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规依据 P209
1.司法人员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主席令〔2012〕69号)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国家主席令〔1995〕38号,〔2019〕27号修改)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国家主席令〔1995〕39号,〔2019〕28号修改)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5号)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