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本意之回归
一、保险利益概述
我国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
依照保险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可将保险利益分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
躯体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成立必须具备:1.法定性。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需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当事人之间的任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这是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目的防止以他人姓名进行赌博,即谋财害命
明白的危险的发生的要求,是
爱护社会之稳固的必须。2.客观存在性。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之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此关系需为现实存在的确定的利害关系,须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具有,此有别于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性,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保险利益
能够为期待利益,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须现实存在。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关于特定财产所具有的实际和法律上的利益。其成立必须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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