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鼓励公司员工特别是生产一线人员精进技能、服务
企业,促进公司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和舟山市地税局(2007)29 号文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原则
(一)侧重生产一线,兼顾全体员工,充分利用企业有限的资源;
(二)兼顾员工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本,当前成本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实现员工与企业
的共同发展;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业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华欣科、华鼎、华联、华发)在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男:60 岁,女:50 岁)范围以内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超过国家法定退休
年龄的员工不适用。
第四条 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与落实执行;
(二)财务部—负责落实、执行本规定中涉及员工社保金的具体结算、管理与有关成
本核算;
(三)公司领导—本管理规定的签发。
第五条 定义与说明
本管理规定中涉及以下名词,为规范概念,统一明确如下:
(一)公司工龄—指与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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