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滞预防和处理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资产安全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物料呆滞的产生,以及对形成的呆
滞及时、有效的处理,提高存库周转率和资金使用效率,以改善库存结构,促进
公司的良性运营,特修订此规定,此规定自 2010 年 8 月 9 日起生效。如此前发
布的相关规定与此规定相冲突的,以此规定为准。
二、适用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呆滞物料预防和
处理之行为。
三、定义
1.1 呆滞:是指库存仓储时间超过公司规定期限未使用的,或超过技术许可仓储
期。
1.2 呆滞物料:指自采购或生产入库之日起,超过呆滞期限仍未销售或仍未使用
完的物料。
1.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呆滞界定:原材料、半成品在呆滞形成期间内不存在
采购和生产正常领料出库的情形(这里出库指生产领料,费用化出库或其他领料
方式的仍为呆滞);成品呆滞按照条码信息反映日期或入库日期(费用化出库的
仍为呆滞)。
1.4 具体料物类别呆滞期限和高风险预警期限:
外贸特殊物料呆滞
序号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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