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3)》(学习笔记)-114
5.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不明确、避重就轻。少数公司在披露其内控评价结论时未 按照要求明确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做出结论,而是采用了消极保证的方式披露“未发现重大缺陷”,模糊内控评价结论。个别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上市公司在其内控评价报告的结论段中只罗列了识别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未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做出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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