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公司治理的指标,是职工在监事会中所占比例,如果大于等于3个,则赋值为1,若是小于3,则赋值为0。由此思考:
公司法规定,在监事会中职工至少要占到1/3,那么公司法在这一点上的出发点应该是基于我们所说的利益相关者治理,但很现实的是,职工所占比例越大对于公司治理的绩效反而会有反作用(有一些文章中做了实证研究),那么我就有些不解,在绩效与公平面前,孰轻孰重?我们应该怎么权衡?如果我们来设计上面这个指标,应该如何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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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究竟是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还是实现最高绩效?
个人认为,为了实现公司效率,应当支持“最高绩效”指标的实现。针对利益相关者的问题,个人认为这是一个伪问题,什么叫利益相关者??这个定义过于广泛,不具备很好的可操作性,这也会为公司的治理目标带来很高的不明确性。
例如,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则公司的一个反映当时是提高产品价格,但是消费者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这怎么处理?无论如何,如果真的这么考虑的话,将不利于公司最有调整机制的实现。
本人认为这没什么冲突的,平衡才能产生绩效,当然了我们要把绩效放在第一位的
公司绩效是目的,而公司治理中的平衡只是手段
我觉得一个公司的治理首要的问题各个利益团体的协调问题,然后才是绩效的问题。道理很简单,公司不是满足个别人的利益的问题,而是团体利益的最优或团体妥协的最优。
其实,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于解决各个团体之间的囚徒困境问题。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问题。
这些问题没有定论。狭义的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比如SHLEIFER定义的,是指的股东如何控制管理者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