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
那么的时间效力
保险利益原
那么的时间效力是指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保险利益应在合同存在的何种时段具有,这是保险利益原
那么对保险利益时间上的要求,也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存在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保险理论界,对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存在不同理解,由此引起了诸多争议。由于我国在2002年修改
?保险法?时对于保险合同法
局部条文未做修订,且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也处于亟待出台阶段中,故对于素有争议的有关条文如保险利益原
那么条文的相关内容仍有讨论研究的必要,本文亦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一)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的争议
我国
?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是要求利益主体对保险标的从合同的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具有保险利益的,而对保险利益时间效力的这种理解是建立在保险利益原
那么的传统观念上的。
但是,现代保险业的
开展使人们对保险利益(特别是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
那么产生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财产保险的目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