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
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
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
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
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
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
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
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
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
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
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
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
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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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回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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