础下,可以更好的安抚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重要的是以刑罚的严厉后果警告社会上的其他人,告诫他们不要去犯同样的罪,从而防卫社会。 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死刑,使其永远丧失再犯能力。

第二.我国现实的物质条件。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其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很不发达,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所以很多人对专家提出的率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观点提出质疑,在这个基础上,贪污等经济型犯罪的死刑也有存在的必要。

第三,传统文化背景。中国自古以来重视刑法的打击,无论是商鞅变法还是明清的“治乱世用重典”,无论是“礼”、刑并用是还到今天刑法典规定的6个死刑罪名,“以牙还牙”的报应主义思想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大部分群众无法接受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经历了十几年的有期徒刑后活跃于社会中的事实。西方人权观念、生命至上的追求还没有普及,断然废除死刑必然招致各方面的反对。为了照顾民众情绪,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

第四,现实环境。在一些地方,暴力犯罪依然猖獗,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时时兴风作浪,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此背景下,如果贸然废除死刑,治安形势将可能更加趋于恶化,公众的不满情绪也会大大增加。

实际上,一些国家在废除了死刑一个时期之后,由于治安恶化与公众意向的双重压力又不得不恢复死刑的反复过程就充分说明了废除死刑的复杂程度。例如,美国在1967年7月以后,曾一度停止执行死刑达10年之久,但随着重大案件的直线上升,公众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立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不得不修正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律与政策,恢复了死刑的适用。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

因此,死刑的存废绝非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对此,我们不能抱有法制浪漫主义的幼稚想法。死刑有其存在的根据,除了非废止死刑不足以防止死刑的滥用外,没有任何废止死刑的正当理由,这在我国现阶段尤其如此。但死刑的适用应特别谨慎,仅适用于少数剥夺他人生命、罪大恶极的犯罪人,正确适用死缓制度,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 让我们维护公平, 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http://www.zjtk.net/bbs/dispbbs.asp?boardID=3&ID=2533&page=1

我的答复:

第一,死刑的威慑作用不容替代,其破坏作用也不容忽视。 第二,如果物质基础不发达是杀人的理由,那么我们与杀人犯有什么不同? 第三,传统文化背景指什么,中国在历史上男人还可以娶妾呢。既然进入了工业化社会,或者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文化的革命是必然的。先进的文明不可能向落后的文明让步,否则就会构成对生产力解放的制约,而且国际社会也不可能坐视。作者的第二和第三点本身就矛盾。而且,不可能是各方都反对,否则你写这篇文章干什么? 第四,现实背景是“严打”已失去了意义,而死刑执行越多就会威慑力越低。被执行对象的家属只会因此而仇视政府和社会。被处决的大多是青壮年,而且大多是农村人口,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匮乏,最后,抚养他们家属的责任又落到政府和社会头上。至于犯罪率居高不下,恶性案件频发,保留对暴力案的死刑足矣。 让我们冷静地看待现象,独立思考,那么我们才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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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8 22:28:00

死刑确实应该取消,但现在恐怕短时间内取消不了吧.

所以先让执行方式人道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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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8 22:37:00
总算有人参与讨论了。先致谢。我倒不认为应该马上取消死刑,但我确实认为应该限制死刑的运用,因为没有事实证明死刑起到了所预想的正面作用。就算农村平均养三个孩子(其实其中一般只有一个男孩),杀一人,在农村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就意味着他的父母和祖父母少了一份保障。这倒是确确实实的对社会的影响(除非我们认为罪犯的家属也应该受到惩罚,他们该穷,甚至该死)。而也有事实表明,因为刑罚太重,导致恶性案件频频爆发。设想一个人偷10万元当处死,那他极有可能杀害一切可能作证的人,这恰恰是许多入室盗窃案演变为杀人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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