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
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
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
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
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
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赴台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
区旅游(以下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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