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CPA会计教材所得税章 漫无头绪 强为之解 遂成此文 但求逻辑清晰顺畅 未求所涉具体交易事项规定的完备记录 不当之处 请专家朋友指正)
所得税
1.所得税的计税来源
所得税最原始的计税来源是利润总额. 而以当期损益汇总累计而得的利润总额,从其对应角度,可以看作全部资产和负债中,各个资产变化和各个负债变化的总和扣除其中同时被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部分.
2.所得税差异的来源
会计规定: 当期财务报表应确认并列报的所得税,其依据的当期利润总额未必是日常记账直接汇总的结果. 税法规定:依税法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其依据的当期利润总额未必是日常记账直接汇总的结果, 也未必是会计确认的所得税. 会计, 税法和日常记账汇总利润总额的确认差异, 来自会计和税法的不同规定导致的, 对当期及前期发生的特定交易和事项在当期所涉及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的不同确认. 因此在特定财务报告期间,只有当这些当期及前期发生的特定交易或事项在当期对所涉及的资产和负债有不同的确认,会计和税法对所得税的确认才会不同也必会不同.
3.所得税差异的相关规定
因为作为计税来源的利润总额,可以看作全部资产和负债中,各个资产变化和各个负债变化的总和(税法,会计就所得税规定不同时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一般不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故在此忽略相关考虑). 假设税法确认的所得税已知, 比较所有上述特定交易和事项中, 会计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与税法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 得到的金额差异, 就是会计确认所得税与税法确认所得税的计税来源差异. 规定按其是在税法要求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基础上, 计增还是计减会计应确认所得税, 相应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法当期不须缴纳,而所得税会计要求当期应计,并认为将来还是要缴纳所得税的计税来源)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当期要求缴纳,而所得税会计认为当期不应计,并认为将来也会被抵扣的所得税计税来源). 按确认的会计所得税计税来源与税法所得税计税来源的差异(以与之等价的资产负债的会计确认值与其税法确认值的差异计)计增的会计应确认所得税金额, 规定记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确认的会计所得税计税来源与税法所得税计税来源的差异计减的会计应确认所得税金额, 规定记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4.所得税的列报规定
会计规定所得税要列报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会计当期确认的所得税) <2>
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 <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 <3>
应交税费_应交所得税 (税法当期确认的所得税) <1>
5. 会计和税法对所涉及资产和负债确认有不同规定的特定交易和事项 (以下详细规定略)
5.1 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不同规定
5.2 对资产减值确认的不同规定
5.3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的不同规定
5.4 对研发形成无形资产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不同规定
5.5 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资产的当期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不同规定
6. 会计和税法对所得税不同规定的逻辑分析 (此为简单归纳而得的理解性分析,未经严格证明,亦非规定)
6.1 会计出于谨慎性原则要计可能的损失,导致所得税相对减少; 税法基于严格收税的目的不确认评估的损失,导致所得税相对增加 (e.g. 对减值的处理规定)
6.2 会计基于合理估计确认所得税,看重合理性; 税法根据实际发生确认所得税,看重确定性 (e.g. 对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处理规定)
6.3 难以理解的规定 (e.g.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税法自行规定摊销)
7. 对教材中所得税内容的评论
7.1 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定义为: 是该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就该项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 实在是故弄玄虚, 还不准确: "可以税前扣除"是在什么时候又怎么扣除呢? 已确认的资产金额本不用计所得税(只有其变动才可能产生所得税), 为啥一定要说什么"扣除"呢?其实简单明了地讲, 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依税法规定当期确认的资产金额. 如此定义, 一定要讲"税前扣除"的话,也容易知道是在下一期税前扣除(以当期期末值为基准计算下一期的变化).
7.2 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减计税基础来计算会计和税法计税来源的暂时性差异并不准确.确切讲, 暂时性差异是以会计规定计的资产(负债)价值减去以税法规定计的资产(负债)价值所得数值. 然而,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未必等于以会计规定计的资产(负债)价值(如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抵扣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