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4)》(学习笔记)-15
年报分析发现, 在考虑股份支付相关所得税影响时,部分公司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不符合规定,如未确认股权激励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以期末取得的信息作为估计可税前扣除金额的基础,而是以当期股权激励费用直接 作为计税基础;未分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是在第一个会计期间即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递延所 得税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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